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3年度,524號
TPHV,113,重上,524,2025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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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524號
上 訴 人 何宗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麟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24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拾陸萬捌仟捌佰叁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
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
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
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另向第三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民國113年12月30
日修正發布,於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之必要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於114年4月8日就本院對其先位聲明請求被上訴
人應將附表一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
1/2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及就附表二所示轉貸款項於備位依
民法第546條第1項、次備位依民法第176條、再次備位依民
法第179條前段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403萬6,030元(下稱系爭轉貸款項)本息,及自112
年8月29日後各期本金及利息(下稱將來轉貸款項),所為
全部敗訴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又其上訴利益關於先位聲
明請求被上訴人移轉系爭房地應有部分1/2部分,依卷附內
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見原審卷三第134、1
35頁)計算為1,690萬元(計算式:3,380萬元÷2=1,690萬元
),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三第230、231頁),另關
於上訴人以各備位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轉貸款項403萬6,0
30元,及將來轉貸款項中之本金為80萬6,504元(計算式:4
39萬元-358萬3,496元=80萬6,504元),暨其迄至119年8月2
3日之利息約為11萬1,844元 【計算式:80萬6,504元×(6+3
60/365)年×1.985%(參附件)/年=11萬1,844元,元以下四
五入】,共計495萬4,378元,爰依上開規定,擇其先位價
額高者核定為1,690萬元,應預納第三審裁判費26萬8,83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內湖區 石潭 4 312 1,242.83 10000分之126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 同小段312地號 ------------------ 同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7樓之5 鋼筋混凝土造13層 7層: 71.90 合計: 71.90 陽台:13.65 雨遮:4.11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同小段490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6)、同小段4908建號(權利範圍435分之15、含地下三層編號11號停車位)、同小段4910建號(權利範圍75分之1)
附表二:
貸與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國醫中心分行 貸款人 貸款日期 貸款期間 貸款金額 貸款利率 至112年8月28日止繳付本息 證據及出處 本金 利息 何宗翰 99年8月23日 99年8月23日至119年8月23日 438萬0,178元 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固定加碼年利率0.265%浮動計息 358萬3,496元 45萬2,534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國醫中心分行112年8月31日合金國醫中心字第1120002608號函(見原審卷二第272至274頁) 99年8月25日 99年8月25日至119年8月23日 9,822元 403萬6,030元 總計 439萬元
附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27日起2年期定期儲金年利率一般機動利率為1.72%,加計固定加碼年利率0.265%之浮動利率為1



.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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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