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3年度,358號
TPHV,113,重上,358,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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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鄭木順
邱勝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逸華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泰興
林香妘
上列1人之
法定代理人 鄭淑君
訴訟代理人 鄭木水
被 上訴 人 呂聰賓
訴訟代理人 韓瑋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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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