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擔保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3年度,326號
TPHV,113,重上,326,20250421,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沈振興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葉麗
訴訟代理人 洪嘉祥律師
被上訴人 東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崇銘
被上訴人 蔡宜芳

被上訴人 聯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銘聰
被上訴人 宋秉峰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複代理人 游正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瑕疵擔保等事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葉麗華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326號所為判決
,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關於土地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
附表一土地部分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上 訴人即上訴人葉麗華聲請更正,自應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馬傲霜附表一              
土地部分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基隆 ○○ ○○ 000 18 477/10000 基隆 ○○ ○○ 00000 63 477/10000 基隆 ○○ ○○ 000 15 477/10000 基隆 ○○ ○○ 00000 59 477/10000 基隆 ○○ ○○ 000 14 477/10000 基隆 ○○ ○○ 00000 62 477/10000 基隆 ○○ ○○ 000 19 477/10000 基隆 ○○ ○○ 00000 54 477/10000 基隆 ○○ ○○ 000 423 477/10000 房屋部分 建號 坐落地號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門牌號碼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0000 基隆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地號 ○○ 五層: 117.63 (另有頂樓增建物陽台: 10.94 1/1 基隆市○○路00巷00號0樓 共有部分(同段0000建號):278.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77/10000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孟和

1/1頁


參考資料
聯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