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275號上 訴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期安 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律師被 上訴 人 金富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力佑國際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振東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複 代理 人 傅鈺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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