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038號
抗 告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葉恕宏律師
梁均廷律師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代 理 人 謝昆峯律師
徐沛曛律師
王維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3月26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甲○○之法定代理人乙○○
以下,增列「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梁均廷律師」。相對人華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芬蘭以下,增列「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徐沛曛律師 王維清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吳若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昀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