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3年度,833號
TPHV,113,上易,833,2025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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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833號
上 訴 人 林紘毅
訴訟代理人 曹智涵律師
被 上訴 人 鄭岱瑋
訴訟代理人 楊晴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徐豪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由上訴人負擔4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由上訴人負擔4分之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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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