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380號上 訴 人 林美珠 王金寶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曉玫律師 上 訴 人 吳木松(死亡) 原住○○市○○區○○○路000號3樓 吳明珠 住新竹縣○○市○○○路0○0號0樓 吳明月 吳國源 曾謀仁 黃金頭上列1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全興上 訴 人 陳聖凱 陳民哲 洪鳳蓁 戴美惠 鍾志娃 許淑嫻 陳濬豪 黃新發 顏鴻順 施錦泉上列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麟上 訴 人 林宏樹 陳家蓁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訴訟代理人 施東宏上 訴 人 黃淑華 羅宴琳 李靜智 陳瓊瑤 吳佳蓉 吳佳臻受 告知 人 陳民哲 楊子輝 李承新 蔡鈺瑋 李技霖被 上訴 人 葛基成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雅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上訴人吳木松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死亡(見本院限制閱覽卷第5頁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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