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3年度,380號
TPHV,113,上易,380,2025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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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林美珠
王金寶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曉玫律師
上 訴 人 吳木松(死亡)
原住○○市○○區○○○路000號3樓 吳明珠 住新竹縣○○市○○○路0○0號0樓
吳明月
吳國
曾謀仁
黃金頭

上列1人之
訴訟代理人 黃全興
上 訴 人 陳聖凱

陳民哲
洪鳳蓁
美惠
鍾志娃
許淑嫻
陳濬豪
黃新發
顏鴻順
施錦泉
上列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麟
上 訴 人 林宏樹
陳家蓁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施東宏
上 訴 人 黃淑華
羅宴琳
李靜智
陳瓊瑤
吳佳蓉
佳臻
受 告知 人 陳民哲
楊子輝
李承新
蔡鈺瑋
李技霖
被 上訴 人 葛基成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雅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上訴人吳木松於民國114年2月
21日死亡(見本院限制閱覽卷第5頁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
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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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