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904號上 訴 人 陳熙煬 陳錦豐 陳素娟 熊世杰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秀蓮 林陳秀卿 黃意成 陳秀蘭 陳秀麗 陳麒丰 陳蘭嬌 曾光政 曾錦章 盧憲忠 盧美雲 盧美惠 盧淑琴 張家鳳 卓心怡 連陳淑瑧被 上訴 人 陳秋霖 陳增墉 陳境增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被上訴人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對視同上訴人張家鳳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時,受訴法院 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二、本件視同上訴人張家鳳(下逕稱姓名)戶籍設於宜蘭縣宜蘭 市戶政事務所,且查無其在監在押或出境之相關紀錄,有張 家鳳之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 結作業可稽(見原審限閱卷第185頁、本院限閱卷第191、21 5、581頁),是張家鳳現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則被 上訴人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3日具狀聲請對張家鳳公示送達 (見本院卷第181頁),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潘曉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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