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3年度,904號
TPHV,113,上,904,2025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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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904號
上 訴 人 陳熙

錦豐
陳素娟
世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
視同上訴陳秀蓮
林陳秀卿

黃意成
陳秀蘭

陳秀麗
陳麒丰

陳蘭嬌
曾光政
曾錦章
盧憲忠

盧美雲
盧美惠
盧淑琴
張家鳳
卓心怡
陳淑瑧
被 上訴 人 陳秋霖
陳增墉
陳境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被上訴人聲請公示送達,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視同上訴張家鳳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時,受訴法院
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視同上訴張家鳳(下逕稱姓名)戶籍設宜蘭縣宜蘭
市戶政事務所,且查無其在監在押或出境之相關紀錄,有張
家鳳之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
結作業可稽(見原審限閱卷第185頁、本院限閱卷第191、21
5、581頁),是張家鳳現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則被
上訴人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3日具狀聲請對張家鳳公示送達
(見本院卷第181頁),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潘曉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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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