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字第884號
上 訴 人 吳姍嬪
訴訟代理人 陳孝賢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佳妮
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
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房屋(下稱
系爭8樓房屋),被上訴人居住於同號9樓房屋(下稱系爭9
樓房屋)。被上訴人自民國109年10月迄今經常於晚間至早
晨不定時發出跑步、踩踏、關門、刷馬桶、用力關蓋馬桶等
聲響,短則數十秒,長則數分鐘之噪音,音量於深夜11時許
甚至曾高達57.6分貝,且同號7樓房屋住戶亦可聽到上開噪
音,已逾越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程度,嚴重影響伊睡眠品質及
正常生活起居等。經伊多次反映,被上訴人均置之不理,是
被上訴人所為已侵害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造成伊精神上
受有痛苦,爰依民法第18條、第793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於系爭9樓房屋所發
出侵入伊系爭8樓房屋之音量,自上午7時至晚間7時,不得
超過全頻57分貝、低頻37分貝,自晚間7時至晚間10時,不
得超過全頻52分貝、低頻32分貝,自晚間10時至翌日上午7
時,不得超過全頻42分貝、低頻27分貝;自晚間10時起至翌
日7時,不得於系爭9樓房屋內為打球、敲擊、清潔、跑步、
製造低頻噪音等妨害伊居住安寧之行為;並請求被上訴人應
給付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本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無法證明伊有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權
行為,本件上訴人所提出錄音檔內聲響亦無從證明為伊所為
,或已屬超越一般人能忍受之噪音,更無法證明上訴人之病
症係因伊行為所致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上訴聲
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所有系爭9樓房屋發出之音量
,自上午7時至晚上7時,不得超過全頻57分貝、低頻37分貝
,自晚上7時至晚上10時,不得超過全頻52分貝、低頻32分
貝,自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7時,不得超過全頻42分貝、低
頻27分貝噪音之聲響侵入上訴人所有系爭8樓房屋。㈢被上訴
人自晚上10時起至翌日上午7時不得於其所有系爭9樓房屋內
為打球、敲擊、清潔、跑步、製造低頻噪音等妨害上訴人居
住安寧之行為。㈣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萬元本息。㈤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93頁)
㈠上訴人為系爭8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上訴人為系爭9樓房屋
之所有權人,系爭8、9樓房屋所在建物為10層樓之電梯大廈
,2樓以上一層4戶,所在地區屬第二類噪音管制區(都市計
畫分區之住宅區)。
㈡系爭8、9樓房屋之同號7樓住戶為訴外人陳蕙芳。
㈢上訴人於110年2月21日、110年4月9日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峽分局報案分別指稱小孩打球、小孩跑跳聲噪音。
五、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109年10月迄今經常於晚間至早晨不
定時發出聲響,已逾越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程度,嚴重影響其
睡眠品質及正常生活起居等,侵害其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
造成其精神上受有痛苦,爰依民法第18條、第793條、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排除防止
噪音侵害,及給付精神慰撫金20萬元本息等情,為被上訴人
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查:
㈠按噪音管制法係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
品質而特予制定;該法所稱噪音,係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劃定各類噪音管制區之劃分原則、劃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準則暨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均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噪音管制法第1條、第3條、第7條第1項後段、第9
條第2項分別有明文規定。故「噪音管制標準」係中央主管
機關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噪音管制法第9條之授權,考量
國人處在不同土地使用型態或不同時段情境下對噪音的接受
度及需求程度不同,並參考我國本土不同噪音源之實際量測
噪音數據,考量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同時針對產業發展之
衡平進行通盤考量,依據所在位置之環境,斟酌區內噪音狀
況劃定各類噪音管制區及訂定管制音量。查系爭8、9樓房屋
所在電梯大樓之區域經主管機關劃定為噪音管制之「第二類
管制區」,其管制標準依噪音管制標準第8條為:低頻音量
日間(指上午7時至晚上7時)37分貝,晚間(指晚上7時至
晚上10時)32分貝,夜間(指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7時)27
分貝;全頻音量日間57分貝,晚間52分貝,夜間42分貝,有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113年9月19日函暨噪
音管制標準、新北市政府112年6月20日公告可憑(見本院卷
第69至83頁),且為兩造不爭執,應堪予認定。
㈡次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
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
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
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
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
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
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
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93
條定有明文。上述氣響之侵入,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可否
認為相當,應參酌主管機關依法所頒布之管制標準予以考量
,俾與事業之經營獲得衡平,以發揮規範相鄰關係積極調節
不動產利用之功能(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
⒈本院於113年11月27日上午7時偕同兩造、環保局人員至上訴
人住處測量聲響,經上訴人當場表示指定測量其主臥室之小
孩跑跳聲、球類彈跳聲、馬桶蓋聲等,有本院勘驗筆錄可佐
(見本院卷第115至118頁),環保局於113年12月6日函覆稱
「是日會同貴院書記官、律師及當事人於旨揭地點查察,經
現場確認所陳噪音源為近鄰噪音,如鄰戶走路聲、使用浴廁
馬桶蓋碰撞聲、球掉落聲等等,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本局仍應當事人要求於
所指定之居住生活地點(臥房)測量參考值,結果為25.9分
貝,僅供參酌」等語,並檢附當日現場勘驗稽查照片(見本
院卷第145至149頁),可徵環保局前往實際測量系爭8樓房
屋音量符合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之管制標準,即符合供住宅區
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之管制標準,難認有上訴人主張超逾
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程度之聲響。
⒉上訴人提出其自行錄製之錄音(影)檔(置於原審板司調卷
證物袋),經本院當庭勘驗上訴人所聲請附表編號1至10所
示之錄音(影)檔,勘驗結果即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有
本院勘驗筆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73至177頁),固有錄得
敲擊聲、碰撞聲、滾動聲、刷刷聲、小孩聲、哭聲等聲響,
惟無從辨識該聲響產生之方式及來源處,且上開錄音(影)
檔為上訴人自行錄音(影)所得,錄音檔案部分,無分貝器
檢測,難以判斷聲響之正確音量值;錄影檔案部分,雖有畫
面呈現測量分貝之儀器,並測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最高
及最低分貝量,然參諸噪音管制標準對於噪音測量儀器、測
量高度、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背景音量之修正、測量地
點及與建築物牆面線之距離、噪音發生源操作條件、評定方
法等項目均有細部規定(噪音管制標準第3條規定參照),
本院當庭勘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勘驗結果,上訴人自行
錄製之聲響顯未合於前揭檢測聲音分貝之專業規定,仍無從
判定該等聲響之實際分貝(音量)為何。再者,錄音(影)
裝置所收錄之聲音嗣經其他機器播放後,可能導致原聲音音
量大小失真之情形(於調整播放機器之音量控制鈕後,所得
之音量即隨之改變),亦無法單純以播放光碟檔案方式判斷
現場實際聲響之音量高低究竟為何,本院實難憑上開光碟內
容即推認該等聲響業已逾越住宅區之噪音管制標準,及一般
人生活所能忍受之程度,而達情節重大該當於侵權行為之成
立要件,是上訴人以自行蒐證錄製之錄音(影)光碟內容,
欲證明被上訴人於系爭9樓房屋製造聲響,且足以影響其居
住安寧云云,要無足取。
⒊復觀諸上訴人提出系爭8、9樓房屋所在社區之管理委員會公
告、兩造109年11月3日在社區Line群組對話截圖(見原審板
司調卷第68至71頁),公告內容均係管理委員會說明有社區
住戶反應夜晚有異常聲響問題,而提出住戶防範噪音之多項
建議;而兩造於社區群組對話仍為爭執被上訴人是否有製造
影響上訴人之聲響,均無從證明被上訴人於系爭9樓房屋製
造上訴人所稱之聲響。又證人蔡昆穎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
擔任過社區109、110年之管理委員會主委,109年度下半年
時間應該是晚上9點到10點,上訴人有邀請伊到她家去體驗
,伊有聽到腳步行走產生之震動聲,伊感受聲音是從上方傳
下來的,蠻明顯的,感受是不舒服的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1
0至111頁);證人陳蕙芳於原審審理時則證稱:伊為同號7
樓住戶,上訴人還沒有搬來時,有段時間是空屋,但伊有聽
到被上訴人住處傳來的跑步聲、打球聲、凌晨有刷馬桶聲音
,半夜還有刷子撞擊馬桶聲音、掛水龍頭聲音、洗澡聲,伊
有透過管理委員會主委跟被上訴人溝通。白天這些聲音還可
以接受,半夜這些聲音讓伊很不舒服,伊在7樓還是覺得很
大聲,被上訴人持續發出噪音,讓我們很困擾,112年間打
球、跑步聲還有,但刷馬桶跟馬桶蓋沒有聽到等語(見原審
卷一第114至115頁),然證人蔡昆穎之證述內容僅得證明其
曾於系爭8樓房屋聽到上方傳下來之腳步聲,證人陳蕙芳之
證述內容僅得證明其於系爭7樓房屋內聽到上開聲響,並無
法據以其等主觀感受而認定所聽聞之聲響來源係自系爭9樓
房屋,參以被上訴人所提出社區Line群組對話截圖(見原審
卷一第157至161頁),有該社區其他住戶表示該社區之隔音
不佳,聲響可能透過上下左右樓層穿透等情,而系爭8、9樓
房屋所在建物為2樓以上一層4戶之10層樓集合式電梯大樓,
聲音自得經由建築結構體傳導後所生共振及迷向之情形,此
觀之證人陳蕙芳陳稱系爭8樓房屋空屋時,仍得聽見其他住
戶發出之聲響即明,則上訴人所聽聞之聲響來源是否源自系
爭9樓房屋所生,非屬無疑。另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
局於109年10月至110年3月受理系爭8樓房屋報警噪音案件之
報案紀錄表所載(見原審卷一第85頁),上訴人於110年2月
21日12時23分以小孩打球妨礙安寧向該所報案,於同日13時
30分取消報案;復於110年4月9日以小孩子跑跳聲妨礙安寧
向該所報案,經該所員警到場後並未聽到聲響,與上訴人了
解非持續性吵鬧聲,員警告知相關解決方法,可知該等報案
內容均屬上訴人單方指述,且未有查得被上訴人或其家屬製
造聲響之事實。綜上各情,前揭證據資料均無從證明被上訴
人於系爭9樓房屋製造噪音,或發出聲響超越一般人社會生
活所能容忍,且情節重大。
⒋至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自109年10月起迄今長期反覆製造噪
音,致其發生失眠、伴有焦慮等疾病,並提出新北市立土城
醫院於110年9月30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上訴人於同年10月
7日及同年月28日領取之藥袋(見原審板司調卷第73至76頁
),惟觀以該診斷證明書之診斷所載「伴有焦慮之適應疾患
,失眠」之成因多端,該說明書未有記載或證明上訴人病因
乃所處之生活環境長期音量過大所致,自無從據此認定上訴
人罹患上開疾病與被上訴人行為間存有因果關係。
㈢綜前,上訴人所舉事證尚無從證明被上訴人有於109年10月起
迄今於系爭9樓房屋製造持續噪音聲響,且已超過住宅區噪
音管制標準,逾越電梯大廈上下樓層住戶相鄰關係所應容忍
之程度,自難認被上訴人有何行為侵害上訴人居住安寧,且
情節已屬重大,亦無法證明其所受疾病與被上訴人之何種行
為間有因果關係存在。是上訴人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793
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
於系爭9樓房屋發出侵入其系爭8樓房屋之音量,自上午7時
至晚間7時,不得超過全頻57分貝、低頻37分貝,自晚間7時
至晚間10時,不得超過全頻52分貝、低頻32分貝,自晚間10
時至翌日上午7時,不得超過全頻42分貝、低頻27分貝;及
自晚間10時起至翌日7時,不得於系爭9樓房屋內為打球、敲
擊、清潔、跑步、製造低頻噪音等妨害其居住安寧之行為;
並應給付其精神慰撫金20萬元本息,核非有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條、第793條、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排除防止噪音侵
害,及給付其精神慰撫金20萬元本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潘曉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竺君附表:
編號 檔案名稱 片長 分貝數(分貝) 勘驗結果 1 110年4月19日20時4分 52秒 最高:63.8 最低:33.7 剛開始畫面為晃動,畫面中顯示有人手持一類似測噪音分貝之儀器由牆腳,往天花板移動測周邊音量。影片開始3至29秒之間出現連續敲擊(答答)聲跟ㄉㄨˋㄉㄨˋㄉㄨˋ,儀器數值呈現33.7至63.8分貝之間跳動。第8至9秒時連續敲擊及碰撞聲,儀器數值呈現63.8分貝。第30至41秒間儀器數值呈現34.7至57.4分貝跳動。第44秒有呼呼聲,儀器數值呈現34.2分貝。 2 110年4月26日21時40分 4分02秒 最高:58.2 最低:33.6 畫面中顯示有人手持一類似測噪音分貝之儀器,畫面開始5秒出現敲打ㄎㄨㄥˋㄎㄨㄥˋㄎㄨㄥˋ聲跟低聲碰碰碰聲,儀器數值呈現34至42.7分貝之間跳動,至1分鐘時有暫歇。1分20秒開始敲打聲音ㄎㄨㄥˋㄎㄨㄥˋㄎㄨㄥˋ聲,儀器數值呈現34至48.2分貝之間跳動。1分50秒時低聲碰碰碰聲,儀器數值呈現58.2分貝。2分21秒時敲打碰碰碰聲,儀器數值呈現41.5至47分貝之間跳動。3分11至12秒時,儀器數值呈現達53.9分貝,至3分27秒暫歇,3分35秒至37秒間聲音開始,儀器數值呈現33.6至45.9分貝之間跳動,至3分43秒數值呈現52.4分貝。 3 110年4月29日21時1分 1分44秒 最高:54.5 最低:32.9 畫面中顯示有人手持一類似測噪音分貝之儀器,畫面開始就有敲打答答聲跟低聲碰碰撞擊聲,持續至第10秒,儀器數值呈現33.2至50.7分貝之間跳動。第11至13秒處夾雜刷洗聲(刷刷),儀器數值呈現48.3至54.5分貝之間跳動。第15至29秒,滾動(ㄎ摟~ㄎ摟)聲跟低聲碰碰撞擊聲,儀器數值呈現32.9至49.7分貝之間跳動。第30秒至1分29秒出現放物品或物品(ㄎ摟~ㄎ摟)滾動聲,儀器數值呈現37.2至51.2分貝之間跳動。第1分9至13秒處出現西刷西刷鋸物聲,夾雜撞擊聲,儀器數值呈現45.2至53.9分貝之間跳動。第1分32至1分41秒時西刷聲,儀器數值呈現32.9至35.1分貝之間跳動。 4 110年5月12日7時28分 2分40秒 無數據 第2秒開始有敲打聲持續至第8秒處,有加入刷洗聲(ㄕㄨㄚˋ)夾雜疑似敲金屬(ㄎ一ㄤ、ㄎ一ㄤ)聲,至第30秒處夾雜悉悉聲、第35秒處加入敲打聲持續到57秒有疑似敲金屬(ㄎ一ㄤ、ㄎ一ㄤ)穿插疑似敲木頭聲音,持續至1分7秒。第1分20秒持續至1分30秒疑似敲木頭、敲金屬(ㄎ一ㄤ、ㄎ一ㄤ)聲交雜。第1分31秒疑似敲木頭聲1聲、疑似敲金屬(ㄎ一ㄤ、ㄎ一ㄤ)聲持續至1分59秒,夾雜疑似敲木頭1聲後,第2分處有氣氣氣聲音。第2分2秒處加入疑似敲金屬(ㄎ一ㄤ、ㄎ一ㄤ)聲及疑似敲木頭聲後,持續疑似敲金屬聲。第2分18秒起刷東西聲音,2分21秒處疑敲木頭1聲,2分30秒刷一聲,2分35秒疑似敲木頭1聲。 5 110年6月29日7時36分 52秒 無數據 第2秒開始有低音撞擊聲持續至第7秒處,第9秒處有呼一聲。第22秒開始處有低音撞擊聲。第36秒處有低音撞擊聲。 6 110年7月29日19時46分 1分32秒 無數據 畫面開始時搖晃,顯示出房間天花板,天花板上有一黑色正方形物件,到第14秒處移至房間牆邊。第3秒處出現敲擊木頭聲斷斷續續持續57秒。第1分20秒處出現刷洗聲,第1分28秒處刷洗聲變大。 7 110年8月1日21時26分 1分30秒 無數據 畫面開始時搖晃,顯示出房間的天花板,天花板上有一盞燈。第20至58秒處出現小孩的講話聲音(參雜講話、吵鬧、哭鬧,聲音模糊),第59秒到1分12秒處小孩尖叫聲變大。第1分5秒至1分8秒處出現刷洗聲,間接夾雜小孩的聲音。畫面持續晃動至第1分14秒處,出現天花板及上面一個小圓洞,第1分23秒畫面移至天花板上的一盞燈。 8 110年8月20日22時14分 1分07秒 無數據 畫面開始時搖晃,顯示出房間的天花板,天花板上有2個黑色方形物件。及白色圓形警報器。第7秒處畫面移至房間木製牆壁處,第18秒開始出現斷斷續續疑似敲木頭1聲,至58秒有微弱音樂聲。第1分7秒出現刷洗聲。 9 110年9月22日23時9分 47秒 無數據 畫面開始時搖晃,顯示出房間的天花板,天花板上有2個白色圓形物件,第2秒處畫面移至房間木製牆壁處。第1秒出現疑似敲木頭1聲,第6至7秒出現敲擊聲,第19秒出現疑似敲木頭2聲,第29秒疑似敲木頭聲、低音碰撞聲,第40秒出現刷洗嘶嘶嘶聲持續7秒。 10 110年11月2日21時24分 1分03秒 無數據 畫面開始時搖晃,顯示出房間的天花板,天花板上有2個白色圓形物件。第2秒處畫面移至房間木製牆壁處。畫面剛開始有一些窸窸疏疏聲。第9至20秒處出現類似人聲、哭聲跟低音碰碰撞擊聲,持續至36至41秒處碰碰聲。第39至42秒處出現類似哭聲跟低音碰碰聲。第54至56秒出現碰撞聲1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