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69號
上 訴 人 郭怡君
呂俊宏
康滄洋
楊麗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曹孟哲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重正
訴訟代理人 黃帝穎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允翔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梅珍
張重遠
楊武勇
陳昇旭
吳素琴
追 加被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臺北市基督教新生教團
法定代理人 張重正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董事行為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