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龍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映良律師
被上訴人 許春櫻
訴訟代理人 吳政峰
被上訴人 連華榮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5日下午4時10在
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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