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林西田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
被 上訴 人 江阿嬌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
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宋泓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