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239號
上 訴 人 曹晴菱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吳定宇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祥
蔡福情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3日上午9時30在本院第1
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