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1年度,748號
TPHV,111,重上,748,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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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748號
上 訴 人 佘惠娟
訴訟代理人 張有捷律師
參 加 人 鄭冠佑
沈汀君
蕭春進
陳明宏
吳文山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奕儒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宏鑫

陳世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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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