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上字第243號上 訴 人 陳鳳瑩(兼陳黃素花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吳宜恬律師複 代理 人 林苡辰律師被 上訴人 陳清田 龍德芝 陳昱銘 陳湘蓉 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楊國薇律師複 代理 人 羅婉菱律師 鄭翔致律師被 上訴 人 陳孟廣 陳孟輝 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宋佳恩律師 林舒婷律師 謝雨靜律師複 代理 人 林志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