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91號
TPHM,114,附民,91,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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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鄭百峯
被 告 曾明祥

曾耀鋒

張淑芬

顏妙真
陳振中

潘志亮

黃繼億

詹皇楷

李寶玉
鄭玉卿

洪郁璿
洪郁芳

許秋霞

陳正傑

陳宥里
李耀

劉舒雁
許峻誠
呂汭于(原名呂明芬

陳君如
李毓萱
呂漢龍
陳侑徽
胡繼堯

吳廷彥

江嘉凌(原名江佳霖


王尤君
黃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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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