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56號
TPHM,114,附民,56,2025041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李偉成
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顏妙真
潘志亮

陳正傑

李耀

潘坤璜
黃繼億

詹皇楷

李寶玉
李凱諠(原名李意如

鄭玉卿

陳宥里
呂汭于(原名呂明芬

陳君如
王芊云

呂漢龍
陳侑徽
陳振坤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 告 李毓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第
一審被告,經第一審判科罰金刑後未上訴而確定)。查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