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 告 李偉成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顏妙真 潘志亮 陳正傑 李耀吉 潘坤璜 黃繼億 詹皇楷 李寶玉 李凱諠(原名李意如) 鄭玉卿 陳宥里 呂汭于(原名呂明芬) 陳君如 王芊云 呂漢龍 陳侑徽 陳振坤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被 告 李毓萱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審被告,經第一審判科罰金刑後未上訴而確定)。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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