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何嘉章
被上訴人 林語彤
劉郁雯
明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洗錢防制法(113年度金易字第24號)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
30日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36號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
訴,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明文規定。
二、原審113年度金易字第24號案件,林語彤、劉郁雯及明麗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均非被告,且非該案認定之共犯,非屬依民
法應對上訴人(即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上訴人對林語
彤3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原審因而駁回上
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並無不當。上訴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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