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14年度,2號
TPHM,114,聲再,2,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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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洪貫捷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對於本院
109年度上易字第1864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
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86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208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下稱被告)聲
請調閱偵查庭錄音,以證明伊於偵查庭當時就當場反映筆錄
有錯字卻未更正,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864號判決(下稱
原確定判決)仍以此為證據認定伊說謊,請調閱現場錄影,
即可證明伊只是向右傾斜,沒有伸手拍打身高約112公分之
女童屁股,如有拍打,左肩應會向後縮,但錄影畫面中並無
被告向前彎腰,或左肩後縮、右手前伸之動作。證人一方面
說有看到伊伸出右手拍打女童屁股,卻又表示沒有看清楚伊
有無彎腰屈膝之動作,由監視錄影畫面,證人是從伊左側經
過,如果看到伊手部動作,不可能沒看到伊身體動作,可見
證人所述前後矛盾,與錄影畫面亦不一致。伊應有權利在法
庭上證明原確定判決引用之證言虛假不實,為此聲請再審云
云。
二、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
,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
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3
項、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先審
查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必再審之聲請合法,始能
進而審究其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
第1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
實之原因而言;是否為同一事實之原因,應就重行聲請再審
之事由及其提出之證據方法,與已經實體上裁定駁回之先前
聲請,是否完全相同,予以判斷;若前後2次聲請再審的原
因事實及其所提出之證據方法,均相一致者,即屬同一事實
之原因,自不許其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而是否為同一事
實之原因而言,應就重行聲請再審之事由暨所提證據方法,
與前經實體裁定駁回之聲請是否一致加以判斷,實質相同之
事由暨證據方法,不因攀援不同之再審理由,即謂並非同一
原因(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
度易字第2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上易
字第186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次查,原確定判決認被告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係按
卷內證據調查結果所為之論斷,並不違背證據法則、論理法
則,且已說明被告之辯解何以不足採信之理由。被告聲請再
審意旨所指各節,前業執同一理由聲請再審,經本院110年
度聲再字第80號、110年度聲再字第360號、110年度聲再字
第474號裁定認其所指無法證明原確定判決所憑之證據有何
偽造、變造或虛偽,且亦無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
審酌之情形,而認被告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此有
上開裁定在卷足稽。被告前業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迭經本
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37號、110年度聲再字第474號、110年
度聲再字第662號、113年度聲再字第179號裁定駁回,亦有
各該裁定附卷足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仍以同一原因
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
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而應逕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之2前段規定之立法理由,認無通知被告到場並聽取檢察
官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妤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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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