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488號
TPHM,114,聲保,488,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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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誠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8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誠因銀行法罪案件,先後經判刑
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49
1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
1140144918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星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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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