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473號
TPHM,114,聲保,473,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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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文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
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文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文生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48
6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
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4867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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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