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461號
TPHM,114,聲保,461,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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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國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
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91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18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39189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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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