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偉誠(原名林逢熙)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
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
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4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
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
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
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
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89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10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305號判決駁
回上訴而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
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571號函
暨所附該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假釋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檢附之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號執行指揮書、本院107年度上訴
字第2893號判決、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人相表
、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受刑人入監直接調查表㈠至㈥、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
間所應遵守之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
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