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414號
TPHM,114,聲保,414,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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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RAN ANH DUC(中文姓名:陳英德;越南籍)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ANH DUC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RAN ANH DUC(中文姓名:陳英德
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於民國114年4月8
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8日函文及檢附之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檢察官向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受刑人為外國人,檢
察官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以驅逐出
境代替保護管束,事屬檢察官之職權,非本院所得審究範圍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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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