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412號
TPHM,114,聲保,412,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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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元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元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元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
4年4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4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0
6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名冊核准函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40402060號、核准假釋日
期:114年4月8日),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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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