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694號
TPHM,114,聲,694,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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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9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衞憲原名陳衛憲




(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
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543號)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衞憲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罰金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11,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觸犯洗錢防制法及竊盜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有各判決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
予准許。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犯後態度、司法
耗費程度及受刑人之陳述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
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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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