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洛萱(原名林竹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66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洛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參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數罪
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是以,雖執行
刑之量定,係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惟酌定之執行刑,仍應
依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3項所定之方
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留意避免出現明顯違
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
界限)等情事。詳言之,酌定應執行刑時,係對犯罪行為人
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自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限制
加重原則」所蘊涵之刑罰經濟及恤刑等目的,俾對於行為人
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
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
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
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
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
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
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
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
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
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
,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洛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經法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編號(下稱編號)所示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各編號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先
後經判處如各編號所示之刑(編號1至3曾經法院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1年9月),且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有期徒刑
部分)皆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均分別確定在案,又各罪均為最先一罪
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
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各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向
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於
聽取受刑人之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之意見)後,審酌本件
內外部性界限,及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分別為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
上、偽證、違反洗錢防制法、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罪質及
侵害法益不同;犯罪動機、態樣亦異;行為次數;犯罪時間
、地點迥異,其上開各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不具密接性;各罪
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程度;各罪間不具關聯性;各罪具
獨立性;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
濟及恤刑目的方面,審酌對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
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
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
刑事政策之考量。再兼衡公平、比例等原則,就受刑人所犯
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爰酌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證 違反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8日前1週至110年12月8日 111年11月11日 111年11月5日至 111年11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847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5320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3467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331號 113年度審簡字 第526號 113年度金簡字 第183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3年6月20日 113年7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331號 113年度審簡字 第526號 113年度金簡字 第1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3年7月23日 113年8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692號(附表編號1至3經桃園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145號裁定應執行刑1年9月) 編號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94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3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3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