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THANH VUONG(中文姓名阮青王,越南籍)
NGO QUANG THUONG(中文姓名吳光上,越南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豐億律師
張榮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
度金訴字第1093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439、24658、32618
、34178、34179、34180、34963、35150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NGUYEN THANH VUONG(阮青王)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NGUYEN THANH VUONG(阮青王)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0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上開撤銷刑之部分,NGUYEN THANH VUONG(阮青王)各處如
附表編號1至30「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伍年。
二、NGO QUANG THUONG(吳光上)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NGO QUANG THUONG(吳光上)所犯如附表編號12
至30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上開撤銷刑之部分,NGO QUANG THUONG(吳光上)各處如附
表編號12至30「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緩刑參年,並應依如附表編號14至19、21、24、28-2
9「應履行事項」欄所示方式支付賠償。
理 由
一、審理範圍
㈠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而其立法理由指出:「為尊
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
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
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
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
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
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
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
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
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
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
的判斷基礎。
㈡原審判決後,檢察官未提起上訴,上訴人即被告NGUYEN THAN
H VUONG(中文姓名阮青王,下稱阮青王)、NGO QUANG THU
ONG(中文姓名吳光上,下稱吳光上)均對原判決聲明不服
,其等及被告吳光上之選任辯護人已於本院審理期日明示僅
對原判決之刑上訴(本院卷第99-100頁),為尊重當事人設
定攻防之範圍,故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以
經原審認定之事實及論罪為基礎,僅就原審判決之刑(含刑
之加重、減輕、量刑等)是否合法、妥適予以審理,且不包
括沒收及保安處分部分,亦不就原審論罪法條為新舊法之比
較,合先敘明。
二、本案並無刑之減輕事由適用
㈠被告阮青王、吳光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
7月31日制定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刑法詐欺罪
章裡並沒有自白減刑之相關規定,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7條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
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
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
刑」,此增訂之規定雖有利於被告阮青王、吳光上,然被告
阮青王、吳光上於原審均否認涉犯加重詐欺犯行,被告阮青
王亦未能繳回犯罪所得,自無上揭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7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㈡本件被告阮青王、吳光上所犯洗錢罪部分,經原審為新舊法
比較後,認應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之洗錢罪,故基於法律一體、不得割裂適用原則,
被告2人關於洗錢防制法減刑之規定,亦應適用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23條第3項:「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亦即行為人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應自動繳交
全部所得財物始符減刑規定。而本件被告阮青王先後或承認
犯一般洗錢罪行、或改稱僅承認幫助洗錢罪行,且未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另被告吳光上於偵查中否認犯洗錢罪,於
原審則先承認為幫助洗錢犯行,後又稱否認犯罪,是以被告
2人亦無上揭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輕其刑規定之
適用。
㈢另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雖亦規定:「犯第三條、第
六條之一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
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然被告阮
青王、吳光上於原審均否認涉犯參與犯罪組織,故被告2人
同無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自白減輕其刑規定之
適用。
㈣被告吳光上及其辯護人雖請求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
刑。然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裁
量之事項,且以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查邇來詐欺犯罪盛行,受害民眾不計其數,甚至畢生積蓄
化為烏有,詐欺集團透過洗錢方式,更使被害人難以取回受
騙款項,復對人與人之間應有之基礎信賴關係破壞殆盡。且
被告吳光上年值青壯,以合法正當途徑賺取報酬實屬易事,
竟參與犯罪組織而與被告阮青王同為本件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洗錢等行為,擔任提款車手輕取他人財產,更層轉上
游,致本案告訴人等無法追查贓款流向,求償不易,犯罪所
生危害程度難認輕微,並無犯罪情狀堪可憫恕之處。故被告
吳光上及其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於法
不合。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審理後,以被告阮青王、吳光上犯行事證明確,依原判
決認定其等各自之犯罪事實及罪名而為量刑,固非無見。惟
刑法第57條第9款、第10款所定之「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犯罪後之態度」本為科刑輕重應審酌事項之一,其就
被告犯罪後悔悟之程度而言,包括被告行為後,有無與被害
人和解、賠償損害,此並包括和解之努力在內。國家更有義
務於責令被告接受國家刑罰權制裁,與確保被害人損害填補
2種目的之實現中,謀求最適當之衡平關係,以符「修復式
司法」或稱「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之旨
趣。從而被告積極填補損害之作為,自應列為有利之科刑因
素(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774號判決意旨參照)。原
審認定被告阮青王僅坦承部分犯行,而未及審酌被告阮青王
上訴後已坦承全部犯行之異於原審之量刑審酌事由;而被告
吳光上於原審審理時全面否認犯罪,然上訴後亦坦承全部犯
行,更與附表編號12-26、28-29等人成立和解並分別依約給
付或按期給付(見本院卷2第21-22、39-83、111-124、131-
135頁),上情業與原審於量刑時審酌被告吳光上否認犯罪
及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賠償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有所不同
,量刑基礎已有變更,原審亦未及審酌此情。基此,被告阮
青王以上訴後坦承全部犯行、被告吳光上則除以上訴後坦承
犯行,並主張已與多數告訴人成立和解、依約賠償或達成和
解共識而按月賠償等異於原審量刑基礎之事由為據,請求從
輕量刑,為有理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已無可維持,應由
本院予以撤銷改判,被告阮青王、吳光上之定應執行刑部分
,因失所附麗,應併予撤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阮青王、吳光上不循正
途獲取財物,因貪圖不法利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分別以
原判決事實欄所示之方式為本案犯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
財產交易安全,並造成附表各告訴人之財產損害,所為實值
非難;惟除考量被告阮青王、吳光上各自參與犯罪程度,再
佐以被告阮青王、吳光上於上訴後均已坦承犯行,尚見悔悟
,且被告吳光上更與附表編號12-26、28-29等人成立和解並
分別依約給付或按期給付,此有和解筆錄、和解書、匯款單
據及簡訊紀錄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2第21-22、39-83、111
-124、131-135頁),亦見彌縫之心,各該業已和解之告訴
人亦有宥恕被告吳光上之意;兼衡被告阮青王國中畢業之智
識程度,前此為逃逸外籍勞工並在工廠工作、未婚但須扶養
父母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被告吳光上則為高中畢業之智
識程度、未婚、目前無業、須扶養父母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
況,暨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告訴人遭詐欺之
財物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本院宣告刑」欄所
示之刑(被告阮青王為附表編號1至30、被告吳光上則為附
表編號12至30)。而被告阮青王、吳光上所犯各罪質均係相
同,犯罪方法、過程、態樣亦相近,是就被告阮青王、吳光
上所犯各罪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一 、㈡及二、㈡所示,以資懲儆。
㈢對被告吳光上為附條件緩刑之諭知部分
被告吳光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雖因貪圖不法利益加入本案詐欺 集團,並分別以原判決事實欄所示之方式為本案犯行,嚴重 危害社會治安及財產交易安全,並造成附表編號12至30所示 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固屬不該,惟考量被告吳光上經檢察
官起訴後,於本院終知犯坦承犯行,並以實際行動彌補因其 犯行所造成之損害,與附表編號12-26、28-29等人成立和解 並分別依約給付或按期給付,此有和解筆錄、和解書、匯款 單據及簡訊紀錄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2第21-22、39-83、1 11-124、131-135頁),堪認已開始反省改正自身過錯,則 被告吳光上經此偵查、審判及刑罰宣告之教訓,應知所警惕 ,不致輕易再犯,且各該業已和解之告訴人意同意給予被告 吳光上緩刑宣告。是以本院認對被告吳光上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 ,且為確實保障尚未能依和解內容全額獲得賠償之如附表編 號14至19、21、24、28-29所示之告訴人之權益,爰併依刑 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參照被告吳光上與其等約定之和 解條件,命被告吳光上應依附表編號14至19、21、24、28-2 9「應履行事項」欄所示方式支付賠償,倘被告吳光上未依 約履行,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 ,得撤銷其緩刑宣告。至其餘雖尚有未能與被告吳光上成立 和解或調解之告訴人等,然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兼具一 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目的,故被告犯後態度,僅為量刑之一 端,其中有無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進而賠償損失 ,均僅為認定犯後態度事由之一,其等仍得依循民事訴訟方 式令被告吳光上承擔依法所應負之賠償責任,非無求償管道 ,附此敘明。
㈣又被告吳光上經原判決諭知驅逐出境之保安處分,非為本院 審理範圍,業如前述,然按刑法第74條第5項規定,緩刑之 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故保安處分之宣 告與暫不執行為適當之緩刑同時併存時,驅逐出境之保安處 分仍得單獨執行,併此敘明。
㈤另如前所述,本件被告吳光上僅針對量刑提起上訴,其犯罪 事實、證據暨所犯法條、沒收均不在上訴審查範圍。惟被告 吳光上就本件犯行,經原審認定尚受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 千元,而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然被告吳光上上訴後與多數告訴人和 解成立,已支付之和解款項已逾上揭犯罪所得,應認已繳回 犯罪所得,此部分於檢察官執行時再行依規定扣除,末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昭慶提起公訴,被告阮青王、吳光上上訴後,由
檢察官王啟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君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順序同原審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原審主文欄 本院宣告刑 應履行事項(被告吳光上部分)(單位:新臺幣) 1 李柔嫻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任元平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鄭如意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4 黃盈庭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5 陳玉純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6 謝金華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7 王燡勛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8 何宜璟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黃莉雅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0 董佳銘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 許秝豪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徐紹軒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NGO QUANG TH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NGUYEN THANH V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NGO QUANG TH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O QUANG TH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 NGO QUANG THUONG(吳光上)已依和解書約定給付完畢。 13 朱庭萱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NGO QUANG TH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NGUYEN THANH V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NGO QUANG TH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O QUANG TH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 NGO QUANG THUONG(吳光上)已依和解書約定給付完畢。 14 曾健益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NGO QUANG TH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NGUYEN THANH V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NGO QUANG TH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O QUANG TH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 NGO QUANG THUONG(吳光上)應於114年7月15日前給付曾健益2萬元。 15 陳宜萱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NGO QUANG TH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NGUYEN THANH V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NGO QUANG TH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O QUANG TH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 NGO QUANG THUONG(吳光上)應給付陳宜萱2萬元,給付方法:自114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宣判前已支付1萬元) 16 高敔涵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NGO QUANG TH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NGUYEN THANH V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NGO QUANG TH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O QUANG TH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 NGO QUANG THUONG(吳光上)應給付高敔涵8千元,給付方法:自114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5千元、3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宣判前已支付5千元) 17 鍾柏誼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NGO QUANG TH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NGUYEN THANH V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NGO QUANG TH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O QUANG TH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 NGO QUANG THUONG(吳光上)應給付鍾柏誼3萬元,給付方法:自114年5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首月給付1萬元,此後按月給付5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宣判前已支付1萬元) 18 吳侑軒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NGO QUANG TH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NGUYEN THANH V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NGO QUANG TH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O QUANG TH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 NGO QUANG THUONG(吳光上)應給付吳侑軒1萬5千元,給付方法:自114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萬元、5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宣判前已支付1萬元) 19 羅恬怡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NGO QUANG TH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NGUYEN THANH V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NGO QUANG TH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O QUANG TH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NGO QUANG THUONG(吳光上)應給付羅恬怡7萬元,給付方法:自114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首月給付1萬元,此後按月給付5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宣判前已支付1萬元) 20 呂言婕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NGO QUANG TH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NGUYEN THANH V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NGO QUANG TH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O QUANG TH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 NGO QUANG THUONG(吳光上)已依和解書約定給付完畢。 21 黃妤雯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NGO QUANG TH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NGUYEN THANH V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NGO QUANG TH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O QUANG TH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NGO QUANG THUONG(吳光上)應給付黃妤雯7萬元,給付方法:自114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首月給付1萬元,此後按月給付5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宣判前已支付1萬元) 22 羅盛姣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NGO QUANG TH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NGUYEN THANH V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NGO QUANG TH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O QUANG TH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 NGO QUANG THUONG(吳光上)已依和解書約定給付完畢。 23 許時俊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NGO QUANG TH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NGUYEN THANH V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NGO QUANG TH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O QUANG TH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 NGO QUANG THUONG(吳光上)已依和解書給付完畢。 24 高語璠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NGO QUANG TH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NGUYEN THANH V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NGO QUANG TH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O QUANG TH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NGO QUANG THUONG(吳光上)應給付高語璠1萬5千元,給付方法:自114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萬元、5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宣判前已支付1萬元 25 林佩妘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NGO QUANG TH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NGUYEN THANH V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NGO QUANG TH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O QUANG TH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 NGO QUANG THUONG(吳光上)已依和解書約定給付完畢。 26 林柏逸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NGO QUANG TH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NGUYEN THANH V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NGO QUANG TH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O QUANG TH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 NGO QUANG THUONG(吳光上)已依和解書約定給付完畢。 27 楊逸群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NGO QUANG TH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NGUYEN THANH V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NGO QUANG TH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O QUANG TH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 28 吳京城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NGO QUANG TH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NGUYEN THANH V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NGO QUANG TH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O QUANG TH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 NGO QUANG THUONG(吳光上)應給付吳京城2萬元,給付方法:自114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首月給付1萬元,再按月支付5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宣判前已支付1萬元) 29 許美莉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NGO QUANG TH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NGUYEN THANH V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NGO QUANG TH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O QUANG TH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 NGO QUANG THUONG(吳光上)應給付許美莉4萬元,給付方法:自114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宣判前已支付1萬元) 30 鄭斐澤 NGUYEN THANH V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NGO QUANG THUO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NGUYEN THANH V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UYEN THANH V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NGO QUANG THUONG ⒈原判決之宣告刑撤銷。 ⒉NGO QUANG THUONG處有期徒刑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