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719號
TPHM,114,上訴,719,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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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7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YAU TIM SIN中文姓名丘添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719號
)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AU TIM SIN中文姓名丘添成)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五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YAU TIM SIN中文姓名丘添成;下稱被告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前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訊問被告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
告為外籍人士,在我國並無固定住居所,足認有逃亡之虞,
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故有羈押
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被告自114年2月12日起羈押3月,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14年4月23日訊問被告後,勾稽本案相關證據資料
,認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之犯
罪嫌疑重大,而被告乃馬來西亞籍人士,領有外國護照,可
迅速離境,具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所列第1款之情形。準此,本案羈押原因依然
存在。又本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情形,且斟
酌被告犯罪情節,及其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
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
後,本院認對被告為羈押處分乃合乎比例原則,如僅命具保
、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將來審
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綜上,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自114年5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晏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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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