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4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DUNCAN CORY GERARD
選任辯護人 李承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UNCAN CORY GERARD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
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DUNCAN CORY GERARD(下稱被告)經訊問後
,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等
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
重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1月
22日起執行羈押,至114年4月2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
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認本院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
被告為紐西蘭籍人士,與臺灣關係薄弱,再依被告所涉犯行
,危害社會秩序非輕,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
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
制之程度,本院認為對於被告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
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往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
行,從而認為以維持羈押處分核屬適當、必要,並合乎比例
原則,為確保日後仍有進行訴訟或執行刑罰之可能情形,乃
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14年4月22日起,延長
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威志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