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榮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訴字第1812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3952、3953、3
954、3955、3956、3957、3958、39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榮錦依其智識應已可知金融帳戶為個人
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層出不窮之犯罪集團為
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金融帳
戶掩人耳目,應可預見任意將自己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交付於
人,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遭詐欺正犯利用
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正犯用以向他人詐騙款項,因而幫助
詐欺正犯從事財產犯罪,且受詐騙人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
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竟
仍基於縱若取得其金融機構帳戶之人,自行或轉交他人用以實
施詐欺取財等財產性犯罪,供作財產犯罪被害人匯款帳戶以
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
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
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申設之街口支付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託帳
戶)、愛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橘子行動支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以下合稱本案4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或帳戶資
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用於詐欺取財、
洗錢犯行。嗣該詐騙集團所屬成員先後附表所示之時間及詐
騙方式,致簡佑樺、張宇君、陳宜縼、黃焜哲、李素筠、孫
品文、蔡孟翰、謝馥戎一時不察而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
示之匯款時間、金額,匯款至本案帳戶,旋遭提領或轉匯一空
,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
款而犯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刑法第30條第1項
、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規定自明。
又訴訟上所謂之一事不再理,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
,均有其適用,蓋依審判不可分之效力,審理事實之法院對
於存有一罪關係之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
規定,本應併予審判,是以即便檢察官前僅針對應論屬裁判
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部分事實加以起訴,先繫屬
法院既仍應審究犯罪事實之全部,縱檢察官再行起訴者未為
前起訴事實於形式上所論及,後繫屬法院亦非可更為實體上
之裁判,俾免抵觸一事不再理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三、經查:
㈠上訴人即被告羅榮錦於偵訊、原審中供承:我在不同天,交
付本案4帳戶資料給同一人,我承認幫助詐欺、洗錢等語(
見桃檢13年度偵緝字第3952號卷第81、89至92頁,原審卷第
24頁)。是以,被告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提供本案
4帳戶資料幫助詐欺、洗錢犯罪,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㈡檢察官重覆起訴乙節:
⒈被告羅榮錦另案被訴提供本案中信託帳戶予他人犯行,涉
犯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3989號
起訴書,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
桃園地院)提起公訴,現由桃園地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
53號案件審理中等情(下稱前案),有桃園地檢署113年
度偵緝字第3989號起訴書、桃園地檢署函及其上桃園地院
收狀日期章、公務電話紀錄、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47至50、53、55、37至41頁)。
⒉而本案被告被訴提供本案4帳戶資料予他人犯行,涉犯幫助
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係於113年12月13日繫屬於
原審法院,有桃園地檢署函及其上原審法院(即桃園地院
)收狀日期章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5頁)。
⒊雖前案僅起訴被告提供本案中信託帳戶予他人之幫助洗錢
、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漏未論及被告接續提供其他3帳戶
資料犯行,惟依前開說明,因被告提供本案4帳戶資料行
為,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均為前案之起訴所及,應
由前案之桃園地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53號案件併予審理。
⒋是認,檢察官就已經提起公訴之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
向本案之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㈢又本案為重覆起訴之後案,依據前揭之規定、說明,繫屬在
後之原審法院不得為審判,且因繫屬在先之前案尚未判決確
定,本案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未予詳查檢察官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
行起訴,逕就本案被告予以論罪科刑,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
違誤。被告上訴指摘同一案件重覆審判等語,為有理由,原
判決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改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
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提起公訴,檢察官樊家妍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方式/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銀行帳號(第1層) 匯入之銀行帳號(第2層) 匯入時間 匯入金額 1 簡佑樺 (提告) 111年9月7日下午2時47分 解除分期付款 111年9月7日下午3時35分 9,995元 街口支付帳戶 111年9月7日下午3時39分 9,995元 111年9月7日下午3時42分 9,995元 2 張宇君 (提告) 111年9月5日 虛擬遊戲詐騙 111年9月7日下午4時52分 1萬元 街口支付帳戶 111年9月7日下午4時55分 1萬元 111年9月7日下午4時56分 2萬1元 111年9月7日下午5時53分 4萬9,999元 3 陳宜縼 (提告) 111年9月5日下午7時9分 佯稱可申請紓困補助 111年9月6日上午11時4分 4萬9,999元 街口支付帳戶 111年9月6日上午11時6分 4萬9,999元 4 黃焜哲 (提告) 111年8月間 假投資 111年9月16日下午3時56分 5萬元 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1年9月16日16時4分許 23萬4,000元 111年9月16日下午3時57分 3萬元 111年9月16日下午4時2分 1萬元 111年9月16日下午4時2分 1萬元 5 李素筠 111年9月7日 佯稱須更新金流服務始可進行網拍交易 111年9月7日下午1時4分 9,998元 愛金卡帳戶 6 孫品文 (提告) 111年9月2日 佯稱可投資搶單獲利 111年9月20日下午6時30分 7,000元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號(劉希哲Z000000000) 被告上開土銀帳戶 111年9月20日21時1分許 11萬515元 111年9月20日下午6時51分 1萬5,000元 111年9月20日下午7時27分 2萬8,085元 111年9月21日上午10時43分 2萬元 被告上開中信帳戶 111年9月21日10時46分許 18萬4915元 7 蔡孟翰(提告) 111年8月26日 佯稱可投資網拍平台獲利 111年9月21日下午2時41分 23萬元 000-00000000000號(王名揚Z000000000) 被告上開土銀帳戶 111年9月21日14時44分許 23萬2000元 8 謝馥戎 111年9月6日 佯稱露天拍賣會員須繳交年費 111年9月6日下午4時53分 9,986元 被告上開橘子行動支付帳戶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6日17時4分111年9月6日17時4分許 4萬3001元 111年9月6日下午4時56分 3,012元 9 莊雅婷(提告) 111年9月6日 佯稱於旋轉拍賣平台無法下單 111年9月6日下午4時52分 2萬9,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