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1145號
TPHM,114,上訴,1145,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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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114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鼎清



選任辯護人 尤文粲律師
閻道至律師
鄭佳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
審金訴字第3618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3643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洪鼎清與共犯曾永華(涉犯本案部分,另案提起公訴)
林偉男(涉犯本案部分,為警另案偵辦中)及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阿川」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等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1月30日,
先由林偉男介紹曾永華給被告認識,曾永華並將其申設之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新
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
提供予被告及被告所屬詐騙集團使用,並配合辦理設定約定
轉帳帳戶。嗣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曾永華上開台新銀
行帳戶資料後,即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
欺方式詐欺集團,對附表一所示之人等施用詐術,致其等均
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出如附
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至曾永華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旋遭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0日上午10時35分轉匯到剩下新臺
幣(下同)37萬4,400元(附表二部分係曾永華所為,詳後
述),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
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被告所涉㈠部分犯行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31732號案件提起公訴),合先敘明。
 ㈡其後曾永華竟將原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提升至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1
號所示之112年2月11日13時16分起,將附表一所示陳白蓮
王春月、許麗玉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遭詐欺匯入其上開台新
銀行帳戶之款項加以提領或轉出(提領及轉出過程如附表二
所載、附表一編號21號吳承穎匯款至曾永華上開台新銀行帳
戶的2,000元尚未遭領出就被凍結)後,曾永華再於112年2
月12日12時21分後某日,在新○市○○區○○路000巷0弄00號交
付現金26萬元給被告,其餘款項自己花用。被告旋將上開26
萬元拿到臺○市○○○路某麥當勞後面巷子交付給不詳詐欺集團
成員「阿川」,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
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嗣因附表一
所示之人發現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除經共同之直接上
級法院裁定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外,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其繫屬在後之法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8條、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至「同一案件」係指
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
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倘想像競合犯之一
部分犯罪事實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
力當然及於全部,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應分別諭
知免訴或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又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所
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必係法院判
決時,其同一案件,已經實體判決確定,始有該條款之適用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1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有上
開情形時,前案既經實體判決確定,後案即應諭知免訴。 
三、經查:  
 ㈠被告就上開公訴意旨㈠部分所示之犯行,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洗錢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1732號提起公訴一節,業經本
案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記載明確(見本案起訴書犯
罪事實欄一㈠倒數第1至3行),該案起訴後於112年10月20日
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經該院以112年
度原訴字第88號判決判處被告罪刑後,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
訴,經本院於113年6月18日以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44號判決
駁回其上訴,復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2月26日以113年度台上
字第523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前案)等情,有前開各
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案起訴書就被告此部
分犯行雖記載於犯罪事實欄內,然起訴書已併予載明此部分
業經前案提起公訴及為附此敘明之旨,是有關前案被告犯行
部分,固非屬本案起訴範圍。
㈡惟就本案起訴被告之犯罪事實即上開公訴意旨㈡部分(即本案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與前案第一審判決附表一所
載犯罪事實互核可知,被告於2案中同為向曾永華收購本案
台新銀行帳戶資料提供所屬詐欺集團使用,且被告與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詐騙之對象同為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中之被害人
陳白蓮王春月、許麗玉等3人,下稱陳白蓮等3人),實施
詐騙之時間、手法及陳白蓮等3人受詐騙後所匯款之金額、
帳戶等亦均相同,顯見被告係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相同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而為上開犯行,
僅被告於2案中參與詐騙上開陳白蓮等3人之角色任務、行為
階段有所不同而已,是前案被告被訴詐欺如附表一所示被害
人之犯罪事實,與被告本案被訴詐騙陳白蓮等3人之犯罪事
實,為實質上一罪關係,屬同一案件至明。又前案判決既已
於本件原審判決後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案不得再為實體
判決,依法應為免訴之諭知。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㈠原審認本案事實係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緝字第
3643號提起公訴,於113年11月13日繫屬於原審(見原審卷
第5頁收狀戳章),而前案係112年10月20日繫屬於臺北地院
,原審就本案既繫屬在後,且與繫屬在先之前案事實既屬同
一案件,本案事實係檢察官在前案事實業經起訴後(臺北地
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732號),復就同一犯罪事實向原審提
起公訴,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規定,不
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固非無見。惟原審判
決後,前案已於日前確定,詳如前述,原審未及審酌此情,
而諭知不受理判決,即有未合。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固以:曾永華於前案僅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然於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一㈡
部分,其角色已轉為車手並為提款之行為,且其幫助洗錢及
擔任車手之行為,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987號判決認定
為2行為而分別處刑,然本院原審卻逕認被告擔任收簿手與
收水角色屬實質上一罪關係,而諭知不受理判決,認事用法
尚嫌未恰,為此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更適法之判決等語。
惟前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既已及於本案,是檢察官再執前詞提
起上訴,為無理由。
 ㈢綜上,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
,諭知免訴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2
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林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鈺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被害人匯款帳戶 1 陳白蓮 LINE暱稱「陳佳慧」之人向陳白蓮佯稱依照指示下載「滿盈」APP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陳白蓮誤信為真,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2年2月3日10時11分 20萬元 陳白蓮名下郵局帳戶(帳號詳卷、末五碼00000) 112年2月10日9時2分 7萬元 2 陳秀琪 (提告) (113年度偵字第 4314號) LINE暱稱「夏淅淅」之人向陳秀琪佯稱依照指示下載「滿盈」APP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陳秀琪誤信為真, 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2年2月6日11時33分 2萬元 陳秀琪名下郵局帳戶(帳號詳卷、末五碼00000) 112年2月6日11時34分 1萬元 112年2月6日11時35分 3萬元 陳秀琪名下華南帳戶(帳號詳卷、末五碼00000) 112年2月6日11時36分 3萬元 陳秀琪名下彰銀帳戶(帳號詳卷、末五碼00000) 112年2月8日9時39分 3萬元 陳秀琪名下華南帳戶(帳號詳卷、末五碼00000) 112年2月8日9時41分 2萬元 陳秀琪名下彰銀帳戶(帳號詳卷、末五碼00000) 3 陳素姿 (提告) Line暱稱「朱家泓」之人向陳素姿佯稱依照指示於「滿盈」錢包中儲值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陳素姿誤信為真,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2年2月6日12時32分 100萬元 陳素姿名下華泰商銀帳戶(帳號詳卷、末五碼00000) 112年2月8日10時30分 50萬元 4 葉叡緹 (提告) LINE暱稱「唐沫琳」、「林美珍」、「VIVI」之人向葉叡緹佯稱依照指示加入「滿盈」投資平台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葉叡緹誤信為真,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2年2月6日12時53分 3萬3,100元 葉叡緹名下中信帳戶(帳號詳卷、末五碼00000) 5 王金香 (提告) LINE暱稱「朱家泓」、「張思穎」之人向王金香佯稱依照指示下載「滿盈」APP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王金香誤信為真,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2年2月7日08時57分 5萬元 王金香名下元大帳戶(帳號詳卷、末五碼00000) 112年2月7日9時03分 5萬元 112年2月7日9時20分 5萬元 王金香名下凱基帳戶(帳號詳卷、末五碼00000) 112年2月7日9時27分 5萬元 112年2月9日9時04分 20萬元 王金香名下台新帳戶(帳號詳卷、末五碼00000) 6 張文鐘 (提告) LINE暱稱「朱家泓」、「夏淅淅」之人向張文鐘佯稱依照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張文鐘誤信為真,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2年2月7日9時20分 5萬元 張文鐘名下中信帳戶(帳號詳卷、末五碼00000) 112年2月7日9時22分 5萬元 7 游雅琦 (提告) LINE暱稱「沈雪怡」之人向游雅琦佯稱依照指示於「滿盈」APP中儲值即可獲利云云,致游雅琦誤信為真,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2年2月7日10時10分 20萬元 郵局臨櫃匯款 8 張采翊 (提告) LINE暱稱「吳佳盈」之人向張采翊佯稱依照指示於「滿盈」APP中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張采翊誤信為真,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2年2月7日10時12分 5萬元 張采翊名下玉山帳戶(帳號詳卷、末五碼00000) 9 郭鳳祥 (提告) LINE暱稱「張思穎」、「陳佳穎」之人向郭鳳祥佯稱其為「朱家泓」助理,依照伊指示操作股票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郭鳳祥誤信為真,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2年2月7日14時50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臨櫃匯款 10 蘇宴禾 (提告) LINE暱稱「朱家泓」之人向蘇宴禾佯稱依照指示下載「滿盈」APP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蘇宴禾誤信為真,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2年2月8日10時52分 45萬元 蘇宴禾名下元大帳戶(帳號詳卷、末五碼00000) 11 張譯云 (提告) LINE暱稱「張姿瑩」、「李佳」之人向張譯云佯稱依照指示下載「滿盈」APP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張譯云誤信為真,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2年2月8日11時00分 30萬元 張譯云名下元大帳戶(帳號詳卷、末五碼00000) 12 李秀琴 (提告) LINE暱稱「蘇小婷」之人向李秀琴佯稱可協助操作股票投資云云,致李秀琴誤信為真,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2年2月8日11時18分 15萬元 臺灣企銀臨櫃匯款 13 黃雲綺 (提告) LINE暱稱「蘇小婷」之人向黃雲綺佯稱依照指示於「滿盈」APP錢包中儲值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黃雲綺誤信為真,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2年2月7日9時28分 3萬元 郵局臨櫃匯款 112年2月9日9時25分 3萬元 黃雲綺名下郵局帳戶(帳號詳卷、末五碼00000) 14 陳耀棋 (提告) LINE暱稱「朱家泓」、「李佳」之人向陳耀棋佯稱依照指示以「滿盈」APP儲值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陳耀棋誤信為真,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2年2月9日10時39分 10萬元 凱基銀行臨櫃匯款 15 潘詩語 LINE暱稱「朱家泓」、「夏淅淅」之人向潘詩語佯稱依照指示下載「滿盈」APP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潘詩語誤信為真,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2年2月9日10時40分 60萬元 潘詩語名下彰銀帳戶(帳號詳卷、末五碼00000) 16 徐寶琳 (提告) LINE暱稱「夏淅淅」之人向徐寶琳佯稱依照指示下載「滿盈」APP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徐寶琳誤信為真,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2年2月9日10時50分 10萬元 合庫銀行臨櫃匯款 17 廖村林 (提告) LINE暱稱「陳秋華」之人向廖村林佯稱依照指示下載「滿盈」APP儲值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廖村林誤信為真,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2年2月9日12時15分 53萬元 彰銀臨櫃匯款 18 謝翁碧娥 LINE暱稱「朱家泓」、「蘇小婷」之人向謝翁碧娥佯稱依照指示下載「滿盈」APP儲值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謝翁碧娥誤信為真,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2年2月9日12時59分 10萬元 謝翁碧娥名下京城銀行帳戶(帳號詳卷、末五碼00000) 19 王春月 (提告) LINE暱稱「林紀蓉」、「欣欣」之人向王春月佯稱依照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王春月誤信為真,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2年2月10日9時47分 30萬元 台新銀行臨櫃匯款 20 許麗玉 (提告) LINE暱稱「朱家泓」、「陳佳慧」之人向許麗玉佯稱依照指示下載「滿盈」APP儲值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許麗玉誤信為真,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2年2月10日10時11分 100萬元 許麗玉名下元大帳戶(帳號詳卷、末五碼00000) 21 吳承穎 (提告) 臉書暱稱「游筱菁」之人向吳承穎佯稱欲買賣遊戲幣云云,致吳承穎誤信為真,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2年2月13日06時25分 2,000元 吳承穎名下元大帳戶(帳號詳卷、末五碼00000) 22 王音慈 LINE暱稱「楊珮如」、「高雅娟」之人向王音慈佯稱依照指示投資以「滿盈」、「大和」等APP操作股票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王音慈誤信為真,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2年2月6日11時5分 3萬元 王音慈名下一銀帳戶(帳號詳卷、末五碼00000) 112年2月6日11時6分 3萬元 112年2月6日11時6分 3萬元 112年2月6日11時7分 1萬元
附表二(曾永華【起訴書附表二誤為被告】提領或轉匯其台新銀行帳戶內款項明細):
編號 轉出或 提領時間 轉出或 提領金額 轉入第二層帳戶 自第二層帳戶轉出或提領時間 自第二層帳戶轉出或提領金額 1 112年2月11日 13時16分許 轉出5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2 112年2月11日 13時19分許 轉出5萬元 曾永華(起訴書附表二誤為被告)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曾永華【起訴書附表二誤為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1日 13時45分許 提領5萬元 3 112年2月11日 14時33分許 提領1萬元 ╳ ╳ ╳ 4 112年2月11日 14時35分許 提領1,000元 ╳ ╳ ╳ 5 112年2月11日 14時37分許 提領1萬元 ╳ ╳ ╳ 6 112年2月11日 14時39分許 提領9,000元 ╳ ╳ ╳ 7 112年2月12日 0時1分許 轉出10萬元 曾永華(起訴書附表二誤為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2日 0時17分許 提領10萬元 8 112年2月12日 0時4分許 提領1萬元 ╳ ╳ ╳ 9 112年2月12日 0時5分許 提領1萬元 ╳ ╳ ╳ 10 112年2月12日 0時6分許 提領1萬元 ╳ ╳ ╳ 11 112年2月12日 1時45分許 轉出1萬元 曾永華(起訴書附表二誤為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2日 2時49分許 提領1萬2,300元 12 112年2月12日 1時49分許 轉出4,325元 曾永華(起訴書附表二誤為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3 112年2月12日 4時30分許 轉出1萬85元 曾永華(起訴書附表二誤為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2日 9時56分許 提領3,300元 14 112年2月12日 8時34分許 轉出10元 曾永華(起訴書附表二誤為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5 112年2月12日 12時21分許 轉出9萬60元 曾永華(起訴書附表二誤為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112年2月12日 13時24分許 轉出5萬元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3日 0時21分許 提領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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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