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1088號
TPHM,114,上訴,1088,2025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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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曉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113年度訴字第311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85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
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曉諭提起上訴後,因遲未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經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
第1088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
民國114年3月10日送達至被告戶籍地即屏東縣○○鄉○○路000
巷00弄0號,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其同居人即父
楊學文代為收受,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
、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
第37頁、第50頁),則其補正上訴理由期間,應自發生送達
效力之翌日(即114年3月11日)起算5日,加計在途期間8日
,原應至113年3月23日屆滿,然因該日為星期日之休息日,
應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即113年3月24日(星期一)屆滿。惟被
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到本院,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至49頁);是依
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鈺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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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