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4年度,780號
TPHM,114,上易,780,2025043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鵬




選任辯護人 林君達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易字第3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鵬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
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翁鵬升(下稱被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114年度易字第34號為第一審判決,
被告固於114年3月28日具狀提出上訴,惟其所提上訴狀除表
明不服原判決外,僅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敘述
具體之上訴理由(見本院卷第19頁);又本件業經原審法院於
114年4月1日以北院信刑學114易字第34號函通知被告補提上
訴理由,有上開函(稿)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頁),茲
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理由,爰裁定命其補正之,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