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06號原 告 余美慧 吳非凡 顏榮甫 顏禎誼 顏瓊娜 王麗雪 江麗敏 陳秀美 李兪宣 李訓祥 李訓昇 蔡佩芸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潘志亮 顏妙真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審被告,經第一審判科罰金刑後未上訴而確定)。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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