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558號
聲 請 人即
再審聲請人 洪駿傑(原名洪駿富)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聲再字
第558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及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洪駿傑(下稱聲請人
)聲請付與附表所示之卷證影本之範圍及現場錄影、錄音檔
,並請求使用隨身碟拷貝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
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已規定被告須於「審
判中」即案件仍繫屬法院時,始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
證物之影本。至「案件確定」後是否仍能為此項請求雖無規
定,惟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宣告修正前上開條文規
定(按: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
筆錄之影本)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筆錄以外之卷宗及
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
,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等
旨。本諸合目的性解釋,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如因訴訟之需
要,請求法院付與卷證資料影本者,仍應予准許,以保障其
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又此有無「訴訟之需
要」之認定,固於證據法則上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然仍須依「自由證明
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非許空泛陳述(最高法院109年
度台抗字第28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除被告依本法於審判
中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者外,其他依法聲請檢閱卷
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準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檢閱卷
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1條第1項
、第22條第2項、第31條分別訂有明文。準此,判決確定後
之被告欲聲請交付卷證影本時,除應於聲請狀上載明前述刑
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1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事項外,尚應一
併釋明聲請交付卷證影本之用途,供法院判斷是否符合同規
則第31條所定其他依法得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再由法
院就被告所敘明之理由,依具體個案審酌裁定許可與否。
四、經查:
㈠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
第635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折算1日,並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507號判決駁回上訴
確定,有本院聲請人前案紀錄在卷可佐。又聲請人聲請再審
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以113年度聲再字第5
58號裁定駁回確定,惟其如附表所示之聲請之日為本院駁回
聲請確定之日前,是聲請人以刑事被告(再審聲請權人)聲
請付與卷證影本及卷內光碟,仍屬合法,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雖提出如附表所示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並在例稿上
勾選聲請如附表所示付與卷證影本及卷附光碟之範圍,但未
記載其用途及目的。經本院發函詢問其聲請交付卷證影本及
現場錄音、錄影檔之目的為何,及聲請人本次聲請與本院前
審另已聲請附件所示之付與卷證影本及卷附光碟部分重複之
具體理由為何,並於文到5日內敘明具體理由等情,惟聲請
人於114年3月29日領取後,迄今仍未釋明其聲請之用途及目
的,亦未說明其部分重複聲請之具體理由及必要性,有本院
函、送達回證、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寄存司法文書登記及具領登記簿、收
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佐(本院卷第121至1
23、127至133頁),是本院無從判斷有無必要性,而無從准
予,應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鍾雅蘭
不得抗告
附表:
聲請狀 114年2月25日 聲請付與卷證範圍 (本院卷第77頁) 114年2月26日 聲請付與卷證範圍 (本院卷第79頁) 114年2月27日 聲請付與卷證範圍 (本院卷第101頁) 一、1. 警詢卷: 其他114.2.20-21 警詢卷: 全部 113.12.25-114.2.23 警詢卷: 全部 113.12.25-114.2.23 其他:111.7.18影音檔 一、2. 檢察官偵查卷: 其他114.2.21 檢察官偵查卷: 全部 113.12.25-114.2.23 檢察官偵查卷: 全部 113.11.26-114.2.23影音檔 一、3. 地院卷: 其他114.2.21 地院卷: 全部 113.12.25-114.2.23 地院卷: 全部 113.11.26-114.2.23影音檔 一、5. -- -- 最高法院卷: 全部 113.11.26-114.2.23影音檔 一、7. -- -- 卷附光碟:⑵偵訊光碟: 全部 111.7-114.2.23影音檔 一、8. 其他:請付現場錄影、錄音黨 其他:請附影音檔,要用隨身碟copy 其他:請附影音檔,要用隨身碟copy
附件:本院前審113年度上易字507號裁定(聲請付與電子卷證光 碟及錄音錄影光碟)
編號 聲請付與卷證範圍 對應卷證 1. 警詢卷:全部 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68號卷內 2. 檢察官偵查卷:全部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68號卷 3. 高院卷:全部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07號卷 4. 最高法院卷:全部 無 5. 卷內光碟: (1)警詢光碟:全部 洪駿傑民國111年7月18日警詢光碟 林鳳芝111年3月17日警詢光碟:無 李建興111年7月18日警詢光碟:無 6. 卷內光碟: (2)偵訊光碟:全部 林鳳芝112年5月24日偵訊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