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鈺淇
選任辯護人 蔡育盛律師
蘇冠榮律師
訴訟參與人 AW000-00000 (姓名、年籍均詳卷)
代 理 人 楊鈞任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侵訴字第76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778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黃鈺淇為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王○○之友人,而代號AW00
0-00000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為該事務
所之受僱律師。黃鈺淇基於強制猥褻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1
0年4月23日晚間9時35分至翌(24)日凌晨0時41分許,在王○○
邀約黃鈺淇及其他友人、A女等人飲酒、唱歌之「Bar Off」
酒吧(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下稱本案酒吧
)內,先自拉一小圓凳坐在已坐在ㄇ形座位區邊緣之A女右側
,違反A女意願,伸手揉捏A女臉頰,再強行擠坐在A女右側
,並伸手撫摸A女之左腰、下背部、右大腿內側及鼠蹊部。A
女趁隙前往如廁,黃鈺淇亦尾隨前往,並於渠等相繼如廁返
回原位後,再次貼坐在A女右側,並以左手撫摸A女腰際而欲
將手伸入A女褲頭,經A女撥離拒斥,黃鈺淇又起身立於A女
後方,以雙手於A女肩頸附近按壓游移。黃鈺淇其後又於與
王○○友人張○宜划拳之際,不顧A女掙扎,先以自身左手強行
十指緊扣A女右手,並於划拳勝利後,摟繞A女脖子將A女臉
部往自身臉部拉近而強吻A女右頰,以此等方式接續對A女為
猥褻行為得逞。
二、案經A女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
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同意其證據能力且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卷一第146至148頁,本院卷二第78
至80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
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
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
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認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A女(下稱A女)及證
人王○○之友人等飲宴,並有以手搭A女肩膀、觸碰A女手部之
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我並無碰觸
A女腰部、下背部、大腿內側,亦未曾強行十指緊扣A女右手
或強吻A女等語。經查:
㈠被告係證人王○○(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證人葉○波(
○○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傳媒】法務長)、證人黃○德(
○傳媒法務經理)之友人,並媒介○傳媒與王○○法律事務所建
立長期合作關係,A女為該事務所受僱律師且負責○傳媒相關
業務。王○○於110年4月23日晚間7時許,邀集證人葉○波(於
本案酒吧始到場)、黃○德、被告、A女、證人即同事務所受
僱律師周○憲、證人即王○○友人楊○興、張○宜、張○寧、孫○
晃等人一同至欣海岸餐廳(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0號,下稱本案餐廳)飲宴,其後於同日晚間9時35分許抵達
本案酒吧續攤唱歌、飲酒,嗣A女於翌凌晨0時41分許自行從
本案酒吧返家等事實,為被告所自承在卷(D卷第40至42頁
),核與證人即A女、證人王○○、張○宜、張○寧、周○憲於偵
訊及原審之證述(B卷第101至102、116、137、148至149頁
,E卷第122至130、134、145至146、247至249、261至262頁
),暨證人葉○波、黃○德、楊○興、孫○晃於偵訊及本院之證
述(B卷第121至124、136、146至147頁,本院卷二第9至77
頁)大致相符,並有計程車乘車證明2紙、A女自行繪製之位
置圖2紙在卷可佐(A卷第17至18、21、26頁),此部分客觀
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有於本案酒吧續攤唱歌、飲酒至A女離開本案酒吧返家期
間,先揉捏A女臉頰、擠坐在A女右側並緊貼其身體,再藉機
以左手撫摸A女左腰、下背部、右大腿內側及鼠蹊部。待A女
趁隙如廁返回原位後,被告再次貼坐在A女右側,並以左手
撫摸A女腰際而欲將手伸入A女褲頭,又起身立於A女後方,
以雙手於其肩頸附近按壓游移。被告其後又於與證人張○宜
划拳之際,不顧A女掙扎,先以自身左手強行十指緊扣A女右
手,並於划拳勝利後,摟繞A女脖子將A女臉部往自身拉近繼
而強吻其右頰等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認定:
⒈徵諸A女歷次證述可知:
⑴A女先於偵查時證稱:110年4月23日19時許,老闆王○○帶我、
周○憲到本案餐廳,並說被告是介紹○傳媒給他的同梯
其間被告也不斷與王○○稱兄道弟並且公眾追問我隱私的問題
,我覺得很不舒服,但怕破壞氣氛只能不斷轉移話題,應付
被告。吃飯到一半,王○○就說要換地方,我們就分乘兩部計
程車前往本案酒吧,我進入本案酒吧後禮讓王○○、周○憲入
座,只剩下沙發邊緣位置,被告拉矮凳子坐到我右手邊,接
下來被告就說我太嚴肅,無法跟我聊下去,並伸手捏我的臉
頰,被告並點酒強迫我乾杯,表示說負責○傳媒案件的律師
怎麼可以不跟介紹人敬酒,我婉拒不成只好請女店員在上酒
時幫我加白開水,後來被告用大腿緊貼我大腿的方式擠上沙
發,我只好往左邊移動,結果被告竟然開始摸我的左腰、下
背部、右大腿內側靠近鼠蹊部,被告每次碰到我,我都會明
顯閃躲,抓住被告的手腕說不要這樣,為了保持清醒我刻意
去廁所催吐,並且躲避被告,我在廁所吐完後打開女廁門時
,被告就貼近在眼前並用猥瑣的眼神看我,我害怕被推進廁
所就移動到洗手台前面,示意想離開,但被告堵住出口不讓
我走,僵持一陣子後我聽到孫○晃在門外大喊他要尿尿,過
了幾秒才推門進來,我就趁機離開。我離開廁所後,因為沒
別的位置,只能坐回原位,被告也再次坐回我右手邊。我坐
回原位後,被告又摸我左腰、拉襯衫想把手伸進裡面,有摸
到後腰際褲頭的位置,我就抓住其手腕把他的手甩開,被告
之後站到我後方捏我肩膀,我覺得很厭煩,但不敢砸老闆的
場,只能再度把被告的手撥開。後來被告坐回我右側沙發,
他強硬地用他左手與我右手十指緊扣,同時以右手與張○宜
划拳,我有掙扎,被告贏拳後,他摟我脖子往他的方向靠近
,我知道被告要親我,所以我奮力往左邊抵抗,但被告力氣
比我大,我還是被強吻到右側臉頰靠近嘴唇處,我立刻被楊
○興拉起來換位置,將我換到張○寧與孫○晃中間,被告還是
有過來拉我,但被孫○晃跟楊○興拉走。後來我又去廁所吐,
出來發現周○憲先走,王○○也要準備離開,害怕沒有人可以
保護我,才鼓起勇氣拿包包離開本案酒店搭乘計程車回家等
語(B卷第101至102頁)。
⑵復於原審證稱:110年4月23日晚間9時許,我有與被告、王○○
、周○憲共乘計程車前往本案酒吧,抵達後因為黃○德、張○
宜、張○寧、孫○晃已經坐定,所以我讓王○○、周○憲先坐進
去之後,只剩下最邊邊位置,我坐在該處,被告拉了小凳子
來坐在一旁邊,但是因為沒有別的位置,我也只能坐著,一
開始被告還很正常,說負責○傳媒的律師怎麼可以不跟介紹
人敬酒,所以被告就招了女店員說要點酒,我跟被告說我的
酒量真的不好,我不想喝,但被告說這樣很掃興,他就自己
跟服務生要什麼酒,因為服務生是蹲在我們之間,我就小聲
跟服務生說如果可以的話,我的酒裡面加水都沒有關係,希
望常來幫我倒水,服務生離開後,被告就開始用手捏我的臉
頰說「妹妹,你這麼嚴肅,我們聊不下去」,我覺得為什麼
講話要動手動腳,就把被告的手撥開,後來被告整個人擠到
我右手邊,用左大腿整個貼處我右腿的方式擠我,我不喜歡
與他人肢體接觸,覺得很噁心,我就往左邊坐一點,被告就
整個人坐到我左邊,然後用左手開始摟我的肩膀及腰,甚至
用左手放在我左大腿內側往鼠蹊部與生殖器部位滑動,我嚇
傻,我想說到底為什麼會這樣,後來被告灌我酒,一直叫我
喝威士忌跟混酒,我知道我沒辦法在本案酒吧裡喝醉,很危
險,所以我不斷吃東西希望不要醉那麼快,後來我就到廁所
,希望把酒跟東西都吐出來,我吐完開門的瞬間,發現被告
整個人是貼緊站在門的前面,我有移動身體讓被告知道我想
出去,但被告擋住出口,後來孫○晃很大聲的喊他要尿尿,
然後過了幾秒之後他才推開門,我離開廁所後因為沒有別的
位置,我只好坐回我原本位置,被告又用同樣的方式,用左
大腿擠上來,用左手摟我的腰然後摸我,他用手拉我後面白
襯衫與西裝褲中間位置,因為他的手就是想放進去,我就很
害怕,有拉住被告,把他的手甩開說不要這樣,他就站到我
後面用雙手捏我肩膀,然後跟我說「這個力道可以嗎」。後
來張○宜拿了凳子坐到被告右手邊,被告這時候用左手跟我
十指緊扣,我有掙扎,但因為被告力氣比較大,所以他就是
握住我,然後跟張○宜划拳,被告第二拳贏了後,竟然轉過
來,用雙手拉住我脖子往他那邊靠,因為他把我嘴巴往他的
嘴巴推進,我就知道他要親我,我有掙扎,所以被告只親到
右嘴唇旁邊的臉頰,我一被親完就感覺到我右手立刻被拉起
來,是楊○興拉我說妳換位置,就把我換到斜對角孫○晃與張
○寧中間,還說妳現在開始只要坐這裡,然後孫○晃與張○寧
也有問我還好嗎、並說不要怕我等會保護妳,被告這時候還
有過來想要碰過,孫○晃、楊○興就把被告拉走,他才沒有再
過來,後來我去廁所吐,再出來發現周○憲不見了,又看到
王○○拿著包包要走,我很害怕等一下我倒了,沒有人要救我
,我就立刻拿著包包往外衝等語(E卷第247至253頁)。
⑶是依A女前揭所述,可徵其迭於偵訊、原審就其當日為何與被
告在本案酒店飲酒之原因、互動經過,及其遭被告觸摸、捏
握、強吻等節,均證述甚詳且前後指述一致,亦與A女與被
告於110年4月30日因此在王○○法律事務所會議室洽商時向被
告表述之經過相同,有該次洽商錄音及譯文存卷可查(B卷
第7至39、45至77頁),堪認A女上開之指述,尚非虛捏。
⒉再就A女關於本案強制猥褻過程之陳述與下列證人證述互核,
亦可知:
⑴A女於原審證稱:我到酒吧後,張○宜、張○寧、黃○德、孫○晃
已經坐定,我讓王○○、周○憲先坐進去後,我就坐最邊邊的
位置,被告拉了凳子坐來我旁邊,被告開始用手捏我的臉頰
說「妹妹,妳那麼嚴肅,我們聊不下去」,我就覺得為什麼
講話要動手動腳呢,後來被告整個人擠到我的右手邊,用左
大腿整個貼住我的右腿,我覺得很噁心,我不喜歡別人肢體
接觸,而且我根本不認識被告,我只好往左邊坐一點,被告
就整個人墜在我的右邊,用左手開始摟我的肩膀和腰等語(
E卷第250頁)。證人葉○波於偵訊亦證稱:我大概在案發當
天晚上8、9點到酒吧,我到沒多久後王○○他們就到了,A女
跟被告是坐在我前方的桌子,當時A女是坐在ㄇ型座位區內,
被告是另外拉圓凳坐在那邊,我有看到被告手搭A女的肩膀
,我就走過去問被告說你跟A女這麼熟喔,並擠到他們兩個
中間,跟A女談一些業務上的事等語(B卷第121至122頁反面
);復於本院證稱:被告他們進酒吧後大約半小時,我從我
坐的這邊看到被告把手搭在A女的肩膀上,我覺得這樣不妥
,所以我就擠在他們中間他們隔開,然後被告就離開了,我
就跟A女寒暄一下,講一下案件的事情等語(本院卷二第38
、42頁)。是核對A女與證人葉○波上開證述,顯見證人葉○
波見聞被告對A女之肢體接觸程度過大,始會特意自原座位
起身詢問被告「你跟A女這麼熟喔」,並以「擠坐」方式暫
時隔開被告與A女,對被告已有相當提醒意思。況證人葉○波
於案發後3日又於其與被告、證人黃○德、楊○興所在之群組
提及被告有「一直摸」A女,很擔心被告因此遭到A女提告等
語(A卷第35頁),堪信被告於酒吧內與A女之互動已引起證
人葉○波的擔憂,是A女就此部分進入本案酒吧後,如何入座
、被告如何伸手揉捏A女臉頰、再強行擠坐在A女右側、又以
手搭A女肩膀等情節之陳述,應屬實在。
⑵A女再於原審證稱:被告整個人坐在我的右邊,然後用左手開
始摟我我肩膀和腰,甚至後來被告用左手放在我的右大腿內
側,被告是整隻手掌貼住我的右大腿內側往鼠蹊部跟生殖器
部分滑動,我嚇傻,我想說為什麼會這樣,我看了坐在我前
面的黃○德,黃○德傳了「我的同學很愛妳」訊息,因為我的
手機放在桌上,我有看到閃訊息通知等語(E卷第250頁),
並有A女與證人黃○德於案發當日晚間11時22分之LINE對話紀
錄在卷可稽(A卷第20頁)。證人黃○德就傳送上開訊息的原
由於本院證稱:我當時會寫「我的同學很愛妳」這句話,是
希望A女回應我,如果A女覺得不開心的話要告訴我,如果A
女說她不開心,我就會去制止被告等語(本院卷二第27、33
頁),復參證人黃○德其後於群組內亦評價被告之行為「色
狼」,並揶揄「○○年次也吞得下去(○○為A女真實出生年,
依法遮蔽)」等語(A卷第35頁),顯見證人黃○德於見聞被
告對A女之狎暱之舉後,已心生警覺,而欲向A女進行查證,
此核與A女上開有關其嚇傻,想說為什麼會這樣,看了坐在
其前面的黃○德,黃○德即傳上開訊息等情,均相吻合,亦可
認A女此部分所述,應屬實在。
⑶A女於原審復證稱:我知道我不能在酒吧裡面喝醉,很危險,
就一直喝水,後來我到廁所想把酒和東西都吐出來,吐完開
門的瞬間,看到被告整個人是貼緊門的前面看著我,當下我
的反應是怕被告把我推進廁所裡面然後鎖門,所以我立刻到
右前方跟洗手檯中間的小空間,被告都不動,我整個人是僵
持嚇傻在原地,後來我聽到門外孫○晃很大聲的喊我要尿尿
,孫○晃過了幾秒後才推開門,我是用很感激的眼神看孫○晃
,孫○晃沒有講話,我就繞出去等語(E卷第250、251頁)。
證人孫○晃於本院證稱:我在酒吧有看到被告搭著A女的肩膀
,因為前面喝酒時,被告坐在我右前方,我就看到被告對A
女的肢體動作比較大,後來A女進廁所後,被告有跟著進去
,在廁所的時間有比較久一點,我站在朋友的立場就進去看
一下裡面有無出什麼狀況,想要去關心有無需要幫忙的地方
等語(本院卷二第71、73、74、77頁)。顯見證人孫○晃於
見聞被告對A女之肢體動作後,亦有警覺,於見被告跟隨A女
進入廁所,該2人經一段時間仍未出廁所,以基於「關心」
、「幫忙」的想法,進入廁所查看,核與A女此部分證述情
節大致相符,堪信A女指述被告尾隨其進入廁所,並在廁所
內僵持之陳述,確屬實在。
⑷A女又於原審證稱:我從廁所出來後,因為沒有別的位置,我
只好坐回原本的位置,被告又同樣用左大腿擠上來,用左手
摟我的腰,然後摸我,被告的手拉住我後面襯衫跟西裝褲中
間的位置,想要把手放進去,我就拉住被告,把被告的手甩
開對被告說不要這樣,被告就站到我後面,用雙手捏我的肩
膀,跟我這個力道可以嗎?後來張○宜拿了小凳子坐到被告
右手邊,被告這時候用左手跟我十指緊扣,被告划拳贏了,
就轉過來用雙手接住我的脖子把我嘴巴往他的嘴巴貼近,被
告只親到我右嘴唇旁邊的臉頰,此時楊○興過來將我的右手
拉起來,把我換到斜對角孫○晃跟張○寧的中間,因為楊○興
在我被被告親的時把我拉起來,當時我既害怕又想要跟楊○
興說謝謝,才在當晚11時39分傳「謝謝○興哥」的訊息給楊○
興等語(B卷第251、253頁),並有A女與證人楊○興於案發
日晚間11時39分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A卷第22頁)。
證人楊○興於偵訊時證稱:當天晚上我們先在本案餐廳餐敘
,因為我有事於晚間9點先離開餐廳,之後他們打電話邀約
我去本案酒吧,我差不多是晚間11點到酒吧,我進來看到被
告的手放在A女手上,後來我看到被告拉A女的手,我覺得不
妥,可能會有問題,我有趁被告上廁所時,邀請A女坐到張○
宜、張○寧、孫○晃那邊等語(B卷第136頁);復於本院證稱
:我進酒吧時看到被告的手牽著A女的手,當時我心裡是覺
有不太妥,因為大家都是第一次認識,我覺得不對,我想說
待會就要走了,我能做的事就是先把他們隔開,我當下是想
說A女可能不想影響現場的氣氛,或是不想讓大家下不了台
,我覺得把他們分開比較妥當,所以就趁著被告去洗手間的
時候,邀請A女坐到女性朋友那邊等語(本院卷二第55、56
、62頁)。顯見證人楊○興見聞被告對A女之肢體接觸情況應
屬嚴重,才會將A女的位置更換至張○宜、張○寧、孫○晃處遠
離被告,此與A女上開所述過程一致,堪信A女此部分之陳述
,應屬實在。
⑸據上,A女就其於酒吧內遭被告強制猥褻歷程之陳述,於偵查
及原審已為完整且一致之指述,A女就在場之人見聞後之反
應之陳述內容,亦與上開證人葉○波、黃○德、孫○晃、楊○興
各自證述其等反應、介入情形,均相吻合,益證A女上開證
述,確屬實在,應堪採信。
⒊再檢視本件案發後,A女與下列證人間、及各證人彼此間之通
訊紀錄內容,亦可知:
⑴A女於案發後即24日凌晨1時7分與證人周○憲以通訊軟體LINE
進行對話,周○憲先傳訊息「那個三小黃逾期還強吻我」,A
女則回以「他真的很扯!借酒裝瘋」,周○憲再傳「還強吻
兩次、操你的我沒打他已經很客氣了」,A女則回傳「他也
是一直亂摸我」等語,嗣A女於同日清晨5時40分傳訊息給周
○憲「那個垃圾我去廁所吐還跟進來(我吐完出來被擋在洗
手台)幸好布魯斯很機靈假裝進來要廁所我就趁機開溜,總
之他已經高頻率毛手毛腳到最後親我臉頰,我們這桌的人甚
至是隔壁桌的○興哥直接走過來把我拉走換對角,我不相信
同桌的王○○會真的不知道他的同梯在幹嘛」、「他手真是摸
來摸去,王○○就坐在我們對面,我不想把場面弄得這麼難堪
只能一直閃,但我對面的不為所動」等語,有通訊軟體LINE
群組對話紀錄截圖可考(A卷第23、24頁)。證人周○憲於原
審證稱:上開對話紀錄是我與A女的對話內容,印象中我到
酒吧那邊就躺著睡覺,睡覺的過程被告突然親我,所以我就
醒過來,我有睜眼看到,但因為當天喝多了,身體不太舒服
,我一心想休息,就繼續睡覺等語(E卷第263頁)。是依上
開證人周○憲證述及通訊內容,可知被告於酒吧內確有親吻
他人之情形,而A女於案發後極近時間內,已將其遭被告亂
摸、跟隨進入廁所及親臉頰等相關情節與證人周○憲進行討
論,從A女於本案犯罪發生後之密接時間內就能完整、流暢
的指出被告有上開強制猥褻之情形,堪認A女於偵查及原審
之證述確屬其親身經歷之事,而非虛構之詞。況證人周○憲
於偵查及原審亦證稱:事發後,隔日上班時,A女向我陳述
被被告騷擾,包含親臉頰、摸腰,A女陳述的時候看起來不
舒服、很沮喪等語(B卷第137頁,E卷第264頁),亦堪認導
致A女情緒消沉、低落之原因即為被告在本案酒吧對其所為
之事。
⑵本案案發後,證人葉○波在其與被告、證人黃○德、楊○興所在
之群組提及被告有「一直摸」A女,很擔心被告因此遭到A女
提告,證人黃○德亦評價被告之行為「色狼」,證人楊○興甚
至表示不想因為此事被傳當證人所以提前離開等語,有通訊
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可考(A卷第35頁)。對於上開
訊息內容,證葉○波於本院證稱:上開群組對話內容,是因
為我覺得被告怎麼會對王律師事務所的女律師熟悉到可能這
樣搭著肩膀聊天,我覺得蠻訝異的,所以我會用「一直摸」
來形容;而對一個女孩子做出這樣的行為,她本來就可以告
你,所以我當初講「我很怕你被告」就是不管什麼罪,你違
反人家的意願就是不對等語(本院卷二第41、42、50頁);
證人楊○興於本院亦證稱:我在群組裡傳「我後來就是怕被
傳當證人所以提前離開啊」這句話,是當時我覺得被告怎麼
有辦法牽著A女的手,我再待下去就會被傳當證人了等語(
本院卷二第60頁)。足認被告當日對A女所為,係已逾一般
初見男女肢體互動分際、令A女感到不悅並可能涉及刑事責
任之行為等情,已為在場之人有所查覺,證人葉○波、證人
黃○德、楊○興始在群組內有上開對話內容。
⑶且依A女與證人楊○興、張○寧之對話紀錄截圖,A女認其當日
受證人楊○興、孫○晃(為證人張○寧之男友)之幫助,於當(
23)日晚間11時39分許傳送內容為「謝謝○興哥」之訊息予證
人楊○興(A卷第22頁);另證人張○寧與A女自案發後2日(
即25日)起之對話如附件所示(A卷第19、31頁),可見證
人張○寧對於A女傳訊指稱「布魯斯(即證人孫○晃)來廁所
拯救我」一節非但無何異詞,甚且回稱「我們不會再讓這種
事情發生」,而附合、認同A女有碰到需要其與證人孫○晃搭
救及免於再度發生之事,足以佐證A女前開陳述其從廁所出
來時,被告在其門前擋住出口,嗣證人孫○晃推門進來A女才
趁機離開,其後證人楊○興拉A女去坐在證人孫○晃、張○寧附
近等情為真。苟非被告於在本案酒吧期間即多有前揭A女指
述之違背其意願之觸摸、猥褻行為,證人孫○晃又豈會見A女
及被告先後進入廁所未出後,即認有需前往幫忙之情形?證
人楊○興又何必突然將A女安排於孫○晃、張○寧附近而遠離被
告?況證人張○寧嗣於案發後隔週一,再度傳送附表編號4之
訊息予A女,先稱「我知道那天的事對妳來說很不舒服,短
時間可能也無法釋懷」,進而分享其遭機車騎士襲胸之經驗
,後又稱「所以想要跟妳說上禮拜的事,希望沒有造成妳的
陰影」、「妳希望對方受到什麼樣的懲罰跟道歉都可以說,
我們都是站在妳這裡的」等語,審以證人張○寧於原審自陳
與A女至多見過1至2次面,平日亦無聯繫等語(E卷第158頁
),顯然2人並不相熟,證人張○寧卻突然將其前開遭遇與性
相關之不快經歷告知A女,進而對A女表示安慰、支持之意,
足徵其主觀上亦認A女之負面遭遇應以等同自己前開經歷,
才有藉此分享而欲同理A女之舉,核與A女指述相符,益徵A
女前揭指述應屬真實而堪採信。
⑷再依A女提供之對話紀錄,除同為王○○法律事務所負責處理○
傳媒業務之王○○、周○憲外,A女曾於110年4月26日至5月5日
間向同事務所其他同事、案外人吳○陸律師、蔣○謙律師、謝
○穎等人陳訴(A卷第29至30、34頁,E卷第223至235頁),
且自111年1月26日起至114年2月19日止,亦在○○心理諮商所
進行共117次之心理諮商,有該諮商所函及所附摘要紀錄表
附卷足憑(F卷,本院卷一第345頁),A女後續行為與遭性
侵害受害人之反應無異,可證本案對A女身心影響並非輕微
,應確遭受被告先後多次違反其意願之觸摸、捏握甚至強吻
導致,而非僅遭被告搭肩、碰手此等相對輕微之接觸行為而
已。
⑸據上,檢視案發後A女與上開證人間、及各證人彼此間之通訊
紀錄內容,並其於案發後之身心狀況,均與A女指述遭被告
強制猥褻之情節相符合,益徵A女上開指述為真。
㈢被告雖辯稱:我後續在酒吧應該是醉了,對於所發生之行為
沒有印象,但事後聽在場的同學跟我講,當時我有摸A女的
肩跟手,但對其他的部分我都沒有印象等語;被告之辯護人
則為被告辯護稱:當時在場者除A女及被告外,尚有證人王○
○、葉○波、黃○德、楊○興、周○憲、張○宜、張○寧、孫○晃,
各係基於不同之原因在場,但均未證稱被告有何足堪認定為
強制猥褻之行為,且A女的老闆王○○並未要求A女需留下,張
○宜、張○寧均曾表示A女如果想要可以先行離開,A女卻捨此
不為,應可推論當時之情況或許未如A女所述之惡劣等語。
然查:
⒈證人葉○波、黃○德、楊○興、孫○晃雖於偵訊及本院均證述未
看見被告有對A女為強制猥褻行為等情,然證人葉○波於偵訊
及本院均證稱:我有看到被告手搭A女的肩膀等語(B卷第12
1至122頁,本院卷二第28頁);證人黃○德於偵訊及本院均
證稱:我在酒吧看到被告與A女坐得很近,沒有看到他們肢
體接觸等語(B卷第123至124頁,本院卷二第18頁);證人
楊○興於偵訊及本院均證稱:我進到酒吧時看到被告的手放
在A女的手上等語(B卷第136頁正反面,本院卷㈡第56頁);
孫○晃於偵訊及本院均證稱:我印象在酒吧時只看到被告有
搭A女的肩等語(B卷第147頁反面,本院卷㈡第73頁)。而被
告並不爭執其於案發時有摸A女的肩跟手,已如前述,是案
發時,證人葉○波、黃○德、楊○興、孫○晃雖在同一場所,但
其各人所見被告與A女肢體接觸情形已各有不同,是上開證
人之證述是否屬完整之事實內容,即有探究之餘地。另證人
葉○波於本院證稱:在酒吧時,我有自己的朋友,我們大家
同學本來就是在聊天,就是那一桌我認識,但是我不會一直
盯著被告他們,我有自己有朋友,所以即使被告有任何動作
,我沒有看到是因為我沒有注意到等語(本院卷二第44頁)
;證人黃○德於本院證稱:在酒吧時,A女坐得遠遠的,我不
會一直注意A女,我看到被告與A女兩個人坐得很近,我沒有
看到被告有摟A女,至於桌下有沒有摸,我當然看不到等語
(本院卷二第14頁);證人楊○興於本院證稱:有些時間我
是在葉○波那一桌,我的圓椅也是搬來搬去,我有一陣子也
是背對著被告和A女他們,所以我不能說被告有沒有摸A女腰
部、背部、鼠蹊部或是親臉頰,但我真的沒有看到等語(本
院卷二第59頁);證人孫○晃於本院證稱:在酒吧裡,我看
得到A女,但我不會一直注意她在做什麼事等語(本院卷二
第70頁)。準此,證人葉○波、黃○德、楊○興、孫○晃於案發
現場所見既各有不同,且未能全程、完整、密切注意被告與
A女互動情形,而A女所指述之本案強制猥褻行為,已屬極隱
晦之事,其等所稱未看見被告有對A女有為強制猥褻行為等
語,應是表示未能全程注意之情事,尚不足以推翻本院前開
認定之積極證據而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⒉證人張○宜於原審證稱:我在本案酒吧未曾看過被告摸A女臉
頰、頸部、腰部、背部、鼠蹊部,或曾與A女十指緊扣,沒
有看到被告對A女有任何不妥當之舉動,我在酒吧有與被告
划拳,大概划了一兩次,應該是洗刷刷或數字拳,是用國語
進行的,我沒有注意被告左手有無牽著A女,也沒看到划拳
之過程中被告有親吻A女等語(E卷第135至138頁)。惟參酌
現場座位圖(A卷第18、21頁)及本院上述認定結果,坐於
鄰桌之證人葉○波、楊○興均已見聞被告對A女有不當之身體
接觸,坐於同桌之證人張○宜卻仍稱從未見聞,是其見聞顯
與真實情況不符,其此部分證詞尚難遽信。至證人張○宜證
述當時划拳遊戲以國語進行,雖與A女稱以臺語進行有所出
入,惟被告與證人張○宜當時既確有進行划拳遊戲而與A女所
述相符,即難以划拳種之類或所用語言等枝節事項否定A女
證述之可信性。
⒊證人張○寧於原審證稱:我在酒吧未曾看過被告摸A女臉頰、
頸部、腰部、背部、鼠蹊部,或曾與A女十指緊扣,沒有看
到被告對A女有任何不妥當之舉動,當時喝了酒大家的動作
都比較大,被告對A女有勾肩搭背之行為,但依照我此時此
刻之記憶只是一個形容詞,在我離開之前,並沒有看到A女
有嘔吐、昏迷、暈眩或有其他不適反應,且神智清楚可以跟
我進行對話,我後續傳送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訊息係因為我
沒有跟A女喝過酒,不知道A女酒量如何,A女為什麼傳送如
附表2所示之訊息我不知道,我也沒有再追問因為對我來說
並不重要,而我接下來傳送如附表3所示之訊息係指不讓A女
喝多之事,因為大家喝酒時會追酒或勸酒,我怕她喝多,如
附表編號4所示之訊息則係王○○請我傳的,因為王○○說A女覺
得她那天被騷擾了,但沒有說如何騷擾,我不記得王○○是如
何轉述,我也沒有繼續問,我覺得沒有這麼嚴重,附表編號
4所示之訊息最後提到我會站在A女這邊,我不知道她受到了
何種騷擾,我只是受人所託,站在女生立場有一個官方說法
等語(E卷第144至162頁)。然查:
⑴參酌現場座位圖及本院上述認定結果,坐於鄰桌之證人葉○波
、楊○興均已見聞被告對A女有不當之身體接觸,坐於同桌之
證人張○寧自稱會關注A女之情況,卻仍堅稱從未見聞,至多
僅有其認為並無不妥之「勾肩搭背」行為,實難採信。
⑵證人張○寧一方面證稱A女在酒吧並無嘔吐、昏迷、暈眩、神
智不清或其他不適反應,卻先證稱傳送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訊息係關心A女是否飲酒過量,而於A女回覆如附表編號2所
示之訊息、內容未曾提到飲酒或身體不適之情況下,絲毫不
關心A女所稱得到其男友即證人孫○晃救援係指何事,卻證稱
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訊息係向A女保證「不會再讓A女遇到被
勸酒導致喝太多」此一當時尚未被任何人直接或間接指出有
所不妥之事,其行事態度與邏輯並不一致,難認可採。
⑶況且證人張○寧一方面證稱係自王○○處得知A女認為當日在酒
吧有受到騷擾,又證述未發現在場有人對A女有不當舉措,
卻在王○○告知此事時既未嘗試釐清事實經過,且係以自己名
義傳送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訊息並表示會站在僅見過1、2次
面、現在已非社群軟體好友之A女這邊,顯然與一般理性之
人遇與自身有關且可能涉及訟爭之事件,會試圖釐清經過並
謹慎表達立場有異。
⑷綜合上開不合理之處,應認證人張○寧實係知悉並理解A女陳
述受孫○晃拯救、遭受他人不當身體接觸所指何事,方會傳
送如附表編號1、3、4之訊息,無論其當時是否係出於真誠
之關心,是證人張○寧於原審所為證述顯與事實不符,不能
採信。
⒋證人王○○於原審證稱:我在餐廳已經有點喝醉,到了酒吧之
後是什麼情形已經不記得了等語(E卷第124頁);證人周○
憲於原審證稱:我在餐廳就喝得有點多,進入酒吧入座後就
開始睡覺,所以過程沒有印象等語(E卷第262至263頁)。
是證人王○○、周○憲均證稱其等在本案酒吧因酒醉無法關注
或記憶周遭情況,自難以其等未見聞被告有對A女先後多次
違反其意願為觸摸、捏握等行為,即對被告為有利認定。
⒌A女已說明其在王○○法律事務所是負責○傳媒相關業務之一員
,當日係與委託人○傳媒高階法務人員即證人葉○波、黃○德
、介紹人即被告、王○○之其他友人等餐敘飲宴,已認定如前
,亦為被告所不爭執,A女主觀判斷該場合相當重要,其不
敢對被告違反其意願之觸摸、捏握等行為採取過於激烈之回
應而可能「砸老闆的場」,亦不敢在王○○還在場時先行離去
而消極對抗、隱忍被告行為,直到楊○興終於介入將其與被
告拉開,以其處在受雇律師之立場而言具有合理性,並非不
合邏輯,不能以A女當時並未採取激烈反抗、報警、要求更
換位置、提前拂袖而去等選擇,即認其指述之情節有所誇大
不實,辯護人此部分之質疑,實無足取。
⒍另被告辯稱其於本案酒吧內,碰觸A女之肩膀、手部時,已陷
入泥醉之狀態,其所為顯非出於滿足自身性慾之目的等語(
本院卷一第109頁)。然查,證人孫○晃於本院證稱:我在酒
吧有看到被告搭著A女的肩膀,因為前面喝酒時,被告坐在
我右前方,我就看到被告對A女的肢體動作比較大,後來A女
進廁所後,被告有跟著進去,在廁所的時間有比較久一點,
我站在朋友的立場就進去看一下裡面有無出什麼狀況,想要
去關心有無需要幫忙的地方,我進入廁所後有看到被告,A
女應該是把自己關在廁所裡面,我想說這樣應該沒事,至少
被告與A女間有門分開,我就退出來等語(本院卷二第70至7
7頁);證人張○宜於原審證稱:在酒吧裡,我有跟被告划拳
,划拳過程是站著等語(E卷第136至140頁);證人黃○德於
本院亦證稱:我印象中,被告在酒吧有在玩一個遊戲等語(
本院卷二第14頁)。而上開被告尾隨A女進入廁所及與證人
張○宜划拳期間,即是A女指述被告為上開強制猥褻行為之期
間,被告既能尾隨A女進入廁所並與證人張○宜划拳玩遊戲,
即無其所稱陷於泥醉之情事,被告此部分所辯,不足採信。
至被告聲請傳喚案外人徐○昇欲證明被告應酬喝酒會發生泥
醉情形(本院卷一第235頁),然該案外人徐○昇既非案發時
在場之人,顯非見聞本件犯罪事實之人,又被告於案發時並
無其所稱泥醉情形,已經本院詳述如前,被告此部分聲請調
查證據,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要係避就卸責之詞,均不足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強制猥褻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二、論罪:
㈠按刑法上所謂「猥褻」行為,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