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6911號
TPHM,113,上訴,6911,2025040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69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祐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
2年度金訴字第241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479號;移送併辦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09、4536號、113年度
偵字第2498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642、596
47、60994、62326、112年度偵字第227、228號、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432、436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吳祐安(下
稱被告)之犯行已臻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同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刑
法第30條第2項等規定,論處罪刑(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下同】8萬元),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核其認事用法、量刑及不予沒收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僅補充被告交付本案台新、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帳戶(下稱本
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
時間為民國111年4月25日某時,其餘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
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以:本案工作是張耀仁介紹給我的,綁定約定
轉帳帳戶也是他與葉金龍催促我去辦的;張耀仁確實是我人
生低潮時唯一帶我接案、拯救我的人,我沒有理由不相信他
,我確實是受他引導陷於錯誤;我擔任公司換匯助理,公司
人事要我提供帳戶存摺原本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而且我有
注意力缺陷,依我的情況,不太好判別將帳戶交出去會怎樣
,我沒有幫助洗錢的意思云云。
三、經查:
 ㈠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請領存摺及提款卡,係針對個人身分
之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之屬人性格,而金融
帳戶作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設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一
般民眾皆得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取得,且同一人
均得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數個存款帳戶使用,此乃眾所週
知之事實,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經驗,若遇不熟識之人要支付
薪資使用吾人名義申設之金融帳戶使用,乃甚為違常、怪異
之事,衡情提供帳戶之人對於該等帳戶是否係供合法使用,
絕無不起疑心之理。查被告對於使用其申辦本案帳戶之對方
,係完全不認識之人,「交付帳戶當時」並不知悉對方之真
實姓名、年籍等情,此據其於警詢時供明在卷(111年度偵
字第35479號卷【下稱偵字35479號卷】第290頁),則對方
大費周章支付報酬要求使用被告之帳戶,顯然有不欲人知之
隱情;且以常情思之,若係合法投資虛擬貨幣之用,又豈有
將自己週轉用款項存入完全不認識之人的帳戶中,而完全不
擔心該帳戶真正使用人會將其內款項提領花用之理?況以今
日社會,利用虛設投資網站等手段詐財之事,迭有所聞,被
告對此應無不知之理。再者,被告於提供帳戶時已為成年之
人,非不經世事者,其對於該男子可能利用他人帳戶做為其
詐欺取財及洗錢,使偵查機關不易偵查乃至遮斷金流,事前應
足以預見。尤其,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提出其與友人張耀仁
(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小飛)之對話紀錄:①111年4月25日
晚間11時33分許「被告:計程車司機都開始覺得詭異了」;
②111年5月6日下午1時12分許「張耀仁:如果不想做了,直
接跟我說就好,不會怎麼樣」、同日下午1時35分許「被告
:不會啦,一不做二不休」(本院卷第477、485頁),益徵
被告事前對於整起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事件,覺得詭異,
仍因貪圖提供帳戶所得之不正利益,而將其本案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給他人使用,顯
有容任犯罪事實發生之本意。被告辯稱不知租用帳戶者會將
帳戶作為犯罪之用,應僅是投資虛擬貨幣,沒有幫助洗錢的
意思云云,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㈡至於被告雖提出其患有「泛焦慮症、注意力不足、環境適應
障礙合併憂慮焦慮」等病症之松德精神診所診斷證明書(本
院卷第211頁),主張該病症影響到本案之決定云云。然被
告於偵訊時辯稱:我沒有要幫助的意思(偵字35479號卷第21
6頁),且於本院審理時亦能適切主張對己有利之事證及辯解
,可見其辨別是非之能力,並無缺損;又依上開對話紀錄,
張耀仁表示可以不繼續從事本案行為之際,被告仍堅持己
見,決定「一不做二不休」,則其本次犯行即係在有正常意
識狀態及明確目的之情況下所為,並非不能控制自我。據此
,堪認被告於行為時,並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
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亦無辨
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等情。被告主
張本案所為受病症影響云云,委無足取。
 ㈢原判決上開認定理由,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佐憑,並無採
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被告上訴否認犯罪,仍以陳詞,主張無罪,核係置原判決已
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猶執業經原審指駁而不採之辯解,
徒為事實上之爭辯,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姿妤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綉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翊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祐安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居○○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          號0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47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36、2009號、113年度偵字第2498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7、228號、111年度偵字第62326、59642、59647、60994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432、436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祐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祐安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提供



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 指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 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犯罪 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3日前某日,在不詳地 點,將其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不詳之人,該 人即與其所述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以附 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詐,致其等陷於 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轉帳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轉入 前開帳戶內,該等款項旋遭轉至其他金融機構帳戶而製造金 流斷點,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分別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和美分局、法 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吳祐安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迄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無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做 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 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規定 ,均有證據能力。至本案認定事實引用卷內之非供述證據,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 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認有於上開時間、地點將前開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他人,惟矢口否認有 何幫助詐欺、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我是為了要學習 虛擬貨幣,後來我就被關起來了,我是被強迫的云云。經查 :
 ㈠被告上開坦承部分,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金訴 三卷第168頁),而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分於如附表所示之 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欺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等節,分有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卷證 可資佐證,此亦為被告所不爭,故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證人張耀仁於偵訊時證稱:我有 介紹被告給葉金龍認識,被告說他有提供帳戶給葉金龍,他 還說一開始是在信義區吳興街跟葉金龍碰面,那好像是葉金 龍爸爸的住處,之後被告在4月26日去台中。我有拉一個群 組,在裡面我都沒什麼說話,被告有說「生效語音行員」等 話,就是被告跟葉金龍在綁定帳戶,從對話中可以看到有一 堆銀行帳戶,我覺得被告跟葉金龍顯然就是有問題,被告是 自願去台中的等語在卷(見新北檢偵59642卷第113至114、1 35至136頁背面),並有被告、葉金龍及證人張耀仁之群組 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見新北檢偵59642卷第143至155頁), 由群組對話紀錄可知,被告聽從葉金龍之指示將其所有之銀 行帳戶綁定葉金龍指定之銀行帳戶號碼,而與證人張耀仁前 開證述內容相符,而被告亦自承稱:我確實有去辦理約定帳 戶,且有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葉金龍有說會提供給我 吃、住和薪水等語(見金訴卷三第156頁),可知被告乃係 出於自願而提供其名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帳戶資料乙情應屬真實,可以採信。  ㈢又金融帳戶為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理財工具,具有強 烈之屬人性,銀行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銀帳密等,更攸 關個人財產權益保障而具有高度之專有性,除非本人或與本 人具有相當程度密切親誼關係之人,實難認有何互通使用之 合理事由,一般人亦皆有妥善保管及防止他人恣意使用之認 識,縱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再為 提供。尤其,從事財產犯罪之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 ,避免執法人員循線查緝,經常收購他人之金融帳戶,使他 人交付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類此案件在社會上層出 不窮,亦屢經新聞媒體及電子網路披露,衡諸目前社會資訊 之普及程度,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為 財產犯罪之工具,已為通常智識及社會經驗之人所知悉。被 告自陳高中肄業,曾從事調酒師等職業,於本案行為時,已 有社會歷練、工作經驗多年,足認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已具 相當之智識及社會經驗,殊非不諳世事之人,對提供金融帳 戶資料給毫無深交之人,恐遭用以詐欺取財及洗錢,自難諉 為不知。況被告又自承提供帳戶資料給葉金龍後,葉金龍持 續不斷的換旅館住宿,期間也沒教我什麼東西等語(見新北 檢偵227卷第11至15頁),足認被告所稱其提供帳戶之目的 即學習投資虛擬貨幣並未達成,而無從確保其所提供之金融 帳戶資料是否遭他人不法使用。職是,堪認被告提供金融帳 戶資料時,雖預見可能遭他人作為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之犯罪工具,但仍心存僥倖而決意為之,自有幫助詐欺取財 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無訛。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 錢犯行堪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而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 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 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 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 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 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幫助 犯。查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所 有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戶、密碼等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供其詐騙財物,僅係參與犯罪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 助犯之犯意參與,應認其僅成立幫助犯,而非正犯。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 。
 ㈢被告以一提供銀行帳戶資料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之財產法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所犯,同時 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㈣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36、2009號、113年 度偵字第2498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7 、228號、111年度偵字第62326、59642、59647、609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432、43647號移送併 辦部分,與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告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論。
 ㈤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之罪,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爰審酌被告任意將帳戶之資料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幫助詐 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犯行,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 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 序,且因詐欺集團得藉此輕易隱匿犯罪所得,造成執法機關 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 ,所為應予非難,衡酌被告於本案交付銀行帳戶資料之犯罪



情節及本件被害人或告訴人多達40人,遭詐欺之金額、所生 危害非輕,被告於犯後均否認犯行,且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但未如期給付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 度,無業、無需扶養之人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金 訴卷三第16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部分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訂 有明文。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亦規定「犯第14條之罪, 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 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係將上開帳 戶資料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並 非實際施行詐騙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款項之犯行, 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 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上開條文適用,爰不予諭知沒收或 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姿妤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健祐、謝咏儒、林承翰、江祐丞、邱蓓真、張書華、林黛利移送併辦,檢察官吳宜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姿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新臺幣) 匯款時間、金額及轉入帳戶(新臺幣) 證據資料 1 陳昱妗 於111年2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陳昱妗,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陳昱妗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陳昱妗於111年5月3日11時8分許,匯款30,000元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昱妗之證述(見桃檢偵35479卷第21至23頁) ②告訴人陳昱妗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桃檢偵35479卷第141至143頁)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16081號函檢附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補發及申請紀錄、約定帳戶設定資料(見桃檢偵35479卷第219至245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桃檢偵35479卷第131至134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2 朱顏 於111年4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朱顏,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朱顏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朱顏於111年5月3日9時8分許及同日9時15分許,分匯款30,000元、30,000元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顏之證述(見桃檢偵35479卷第35至36頁) ②告訴人朱顏提供之匯款紀錄(見桃檢偵35479卷第185至195頁)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16081號函檢附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補發及申請紀錄、約定帳戶設定資料(見桃檢偵35479卷第219至245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桃檢偵35479卷第175至180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3 黃祈越 於111年3月15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黃祈越,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黃祈越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黃祈越於111年5月4日9時59分許,匯款500,000元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祈越之證述(見桃檢偵35479卷第11至15頁) ②告訴人黃祈越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投資平台截圖(見桃檢偵35479卷第75至99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8676號函檢附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見桃檢偵35479卷第247至26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桃檢偵35479卷第69至71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4 曾瑞輝 於111年4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曾瑞輝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曾瑞輝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曾瑞輝於111年5月3日10時12分許及同日10時15分許,分匯款50,000元、40,000元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瑞輝之證述(見桃檢偵35479卷第17至20頁) ②告訴人曾瑞輝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投資平台截圖(見檢偵35479卷第109至123頁)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16081號函檢附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補發及申請紀錄、約定帳戶設定資料(見桃檢偵35479卷第219至245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桃檢偵35479卷第103至108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5 林沛醇(起訴書誤載為林沛淳) 於111年4月20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林沛醇,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林沛醇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林沛醇於111年5月4日14時12分許,匯款100,000元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沛醇之證述(見桃檢偵35479卷第25至33頁、本院金訴卷一第357至364頁) ②告訴人林沛醇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桃檢偵35479卷第159、165至171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8676號函檢附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見桃檢偵35479卷第247至269頁)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桃檢偵35479卷第147至150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6 吳亮頵 於111年3月14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吳亮頵,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吳亮頵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吳亮頵於111年5月4日9時42分許及同日9時47分許,分匯款32,340元、264元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吳亮頵之證述(見桃檢偵4536卷第24至28頁、本院金訴卷一第203至205頁) ②被害人吳亮頵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桃檢偵4536卷第39至70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8676號函檢附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見桃檢偵35479卷第247至26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桃檢偵4536卷第29至36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7 楊淑花 於111年4月20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楊淑花,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楊淑花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楊淑花於111年5月3日14時2分許,匯款30,000元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淑花之證述(見新北檢偵227卷第87至89頁) ②告訴人楊淑花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新北檢偵227卷第111、120至128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8676號函檢附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見桃檢偵35479卷第247至269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新北檢偵227卷第107、117至118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8 李誠章 於111年5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李誠章,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李誠章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李誠章於111年5月4日10時15分許,匯款30,000元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被害人李誠章之證述(見新北檢偵227卷第57至59頁、本院金訴卷一第357至364頁) ②被害人李誠章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新北檢偵227卷第81至85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8676號函檢附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見桃檢偵35479卷第247至26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新北檢偵227卷第67、73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9 趙美柔 於111年4月29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趙美柔,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趙美柔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趙美柔於111年5月3日12時41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4月29日),匯款60,000元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趙美柔之證述(見新北檢偵62326卷第143至145頁、本院金訴卷一第357至364頁) ②告訴人趙美柔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新北檢偵62326卷第165至217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8676號函檢附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見桃檢偵35479卷第247至26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新北檢偵62326卷第151至152、157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10 張玉梅 於111年3月30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張玉梅,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張玉梅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張玉梅於111年5月3日9時45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1年3月30日),匯款30,000元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玉梅之證述(見新北檢偵62326卷第113至116頁) ②告訴人張玉梅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新北檢偵62326卷第123至142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8676號函檢附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見桃檢偵35479卷第247至269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新北檢偵62326卷第117、121至122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11 林祁禾 於111年4月24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林祁禾,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林祁禾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林祁禾於111年5月3日9時27分許,匯款30,000元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祁禾之證述(見北檢偵34869卷第23至25頁) ②告訴人林祁禾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北檢偵34869卷第27至33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8676號函檢附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見桃檢偵35479卷第247至26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北檢偵34869卷第113至116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12 張美倫 於111年3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張美倫,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張美倫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張美倫於111年5月3日14時45分許,匯款30,000元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美倫之證述(見北檢偵34869卷第35至38頁) ②告訴人張美倫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北檢偵34869卷第39至57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8676號函檢附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見桃檢偵35479卷第247至26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北檢偵34869卷第121、127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13 成瑋 於111年4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成瑋,佯稱下載虛擬幣投資APP可獲利等語,成瑋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成瑋於111年5月4日11時19分許及同日11時23分許,分匯款50,000元、50,000元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成瑋之證述(見北檢偵34869卷第59至61頁、本院金訴卷一第357至364頁) ②告訴人成瑋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北檢偵34869卷第63至67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8676號函檢附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見桃檢偵35479卷第247至26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北檢偵34869卷第143、147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14 廖家進 於111年3月11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廖家進,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廖家進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廖家進於111年5月3日14時21分許,匯款30,000元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家進之證述(見北檢偵34869卷第69至70頁) ②告訴人廖家進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北檢偵34869卷第71至76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8676號函檢附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見桃檢偵35479卷第247至26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北檢偵34869卷第159、163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15 康佳倫 於111年4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康佳倫,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康佳倫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康佳倫於111年5月3日10時50分許,匯款32,000元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康佳倫之證述(見北檢偵34869卷第77至81頁) ②告訴人康佳倫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北檢偵34869卷第83至85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8676號函檢附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見桃檢偵35479卷第247至26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北檢偵34869卷第169至174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16 陳逸軒 於111年3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陳逸軒,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陳逸軒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陳逸軒於111年5月3日9時46分許,匯款50,000元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逸軒之證述(見北檢偵34869卷第87至88頁、本院金訴卷一第357至364頁) ②告訴人陳逸軒提供之匯款紀錄(見北檢偵34869卷第89至90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8676號函檢附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見桃檢偵35479卷第247至26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北檢偵34869卷第184、187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17 曾芊樺 於111年3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曾芊樺,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曾芊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曾芊樺於111年5月4日14時57分許,匯款100,000元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芊樺之證述(見北檢偵34869卷第91至93頁) ②告訴人曾芊樺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北檢偵34869卷第95至103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8676號函檢附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見桃檢偵35479卷第247至26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北檢偵34869卷第193、197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18 鄧春美 於111年4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鄧春美,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鄧春美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鄧春美於111年5月3日11時26分許、同日11時28分許,分匯款30,000元、30,000元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1年5月4日10時37分許,匯款120,000元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鄧春美之證述(見北檢偵34869卷第105至107頁)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8676號函檢附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見桃檢偵35479卷第247至269頁)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16081號函檢附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補發及申請紀錄、約定帳戶設定資料(見桃檢偵35479卷第219至24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北檢偵34869卷第212、223、225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19 陳嫦娥 於111年3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陳嫦娥,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陳嫦娥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陳嫦娥於111年5月3日11時16分許及同日11時20分許,分匯款30,000元、30,000元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嫦娥之證述(見新北檢偵228卷第15至16頁) ②告訴人陳嫦娥提供之匯款紀錄(見新北檢偵228卷第20至21頁)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16081號函檢附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補發及申請紀錄、約定帳戶設定資料(見桃檢偵35479卷第219至245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新北檢偵228卷第17至18、24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20 詹凱勛 於111年4月5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詹凱勛,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詹凱勛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詹凱勛於111年5月5日9時28分許,匯款32,384元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凱勛之證述(見新北檢偵60994卷第16至21頁) ②告訴人詹凱勛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新北檢偵60994卷第27至30頁)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16081號函檢附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補發及申請紀錄、約定帳戶設定資料(見桃檢偵35479卷第219至245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新北檢偵60994卷第22、24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21 詹秉達 於111年5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詹秉達,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詹秉達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詹秉達於111年5月3日9時52分許,匯款30,000元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秉達之證述(見新北檢偵60994卷第31至32頁、本院金訴卷一第357至364頁) ②告訴人詹秉達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新北檢偵60994卷第40至41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8676號函檢附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見桃檢偵35479卷第247至269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新北檢偵60994卷第33、36至37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22 王麒博 於111年3月9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王麒博,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王麒博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王麒博於111年5月3日13時52分許及翌(4)日14時14分許,分匯款30,000元、120,000元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凱勛之證述(見新北檢偵60994卷第42頁) ②告訴人王麒博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新北檢偵60994卷第46至47、50至68頁)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16081號函檢附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補發及申請紀錄、約定帳戶設定資料(見桃檢偵35479卷第219至245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新北檢偵60994卷第44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23 金宜萱 於111年3月9日9時許,以LINE聯繫金宜萱,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金宜萱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金宜萱於111年5月3日14時5分許,匯款30,000元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併辦意旨書贅載金宜萱於111年5月4日14時33分許,匯款50,000元至被告之中信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金宜萱之證述(見新北檢偵60994卷第69至70頁) ②告訴人金宜萱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新北檢偵60994卷第76至90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8676號函檢附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見桃檢偵35479卷第247至269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新北檢偵60994卷第72至73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24 翁再福 於111年5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翁再福,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翁再福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翁再福於111年5月4日10時3分許,匯款60,000元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翁再福之證述(見新北檢偵60994卷第91至94頁) ②告訴人翁再福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新北檢偵60994卷第97、101至105頁)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16081號函檢附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補發及申請紀錄、約定帳戶設定資料(見桃檢偵35479卷第219至245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新北檢偵60994卷第96、98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25 沈筱翎 於111年5月3日12時37分許,以LINE聯繫沈筱翎,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沈筱翎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沈筱翎於111年5月3日12時37分許,匯款30,000元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沈筱翎之證述(見新北檢偵60994卷第106頁、本院金訴卷一第203至205、357至364頁) ②告訴人沈筱翎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新北檢偵60994卷第113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8676號函檢附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見桃檢偵35479卷第247至26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新北檢偵60994卷第107、112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26 蘇楠旗 於111年4月15日13時許,以LINE聯繫蘇楠旗,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蘇楠旗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蘇楠旗於111年5月3日9時57分許,匯款30,000元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蘇楠旗之證述(見新北檢偵60994卷第116至117頁、本院金訴卷一第203至205、357至364頁) ②告訴人蘇楠旗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新北檢偵60994卷第122至134頁)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16081號函檢附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補發及申請紀錄、約定帳戶設定資料(見桃檢偵35479卷第219至245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新北檢偵60994卷第119至120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27 盧英娟 於111年1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盧英娟,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盧英娟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盧英娟於111年5月3日9時56分許及同日10時許,分匯款3,000元、27,000元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英娟之證述(見新北檢偵59647卷第12頁、本院金訴卷一第357至364頁) ②告訴人盧英娟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新北檢偵59647卷第18至24頁)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16081號函檢附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補發及申請紀錄、約定帳戶設定資料(見桃檢偵35479卷第219至245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新北檢偵59647卷第13、15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28 劉秀玉 於111年3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劉秀玉,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劉秀玉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劉秀玉於111年5月3日10時54分許,匯款33,000元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1年5月4日9時50分許,匯款50,000元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秀玉之證述(見新北檢偵59647卷第25頁、本院金訴卷一第203至205、357至364頁) ②告訴人劉秀玉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新北檢偵59647卷第32至36頁)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16081號函檢附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補發及申請紀錄、約定帳戶設定資料(見桃檢偵35479卷第219至245頁) ④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8676號函檢附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見桃檢偵35479卷第247至269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新北檢偵59647卷第26、28至29頁) ⑥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55頁) 29 李姿嫻 於111年3月2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李姿嫻,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李姿嫻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李姿嫻於111年5月4日15時11分許,匯款32,000元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姿嫻之證述(見新北檢偵59647卷第17至18頁、本院金訴卷一第203至205頁) ②告訴人李姿嫻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新北檢偵59642卷第29、34至53頁)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16081號函檢附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補發及申請紀錄、約定帳戶設定資料(見桃檢偵35479卷第219至245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新北檢偵59642卷第21、30至31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30 曾彥蓉 於111年4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曾彥蓉,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曾彥蓉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曾彥蓉於111年5月3日11時4分許,匯款50,000元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彥蓉之證述(見北檢偵38432卷第25至27頁) ②告訴人曾彥蓉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北檢偵38432卷第35至59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8676號函檢附交易明細、基本資料、各項變更/掛失申請書(見桃檢偵35479卷第247至26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北檢偵38432卷第29至30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⑥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31 王贊裕 於111年3月13日16時33分許,以LINE聯繫王贊裕,佯稱使用CoinUnion APP可獲利等語,王贊裕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王贊裕於111年5月3日12時18分許,匯款30,000元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贊裕之證述(見北檢偵43647卷第11至13頁) ②告訴人王贊裕提供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網路銀行APP截圖、投資APP「CoinUnion」訂單詳情截圖、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影音平台Youtube揭露本案詐欺集團手法影片之資訊欄截圖(見北檢偵43647卷第69至78頁) ③被告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北檢偵43647卷第45至52頁) ④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48頁) ⑤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9至155頁) 32 謝彩鳳 於111年4月28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謝彩鳳,佯稱加入投資群組可獲利等語,謝彩鳳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謝彩鳳於111年5月3日12時26分許,匯款90,000元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謝彩鳳之證述(見北檢偵43647卷第15至18頁) ②告訴人謝彩鳳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北檢偵43647卷第79至83頁) ③被告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北檢偵43647卷第45至52頁) ④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55頁) 33 林昱均 於111年4月29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林昱均,佯稱使用CoinUnion APP可獲利等語,林昱均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林昱均於111年5月3日15時50分許,匯款90,000元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昱均之證述(見北檢偵43647卷第19至24頁) ②告訴人林昱均提供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幣網路交易查詢截圖翻攝照片、LINE對話截圖翻攝照片、APP「CoinUnion」圖示截圖翻攝照片(見北檢偵43647卷第85至98頁) ③被告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北檢偵43647卷第45至52頁) ④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55頁) 34 林淑錦 於111年3月16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林淑錦,佯稱使用CoinUnion APP可獲利等語,林淑錦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林淑錦於111年5月4日12時29分許,匯款500,000元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淑錦之證述(見北檢偵43647卷第25至29頁) ②告訴人林淑錦提供之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回條聯、APP「CoinUnion」網頁版使用介面截圖(見北檢偵43647卷第99至112頁) ③被告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北檢偵43647卷第45至52頁) ④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55頁) 35 黃少君 於111年3月16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黃少君,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黃少君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黃少君於111年5月3日9時48分許,匯款31,500元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少君之證述(見北檢偵43647卷第31至32頁) ②告訴人黃少君提供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APP「CoinUnion」交易紀錄截圖、LINE對話截圖、Youtube揭露影片截圖(見北檢偵43647卷第113至121頁) ③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見北檢偵436476卷第53至60頁) ④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55頁) 36 吳崑山 於111年4月29日前不詳時間,以手機簡訊聯繫吳崑山,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等語,吳崑山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吳崑山於111年5月3日11時20分許,匯款100,000元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崑山之證述(見北檢偵43647卷第33至34頁) ②告訴人吳崑山提供之中信銀行存摺封面影本、新臺幣提款交易憑證、LINE對話截圖翻攝照片(見北檢偵43647卷第123至123頁) ③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見北檢偵436476卷第53至60頁) ④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55頁) 37 鄧台生 於111年3月10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鄧台生,佯稱使用CoinUnion APP可獲利等語,鄧台生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鄧台生分於111年5月3日11時57分許、111年5月4日14時18分許,匯款60,000元、120,000元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鄧台生之證述(見北檢偵43647卷第35至37頁) ②告訴人鄧台生提供之匯款紀錄(見北檢偵43647卷第135至137頁) ③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見北檢偵436476卷第53至60頁) ④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55頁) 38 黃志嘉 於111年4月30日前不詳時間,以LINE聯繫黃志嘉,佯稱使用CoinUnion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黃志嘉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黃志嘉分於111年5月4日14時33分、14時34分許,匯款100,000元、100,000元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志嘉之證述(見北檢偵43647卷第41至43頁) ②告訴人黃志嘉提供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網路銀行APP截圖翻攝照片、LINE對話截圖翻攝照片(見北檢偵43647卷第139至159頁) ③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見北檢偵436476卷第53至60頁) ④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55頁) 39 劉樹玫 於111年3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劉樹玫,佯稱使用CoinUnion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劉樹玫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劉樹玫於111年5月4日10時10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58分)許,匯款30,000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萬元)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劉樹玫提供之投資頁面截圖各1份及光碟(另含對話紀錄文字檔)1片(見桃檢他4083卷第49至83頁)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13735號函檢附被告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他4083卷第91至97頁) ③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55頁) 40 童潔真 於111年3月底某日,以LINE聯繫童潔真,佯稱使用CoinUnion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童潔真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童潔真於111年5月3日9時39分許、同日9時40分許,分匯款50,000元、10,000元至被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1年5月4日9時58分許,匯款50,000元至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童潔真之證述(見桃檢他4083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董潔真提供之投資頁面截圖各1份及光碟(另含對話紀錄文字檔)1片(見桃檢他4083卷第49至83頁) ③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見桃檢他4083卷第85至90頁) ④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13735號函檢附被告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他4083卷第91至97頁) ⑤張耀仁葉金龍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被告、張耀仁葉金龍之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見新北檢59642卷第143至155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