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4421號
TPHM,113,上訴,4421,2025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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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44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秀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之記載,係明顯之漏載 ,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本 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志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晏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附表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主文欄 上訴駁回。 簡秀紋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伍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上訴駁回。 簡秀紋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伍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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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