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095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BUDIYANTO HIE (中文譯名:許文誠)
被 告 李珮怡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9月24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0「匯款時間及金額欄」②關於「1
10年12月1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2月14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0「匯款時間及金額欄」②關
於「110年12月14日」之「110」記載,顯係「111」之明顯
誤繕,而不影響本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作成本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啟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