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3095號
TPHM,113,上訴,3095,2025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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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095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BUDIYANTO HIE (中文譯名許文誠




被 告 李珮怡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9月24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0「匯款時間及金額欄」②關於「1
10年12月1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2月14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0「匯款時間及金額欄」②關
於「110年12月14日」之「110」記載,顯係「111」之明顯
誤繕,而不影響本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作成本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啟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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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