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274號
TPHM,113,上訴,274,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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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彥丞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230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667號、第15
668號、第15669號、第15670號、第15671號、第15672號、111年
度偵緝字第1291號、第1292號、第1293號、第1294號;移送併辦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09號;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09號、第743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
11年度偵字第27122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28
8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979號;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302號、第10451號、第10729號、第139
03號、第19546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096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40號、111年度偵字第17854號;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48號、第18040號、偵緝字第1474號
、第147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241號、第40
840號、第42107號、112年度偵字第7149號、第17691號;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146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508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945
號、第2946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982號、第
2624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295號;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135號、第19467號、第18338號)
,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
偵字第56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1號;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34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78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彥丞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被訴幫助犯詐欺得利罪嫌(以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之名義申
辦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部分),免訴。
  事 實
陳彥丞依其成年人之智識經驗,明知將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
下稱門號)預付卡販賣提供予他人,將幫助他人犯罪,竟仍不違
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得利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
點,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預付卡後,以新臺幣(下同)200元
之代價,販賣該門號預付卡予自稱「劉宏鈞」之詐欺集團成員,
劉宏鈞」或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遂持該門號,向樂點股份有限公
司註冊附表一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並以附表一所示之門號作為
帳號之認證電話。嗣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
「詐騙方式及經過」欄所示詐欺手法,詐騙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
、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購買附表一所示金額之GASH遊戲
點數卡,並將該等點數卡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
團成員再將該等點數儲值在附表一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而獲
得遊戲點數之利益。嗣因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察覺有異
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本判決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陳彥丞(下稱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所為證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於審理
期日就上開證述之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㈢第208頁至第
229頁),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是本院審
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
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
例外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條第2項規定,證物如為文書部分,係屬證物範圍。該等
可為證據之文書,已依法提示或告以要旨,自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認不諱,並有附表一「證據名稱及
所在卷頁」欄所示之證據在卷足佐,堪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
白即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因此,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
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㈡本案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犯意,提供附表一所
示門號預付卡予「劉宏鈞」,作為申請網路遊戲平台之會員
帳號,且供申請帳戶之認證,代為收受以簡訊傳送之認證碼
並回報等行為,且被告註冊完畢後未參與實施後續之詐欺犯
行,應屬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爰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被告以一幫助行為,致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受騙
,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幫助
詐欺得利罪處斷。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㈠原審調查後,認本案事證明確,並對被告論科,固非無見。
惟查:⑴原判決漏未就被害人林暐倫部分於110年6月26日凌
晨2時16分許之儲值金額5,000元(卡片序號:0000000000)為
認定,容有未合;⑵被告於本院坦承以其名義申辦門號之販
賣價格為200元等語,足認被告販賣附表一所示門號係獲取2
00元之犯罪所得,原判決就本案犯罪所得之計算,亦有未洽
。被告執詞提起上訴,為有理由,且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
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茲審酌被告將附表一所示之門號交予他人,致有心實行犯罪
之人得以恣意使用,進而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所為非但有
害網路通訊及交易秩序,助長社會訛詐之歪風,致使無辜民
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更造成執法機關難以追查詐騙成
員之真實身分,益增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求償之困
難,實有不該;惟衡其行為之可非難性仍較低於實際從事詐
騙之正犯,兼量被告坦認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被害人成
立和解賠償其等損害之犯後態度,暨被告之素行、自陳之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沒收之說明: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販賣附表一所示門號200元,足認被 告販賣附表一所示門號預付卡之不法犯罪所得為200元,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又因未扣案,併 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移送併辦部分: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302號、第10451號、第 10729號(被害人林暐倫)、111年度偵緝字第240號(被害 人彭耀華詹博宇)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二併辦部分編號1 至2所示),核與檢察官起訴經本院審認有罪部分(被害人李 翌維),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 原則,本院自應就各該移送併辦部分予以審判。    乙、免訴部分:
壹、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 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 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既因 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 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如連續犯、牽連 犯、想像競合犯),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 一罪之其他部分,亦均應適用,此種事實係因審判不可分之 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 於全部之犯罪事實。再按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 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案件,其刑罰權僅 有一個,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縱僅就其中一部分犯罪事實 (即顯在事實)提起公訴或自訴,如構成犯罪,即與未經起 訴之其餘犯罪事實(即潛在事實)發生一部與全部之關係( 即一部起訴及於全部),法院對此單一不可分之整個犯罪事 實,即應全部審判(即審判不可分)。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 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 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之危險(即一事不再理原則)。換 言之,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案件,倘已經起訴之顯在事 實業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縱法院於裁判時不知尚有其他潛在 事實,其效力仍及於未起訴之其餘潛在事實,此即既判力之 擴張。
貳、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依其成年人之智識經驗,明知自身並無 擔任商號負責人之專業及資力,且一般正常經營之商號,並



無另行邀約他人擔任人頭負責人之必要,即對於無實際經營 商號之意思而任意應邀擔任商號之人頭負責人,則該商號幕 後負責人極有可能從事不法行為之情事有所預見,亦明知將 行動電話門號販賣予他人,將幫助他人從事犯罪,竟仍不違 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10年4月間,經自 稱「劉宏鈞」友人之邀約,擔任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之登記 負責人,嗣「劉宏鈞」及其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即以波希數位 行銷企業社之名義,申辦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5、7至9所 示之門號,「劉宏鈞」或其他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復於起訴書 附表一編號1至5、7至9所示之時間,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註 冊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5、7至9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並分 別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5、7至9所示所示之門號作為帳號 之認證電話。嗣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分別於起訴書附表二(除編號10 以外)所示之時間,以起訴書附表二所示詐欺手法詐騙起訴 書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購買 起訴書附表二所示金額之GASH遊戲點數卡,並將該等點數卡 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再將該等點數 儲值在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GASH會員帳戶內,因認被告另涉 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 利罪嫌等語。
參、經查:  
一、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上開客觀事實,為被告所坦認不諱,並有 原判決附表二「備註欄」所載之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足認被 告上揭任意性自白即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下稱本案)。二、又「劉宏鈞」復以相同方法,取得被告之波希數位行銷企業 社之門號預付卡,「劉宏鈞」及其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並利用 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經營之蝦皮拍賣網站申辦會員,而於註冊網頁裡,輸 入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及所示不知情之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 號,偽以表彰其等使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申設帳號之意思後 上傳以行使,並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接收簡訊認證碼而申辦 成功等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審簡字第2453 號判處被告幫助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453號刑事 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03頁、 第168頁),亦堪認實(下稱前案)。
三、細繹本案公訴意旨係就被告經「劉宏鈞」要約擔任同一人頭 公司(按: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之掛名負責人,並由「劉 宏鈞」及其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同一企業社之名義申辦門



號預付卡,「劉宏鈞」或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遂持各該門號向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註冊GASH會員帳號,並分別以之作為申辦 帳號之認證電話;又「劉宏鈞」及其他詐欺集團所屬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分 別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9、11至16所示之時間,以起訴書 附表二編號1至9、11至16所示詐欺手法詐騙起訴書附表二編 號1至9、11至16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 而購買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9、11至16所示金額之GASH遊戲 點數卡,並將該等點數卡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詐 欺集團成員再將該等點數儲值在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9、11 至16所示之GASH會員帳戶內,因認被告另涉犯幫助詐欺得利 罪嫌(下稱本案)。
四、再對照本案與前案之犯罪情節,本案被告係被涉犯幫助詐欺 得利罪嫌,前案則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定被告係犯幫助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雖兩者幫助正犯之侵害法益認定有所不 同。然觀二案被告均經「劉宏鈞」要約掛名波希數位行銷企 業社之負責人,並由「劉宏鈞」及其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 該行銷企業社名義申辦門號,而「劉宏鈞」所持以波希數位 行銷企業社名義申辦各該門號預付卡既可任意使用;另觀諸  本案係「劉宏鈞」或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利用各該門號向樂點 股份有限公司註冊GASH會員帳號;前案則係「劉宏鈞」或其 他詐欺集團成員登入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經營之蝦皮拍賣網站申辦會員,並以收取之門號作為帳 號之認證電話;雖前案未再認定「劉宏鈞」與其他詐欺集團 成員其後之詐欺得利行為,而本案尚且就「劉宏鈞」與其他 詐欺集團成員其後詐欺得利之犯罪事實為認定,然互參前案 與本案於前階段之行為,包括「以被告為公司之掛名負責人 」、「辦妥公司登記後,以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之名義申辦 門號預付卡」、「以該門號向網路電商申辦會員」及「以各 該門號作為會員帳戶之認證電話」等節均相類,是被告於上 揭二案之行為前階段,均相合致,可認係法律意義之一行為 ;再者,「劉宏鈞」及其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係一次取得如上 多支門號預付卡為使用;參以本案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之 時間為110年6月間至110年8月期間,被害次數與時間間隔亦 相當頻密,則以被告掛名登記負責人,經「劉宏鈞」及其他 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得以波希數位行銷企業名義申辦門號預 付卡之幫助行為,尚不能僅因前案與本案之正犯犯罪時間不 同、犯罪被害人有異,而認被告前案與本案之行為,為不同 之幫助行為,即應認屬同一幫助事實。綜上,被告主張其擔 任掛名負責人部分,業經前案判決有罪確定,本案係就同一



事實為雙重判決等語,尚非無據。且卷內亦查無其他積極證 據可認被告係將上開門號交給不同人,或相隔一段時間後始 將門號交給同一人等行為明顯可分之情形,依罪疑有利被告 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是本案與前案不能排除被告 乃係同一時間,經由「劉宏鈞」及其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均 以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之名義申辦各該門號預付卡,被告則 同意任由其等使用,供本案之詐欺正犯及前案之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正犯,得以遂行犯罪之可能性,可認本案與前案係屬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而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既為同一案件,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自應為前案確定判決 效力所及。
五、撤銷改判之理由(以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之名義申辦門號部 分):  
  原審就此部分予以論罪科刑,認定被告另成立幫助詐欺得利 罪,固非無見。惟本案既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就本 案為免訴之判決,原審諭知被告罪刑,尚有未合,自應由本 院予以撤銷改判,並就此部分為免訴之判決。
肆、移送併辦部分:
  附表二(退併辦部分)編號1至25移送併辦部分,因本案為 免訴之判決,各該移送併辦部分即與本案無事實或裁判上一 罪關係,均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提起公訴,附表三之檢察官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彥价提起上訴,檢察官洪敏超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沁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以被告申登門號申辦GASH會員進行詐騙部分門號 門號申登時間、地點及證據所在卷頁 門號申請人 以左列門號註冊之GASH會員帳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及經過 購買GASH點數卡之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證據名稱及所在卷頁 0000000000 110年4月2日不詳地點(新北警0000000000卷第56頁、橋頭檢111他1430卷第77至79頁、橋頭檢110偵15143卷第85至88頁) 陳彥丞 FZ0000000000 1.李翌維(起訴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1日透過臉書認識告訴人後,要求告訴人加入LINE聊天見面,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卡,並拍照傳送儲值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經詐欺集團成員儲值於左列之帳戶 110年6月25日、共計10萬元 1.被告於偵訊時之供述(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20號卷第8至9頁) 2.告訴人李翌維於警詢時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新北警0000000000卷)第3至7頁】 3.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新北警0000000000卷第21至50頁) 4.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新北警0000000000卷第56頁) 5.李翌維購買點數卡之序號密碼表(新北警0000000000卷第87至91頁) 6.李翌維與詐騙集團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新北警0000000000卷第99至133頁) 7.李翌維報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警0000000000卷第135、137頁、第141至145頁) 2.林暐倫(橋頭檢111偵8302、10451、10729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0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林暐倫,並佯稱:見面需先購買點數云云,致林暐倫信以為真,依指示購買GASH遊戲點數,致其陷於錯誤,前往便利超商購買GASH點數,詐騙集團成員再將部分GASH點數儲值於左列之帳戶 110年6月25日至同年月26日、共計10萬元 1.告訴人林暐倫於警詢時之證述、及本院訊問時之陳述【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430號卷(下稱橋頭檢111他1430卷)第13至14頁、第37至38頁、111審易1054卷第205-206頁】 2.林暐倫購買點數卡之點數購買證明聯(橋頭檢111他1430卷第49至61頁) 3.林暐倫與詐騙集團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橋頭檢111他1430卷第39至43頁) 4.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林暐倫部分)(橋頭檢111他1430卷第65至74頁) 5.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橋頭檢111他1430卷第77至79頁) 6.林暐倫報案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一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橋頭檢111他1430卷第87、89頁、卷第91至92頁) 3.彭耀華(橋頭檢111偵緝240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5月間,以暱稱「Lisa」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認識彭耀華,再於110年6月25日向彭耀華佯稱:可以2千元對價陪玩,惟需先購買1萬元遊戲點數卡作為保證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前往便利超商購買GASH點數卡,其中2筆GASH點數儲值於左列之帳戶 110年6月25日、共計2,000元 1.告訴人彭耀華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橋頭檢110偵15143卷第55至58頁、第253至257頁) 2.彭耀華購買點數卡之序號密碼表(橋頭檢110偵15143卷第63頁) 3.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彭耀華部分)(橋頭檢110偵15143卷第81至84頁) 4.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橋頭檢110偵15143卷第85至88頁) 5.彭耀華與詐騙集團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橋頭檢110偵15143卷第65至70頁) 6.彭耀華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海難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海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橋頭檢110偵15143卷第71至72頁、第73、75頁) 4.詹博宇(橋頭檢111偵緝240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5日,以暱稱「佳慧」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認識詹博宇,並佯稱可以援交,再由自稱「豹哥」之人向其佯稱需先購買2萬9千元遊戲點數卡作為擔保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前往便利超商購買GASH點數卡,其中9筆GASH點數儲值於左列之帳戶 110年9月25日至同年月26日、共計2萬9,000元 1.告訴人詹博宇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橋頭檢110偵15143卷第95至98頁、第253至257頁、第269至271頁) 2.詹博宇購買點數卡之序號密碼表(橋頭檢110偵15143卷第99至103頁) 3.詹博宇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橋頭檢110偵15143卷第105至115頁) 4.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詹博宇部分)(橋頭檢110偵15143卷第127至129頁) 5.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橋頭檢110偵15143卷第131至133頁) 6.詹博宇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橋頭檢110偵15143卷第117、119、121頁)
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 門號及申登人 會員帳號 註冊時間 1. 0000000000、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YZ0000000000 110年7月12日下午5時17分19秒 2. 0000000000、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PZ0000000000 110年7月12日下午5時38分37秒 3. 0000000000、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BZ0000000000 110年6月30日下午2時52分13秒 4. 0000000000、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ZZ0000000000 110年7月12日晚間6時6分2秒 5. 0000000000、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TZ0000000000 110年7月12日下午4時58分37秒 6. 0000000000、陳彥丞 FZ0000000000 110年5月4日凌晨2時1分36秒 7. 0000000000、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BZ0000000000 110年6月20日下午2時51分13秒 8. 0000000000、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LZ0000000000 110年7月12日下午5時31分1秒 9. 0000000000、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SZ0000000000 110年6月23日中午1時17分34秒
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騙方式及經過 購買GASH點數卡時間 儲值帳號及金額 (新臺幣) 相關案號 1. 林羽定 (提出告訴) 110年8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佯稱販賣手機,致林羽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7日 YZ0000000000、1萬5,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15667號 2. 蔡芷婕 (提出告訴) 110年8月8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佯稱販賣手機,致蔡芷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5日 PZ0000000000、1萬5,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15668號 3. 周杰遠 (提出告訴) 110年7月9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遊戲及通訊軟體LINE佯稱販賣虚擬寶物,致周杰遠陷於错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7月9日 BZ0000000000、2,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15669號 4. 吳盟福 (提出告訴) 110年8月7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認識吳盟福後,佯稱見面需先購買GASH點數卡,致吳盟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7日 YZ0000000000、2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5670號 5. 王浩穎 (提出告訴) 110年8月1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認識王浩穎後,佯稱見面需先購買GASH點數卡,致王浩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2日 ZZ0000000000 、7萬2,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15671號 6. 劉兆鵬 (提出告訴) 110年8月2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認識劉兆鵬後,佯稱見面需先購買GASH點數卡,致劉兆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2日 ZZ0000000000 、5,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15671號 7. 李東原 (提出告訴) 110年7月29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及通訊軟體LINE認識李東原後,佯稱見面需先購買GASH點數卡,致李東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2日 ZZ0000000000 、1萬6,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15671號 8. 黃淳樺 (提出告訴) 110年8月6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及通訊軟體LINE認識黃淳樺後,佯稱見面需先購買GASH點數卡,致黃淳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8日 TZ0000000000、2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5672號 9. 張永雋 (提出告訴) 110年7月9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遊戲及通訊軟體LINE佯稱販賣虚擬寶物,致張永雋陷於错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7月9日 BZ0000000000 、1,000元 111年度偵緝字第1291號 10. 李翌維 (提出告訴) 110年6月21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認識李翌維後,佯稱援交需先購買GASH點數卡,致李翌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6月25日 FZ0000000000、9萬5,000元 111年度偵緝字第1292號 11. 柯岱融 110年6月18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認識柯岱融後,佯稱按摩需先購買GASH點數卡,致柯岱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6月20日 BZ0000000000 0萬1,000元 111年度偵緝字第1293號 12. 張鳴元 110年8月3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及通訊軟體LINE認識張鳴元後,佯稱援交需先購買GASH點數卡,致張鳴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6日 LZ0000000000 、7,000元 111年度偵緝字第1294號 13. 鄧昌奇 (提出告訴) 110年7月底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認識鄧昌奇後,佯稱見面交往需先購買GASH點數卡,致鄧昌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5日 PZ0000000000 、4,000元 111年度偵緝字第1294號 14. 簡銘志 (提出告訴) 110年6月29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遊戲及通訊軟體LINE佯稱販賣虚擬寶物,致簡銘志陷於错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6月29日 SZ0000000000、8萬元 111年度偵緝字第1294號 15. 陳文翊 (提出告訴) 110年8月6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陳文翊後,佯稱見面需先購買GASH點數卡,致陳文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8日 TZ0000000000 、12萬5,000元 111年度偵緝字第1294號 16. 鄧之昌 (提出告訴) 110年8月3日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認識鄧之昌後,佯稱援交需先購買GASH點數卡,致鄧之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 110年8月5日 PZ0000000000 、4萬 111年度偵緝字第1294號
原判決附表二:
(一)以被告申登門號申辦GASH會員進行詐騙部分編號 門號 門號申請人 以左列門號註冊之GASH會員帳號 告訴人/被害人 備註 1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YZ0000000000 林羽定、吳盟福 1.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新北警0000000000報告書第15至16頁、新北警0000000000報告書第9至12頁) 2.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新北警0000000000報告書第17頁) 3.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年11月2日新北經登字第1102100256號函及商業記記抄本(新北警0000000000報告書第19至21頁) 4.台灣之星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雲警六偵0000000000卷第47至50頁) 5.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於臺灣之星電信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表(臺中檢111偵49096卷第313至474頁) 2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PZ0000000000 蔡芷婕、鄧昌奇、鄧之昌、王雯鈴孔彥琳 1.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新北警0000000000報告書第13至14頁、新北警中刑0000000000卷第153至157頁、新北警中刑0000000000卷第185至188頁、高市警鳳00000000000卷第1至3頁、橋頭檢111偵12288卷第21至24頁) 2.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新北警0000000000報告書第15頁、同橋頭檢111偵12288卷第19頁) 3.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於臺灣之星電信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表(臺中檢111偵49096卷第313至474頁) 3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BZ0000000000 周杰遠、張永雋 1.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新北警0000000000報告書第17至19頁) 2.通聯調閱查詢單(新北警0000000000報告書第31頁) 3.台灣之星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雲警六偵0000000000卷第47至50頁) 4.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於臺灣之星電信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表(臺中檢111偵49096卷第313至474頁) 4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ZZ0000000000 王浩穎、劉兆鵬、李東原 1.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基警二分偵0000000000卷第23至29頁、第65至66頁、第97至99頁) 2.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基警二分偵0000000000卷第11頁) 3.台灣之星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雲警六偵0000000000卷第47至50頁) 4.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於臺灣之星電信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表(臺中檢111偵49096卷第313至474頁) 5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TZ0000000000 黃淳樺、陳文翊 1.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文(雲警六偵0000000000卷第15至26頁、新北警中刑0000000000卷第171至180頁) 2.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雲警六偵0000000000卷第27頁) 3.台灣之星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雲警六偵0000000000卷第47至50頁) 4.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於臺灣之星電信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表(臺中檢111偵49096卷第313至474頁) 6 0000000000 陳彥丞 FZ0000000000 李翌維林暐倫彭耀華詹博宇 1.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新北警0000000000卷第21至50頁、橋頭檢111他1430卷第65至74頁、橋頭檢110偵15143卷第81至84頁、橋頭檢110偵15143卷第127至129頁) 2.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新北警0000000000卷第56頁) 7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BZ0000000000 柯岱融 1.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和警分偵0000000000卷第23至26頁) 2.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和警分偵0000000000卷第27頁) 3.台灣之星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和警分偵0000000000卷第57至59頁) 4.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於臺灣之星電信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表(臺中檢111偵49096卷第313至474頁) 8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LZ0000000000 張鳴元 1.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新北警中刑0000000000卷第143至148頁) 2.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新北警中刑0000000000卷第149頁) 3.台灣之星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雲警六偵0000000000卷第47至50頁) 4.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於臺灣之星電信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表(臺中檢111偵49096卷第313至474頁) 9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SZ0000000000 簡銘志 1.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新北警中刑0000000000卷第161至168頁) 2.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新北警中刑0000000000卷第169頁) 3.台灣之星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雲警六偵0000000000卷第47至50頁) 4.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於臺灣之星電信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表(臺中檢111偵49096卷第313至474頁) 10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HZ0000000000 張志達 1.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張志達部分)(新北檢111偵709卷第29至30頁) 2.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新北檢111偵709卷第31頁) 3.台灣之星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雲警六偵0000000000卷第47至50頁) 4.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於臺灣之星電信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表(臺中檢111偵49096卷第313至474頁) 11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UZ0000000000 禹金花 1.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禹金花部分)(投埔警偵0000000000卷第7至9頁) 2.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投埔警偵0000000000卷第11頁) 3.台灣之星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投埔警偵0000000000卷第17至21頁、同雲警六偵0000000000卷第47至50頁) 4.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於臺灣之星電信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表(臺中檢111偵49096卷第313至474頁) 12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BZ0000000000 葉旭峯 1.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新北警樹0000000000卷第42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新北警樹0000000000卷第92頁、第94頁、第97頁) 3.台灣之星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雲警六偵0000000000卷第47至50頁) 4.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於臺灣之星電信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表(臺中檢111偵49096卷第313至474頁) 13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YZ0000000000 黃彥傑巫定儒、不詳 1.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文(高市警旗00000000000卷第20至23頁) 2.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高市警旗00000000000卷第24頁) 3.台灣之星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雲警六偵0000000000卷第47至50頁) 4.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於臺灣之星電信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表(臺中檢111偵49096卷第313至474頁) 14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GZ0000000000 陳文彬江佳洋陳柏承、林政楷、沈冠綸 1.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新北警樹0000000000號卷第11頁) 2.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新北警樹0000000000號卷第22至25頁、士林檢111偵18979卷第25至31、新北檢111偵35241卷第28至30頁、新北檢111偵35241卷第33至35頁) 3.商業登記抄本(新北警樹0000000000號卷第61頁) 4.台灣之星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雲警六偵0000000000卷第47至50頁) 5.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於臺灣之星電信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表(臺中檢111偵49096卷第313至474頁) 0000000000(併案意旨書誤載為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GZ0000000000(併案意旨書誤載為FZ0000000000) 胡鈴皓 1.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胡鈴皓部分)(臺中檢111偵49096卷第173至179頁) 2.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臺中檢111偵49096卷第181頁) 15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JZ0000000000 江承楷 1.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新北檢111偵40840卷第15至17頁) 2.0000000000號之申登查詢表(新北檢111偵40840卷第19頁) 3.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於臺灣之星電信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表(臺中檢111偵49096卷第313至474頁) 16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ZZ0000000000 龔信嘉張誌剛邱佳容 1.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新北檢112偵7149卷第40至54頁、新北檢111偵4207卷第9至11頁) 2.張誌剛購買點數之儲值紀錄(新北檢112偵7149卷第56至60頁) 3.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新北檢112偵7149卷第142頁、同新北檢111偵4207卷第20頁) 4.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於臺灣之星電信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表(臺中檢111偵49096卷第313至474頁) 5.告訴人邱佳容購買點數之儲值紀錄 (桃檢112偵36298卷第67頁) 17 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張誌剛 1.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新北檢112偵7149卷第40至54頁) 2.張誌剛購買點數之儲值紀錄(新北檢112偵7149卷第56至60頁) 18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PZ0000000000 李柏超 1.波希企業社商業登記查詢資料 (新北檢112偵78098卷第39頁) 2.樂點公司會員編號資料、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新北檢112偵78098卷第55至77頁) 3.告訴人李柏超購買遊戲點數之收據、報案資料 (新北檢112偵78098卷第41至53頁)
(二)以被告申登門號認證註冊蝦皮購物網站、一卡通電支帳戶 、橘子支付電支帳號進行詐騙部分
編號 門號 門號申請人 以左列門號認證註冊之帳號 告訴人/被害人 備註 1.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0000000000 謝育慈 1.110年12月22日蝦皮電商字第0211222015S號函暨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0000000000用戶資料(新北警林00000000000號卷第33至35頁) 2.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新北警林00000000000號卷第37頁) 3.台灣之星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雲警六偵0000000000卷第47至50頁) 2.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 許晉魁 1.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交易明細表(橋頭檢111偵15787卷第19頁) 2.0000000000號之台灣之星申登資料查詢(橋頭檢111偵15787卷第55頁) 3.台灣之星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雲警六偵0000000000卷第47至50頁) 3.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 曾馨瑩、許千千 1.一卡通MONEZ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會員資料(基檢111偵7974卷第53頁) 2.台灣之星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表(門號:0000000000號)(基檢111偵7974卷第125頁) 3.台灣之星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雲警六偵0000000000卷第47至50頁) 4.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卡通000000000號電支帳號 陳昭惠 1.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之一卡通MONEY(原LINEPAYMONET)會員資料(臺北檢111偵28431卷第27頁) 2.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臺北檢111偵28431卷第33頁) 5.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0000000000 林卓儀、陳美瑾、熊羿、游芷綺(被冒用名義申辦帳號) 1.新加坡商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1年6月13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613015S號函暨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0000000000之申登資料(電話:0000000000)(彰檢111偵19765卷第73至77頁) 2.新加坡商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1年8月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804022S號函暨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0000000000之申登資料(電話:0000000000)(彰檢112偵1164卷第41至45頁) 3.蝦皮帳號「0000000000」申登資料及訂單紀錄一份 (橋頭檢112偵17004卷第25至27頁) 4.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1日台灣之星字第1120421003號函 (橋頭檢112偵471卷一第95至275頁) 5.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橋頭檢112偵17004卷第35頁) 6.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4月20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420025S號函 (橋頭檢112偵471卷一第83至89頁) 6.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橘子支付000至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 周沄枋 1.橘子支付電支帳號申登資料(112偵16146卷第39頁) 2.橘子支付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電支帳號000至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會員交易明細表(112偵16146卷第41頁) 3.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12偵16146卷第43頁) 7.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0000000000 李詠儀(被冒用名義申辦帳號) 1.李詠儀警詢時之證述(111偵51065卷第23至24頁) 2.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1年8月15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815030S號函暨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0000000000之申登資料(111偵51065卷第25至27頁) 3.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偵51065卷第29頁) 4.李詠儀報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51065卷第35、37頁) 8.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000000000 徐健庭(被冒用名義申辦帳號) 1.徐健庭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8418卷第23至27頁) 2.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11年8月29日中市衛食流字第11100169013號函(112偵8418卷第29至30頁) 3.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1年10月1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014009S號函暨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000000000之申登資料(112偵8418卷第31至33頁) 4.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12偵8418卷第35頁) 5.徐健庭報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8418卷第43、45頁) 9.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卡通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 陳姝諭 1.一卡通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之申登資料(臺中檢112偵10217卷第67頁) 2.0000000000號臺灣之星資料查詢表(臺中檢112偵緝1079卷第99頁) 3.一卡通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之交易明細表(臺中檢112偵10217卷第69頁) 10.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卡通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 陳宛如卡通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之申登資料(宜檢112偵5084卷第16頁) 一卡通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之簡訊發送資料(宜檢112偵5084卷第18頁) 一卡通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之交易明細表(宜檢112偵5084卷第19頁)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宜檢112偵5084卷第20頁)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之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宜檢112偵5084卷第21頁) 11.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0000000000 高景熹(被冒用名義申辦帳號) 1.高景熹警詢時之證述(新北檢112偵25805卷第94至95頁) 2.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門號查詢資料(新北檢112偵25805卷第23頁) 3.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新北檢112偵25805卷第53頁) 4.臺北市動物保護處111年10月18日動保防字第11160185941號函(新北檢112偵25805卷第5至7頁) 5.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0000000000所刊登「【橘小胖】現貨輝瑞抗病毒巧克力膏口腔消炎腎犬瘟傳腹貓貓鼻支感冒強力霉素單支」之廣告頁面列印資料(新北檢112偵25805卷第8至10頁) 6.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111年10月6日基市動防字第1110200547號函(新北檢112偵25805卷第11至11頁背面) 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11年9月30日防檢一字第1111472445號函(新北檢112偵25805卷第15頁) 8.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7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711001J號函暨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0000000000之申登資料(新北檢112偵25805卷第16頁至第16頁背面) 9.臺北市動物保護處111年10月31日動保防字第1116019461號函(新北檢112偵25805卷第24頁至第24頁背面) 10.臺北市動物保護處111年10月18日動保防字第11160185941號函(新北檢112偵25805卷第25至26頁) 11.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1月10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110018S號函暨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0000000000申登資料、IP登入資料、交易資料(新北檢112偵25805卷第29至45頁) 12.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之商業登記抄本(新北檢112偵25805卷第55頁) 12.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0000000000000 王綵彙(被冒用名義申辦帳號) 1.告訴人王綵彙警詢中之證述(新北檢112偵21827卷第3頁至第3頁背面) 2.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門號查詢資料(新北檢112偵21827卷第6頁反面) 3.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2月5日新北衛食字第1112295968號函(新北檢112偵21827卷第4頁至第4頁背面) 4.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1月25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110212292號函(新北檢112偵21827卷第5頁至第5頁背面) 5.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新北檢112偵21827卷第7頁) 6.花蓮縣衛生局111年3月18日花衛食藥字第1110007815號函暨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0000000000000刊登之「新疆烤核桃薄皮紙皮薄殼奶油味熱核桃補腦孕婦兒童小零食新貨2021」廣告頁面列印資料(新北檢112偵21827卷第7頁背面至第8頁) 7.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月28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128010J號函暨花衛食藥字第1110001778號基本資料(新北檢112偵21827卷第9頁至第10頁) 8.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3月21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110048733號陳述意見通知書(新北檢112偵21827卷第12至13頁) 9.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5月4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110078952號陳述意見通知書(新北檢112偵21827卷第14至16頁) 10.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1月15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110205957號函(新北檢112偵21827卷第17至17頁反面) 11.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新北檢112偵21827卷第19頁) 13.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卡通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 侯詠馨 1.一卡通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之申登資料(嘉竹警偵字第1120010416號刑案偵查卷宗卷第33頁) 2.一卡通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之交易明細表(嘉竹警偵字第1120010416號刑案偵查卷宗第39頁) 3.0000000000號台灣之星資料查詢表(雄檢112偵23982卷第97頁) 14.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簡單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 鐘若瑋 1.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雄檢112偵26247卷第11頁) 2.簡單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之申登資料(雄檢112偵26247卷第57頁) 3.簡單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之交易明細表(雄檢112偵26247卷第58頁) 15.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簡單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 陳彥妤 1.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桃檢112偵25135卷第39頁) 2.簡單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之申登資料(桃檢112偵25135卷第23頁) 3.簡單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之交易明細表(桃檢112偵25135卷第25頁) 16.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 黃范源 1.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台灣之星資料查詢表(桃檢112偵7584卷第119頁) 2.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申登資料(桃檢112偵7584卷第106至107頁) 3.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交易明細表(桃檢112偵7584卷第108至109頁) 4.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會員銀行帳戶綁定及解綁歷程(桃檢111偵50723卷第87頁) 5.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會員資料(桃檢111偵50723卷第89頁) 6.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會員帳戶交易紀錄(桃檢111偵50723卷第99至101頁) 7.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7日一卡通字第1120207037號函暨註冊教學資料、一卡通0000000000號電支帳號申登資料、IP登入資料表(桃檢111偵50723卷第297至323頁) 郭子豪 17. 0000000000 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 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000000000 謝銘益(被冒用名義申辦帳號) 1.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27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527007J號函(新北檢112少偵56卷第21至22頁) 2.高雄市衛生局函覆有關謝銘益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之資料(新北檢112少偵56卷第27至29頁) 3.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之商業登記抄本(新北檢112少偵56卷第35至37頁)
附表二(移送併辦案號):
併辦部分 編號 案號 被害人/告訴人 1. 橋頭檢111偵8302、10451、10729號 林暐倫 2. 橋頭檢111偵緝240號 彭耀華詹博宇 退併辦部分 編號 案號 被害人/告訴人 1. 新北檢111偵709號 張志遠 2. 橋頭檢111偵6209、7436號 禹金花、葉旭峯 3. 桃檢111偵27122號 黃彥傑巫定儒 4. 橋頭檢111偵12288號 孔彥琳 5. 橋頭檢111偵8302、10451、10729號 王雯鈴、謝育慈 6. 士林檢111偵18979號 江佳洋 7. 橋頭檢111偵13903號 陳文彬 8. 臺中檢111偵49096號 胡鈴皓 9. 新北檢111偵35241、40840、42107號、112偵7149、17691號 陳柏承、林政楷、沈冠綸江承楷龔信嘉張誌剛 10. 橋頭檢111偵19546號 許晉魁 11. 基檢111偵8914號 曾馨瑩、許千千 12. 橋頭檢111偵17854號 陳昭惠 13. 桃檢112偵16148、18040號、112偵緝1474、1475號 林卓儀、陳美瑾、周沄枋 14. 臺中檢112偵32146號 陳姝諭 15. 宜檢112偵5084號 陳宛如 16. 新北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945、2946號 17. 彰檢112偵13295號 熊羿 18. 雄檢112偵23982、26247號 侯詠馨、鐘若瑋 19. 桃檢112偵25135號 陳彥妤 20. 桃檢112偵19467號 黃范源 21. 桃檢112偵18338號 郭子豪 22. 桃檢112偵52384號(本院併辦) 邱佳容 23. 新北檢112偵78098號(本院併辦) 李柏超 24. 橋頭檢112偵471號(本院併辦) 伊伸鴻、麥耀庭 25. 新北檢112少偵56號(本院併辦)
附表三
編號 案號 移送併辦檢察官 1. 起訴書 廖榮寬 2. 新北檢111偵709號 王聖涵 3. 橋頭檢111偵6209、7436號 黃淑妤 4. 桃檢111偵27122號 李家豪 5. 橋頭檢111偵12288號 黃淑妤 6. 橋頭檢111偵8302、10451、10729號 黃淑妤 7. 士林檢111偵18979號 吳宇青 8. 橋頭檢111偵13903號 張志杰 9. 橋頭檢111偵緝240號 蔡婷潔 10. 臺中檢111偵49096號 侯詠琪 11. 新北檢111偵35241、40840、42107號、112偵7149、17691號 陳旭華 12. 橋頭檢111偵19546號 陳竹君 13. 基檢111偵8914號 唐先恆 14. 橋頭檢111偵17854號 蔡婷潔 15. 桃檢112偵16148、18040號、112偵緝1474、1475號 陳玟君 16. 臺中檢112偵32146號 林宏昌 17. 宜檢112偵5084號 董良造 18. 新北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945、2946號 陳佾彣 19. 彰檢112偵13295號 洪英丰 20. 雄檢112偵23982、26247號 莊玲如 21. 桃檢112偵25135號 陳雅譽 22. 桃檢112偵19467號 陳雅譽 23. 桃檢112偵18338號 陳雅譽 24. 桃檢112偵52384號(本院併辦) 陳雅譽 25. 新北檢112偵78098號(本院併辦) 陳旭華 26. 橋頭檢112偵471號(本院併辦) 蔡婷潔 27. 新北檢112少偵56號(本院併辦) 盧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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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