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3年度,1968號
TPHM,113,上易,1968,2025042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968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任



選任辯護人 黃建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
度易字第513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偵字第73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陳宥任為無罪之
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
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㈢部分:
  被告雖辯稱:我向被害人陳漢郎稱「不放過你大姊(即被害
陳秀蓮)」、向被害人陳秀蓮稱:「爸爸的死不只是弟弟
(即被害人陳漢郎)的責任,就連妳(即被害人陳秀蓮)跟
智美(即被害人高智美)我都不放過,我會好好處理你們」
等語,係指要對他們提起告訴云云,然被告與被害人陳秀蓮
陳漢郎高智美,前因父親身體狀況而生嫌隙,是被告顯
有對被害人陳秀蓮陳漢郎高智美為惡害通知之動機;再
者,若被告確實意在提告被害人,則依一般表達習慣,通常
會具體表示「我會提告」或「報警追究」等語,而豈會使用
「不放過」、「會好好處理你們」等暗示威脅之用語?堪認
被告當時主觀上確有藉此恐嚇被害人之犯意無訛。
 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
 ⑴被告雖矢口否認曾向被害人陳秀蓮恫稱:「我槍帶回蘇澳
家三次」云云,惟觀諸原審勘驗被害人陳秀蓮與被告於民國
111年7月24日之對話:「陳秀蓮:你說你槍帶回去三次。大
嫂…陳宥任:妳管我帶什麼?」、「陳秀蓮:你告訴我說你
的槍帶回去三趟,這是你親口告訴我的,爸爸也打電話來問
我說:『妳的大哥買槍了,說要把漢郎做掉啦』,大嫂告訴他
的,妳知道爸爸,我這些事我都替你們隱瞞,我都把爸爸
住,我都說沒有這些事,爸爸你不要煩惱。陳宥任:不要擔
心!」、「陳秀蓮:我問你啦!你有需要?我們兄弟有什麼
深仇大恨?你就得要去買槍,這是要做什麼?有必要嗎?陳
宥任:害死老爸還不是深仇大恨嗎?」(見原審卷第180至1
82頁),倘被告未曾對被害人陳秀蓮恫稱帶槍之事,依一般
社會常情,吾人對此突如其來之指控,應會否認自己曾說過
此話,然觀諸前揭勘驗結果,被告於被害人陳秀蓮陳述槍枝
乙詞後,均未明確否認,而係以「妳管我帶什麼」、「不要
擔心」等詞回應,應認被告確曾以「我槍帶回蘇澳老家三次
」等語恐嚇被害人陳秀蓮
 ⑵再細繹原審勘驗被害人陳秀蓮與被告配偶李俐螢於111年7月1
日之對話:「李俐螢:但是吼,我這個如果沒有給他知道,
有一天妳大哥拿到槍的時候,妳知道嗎?他把我(李俐螢
支開,妳(陳秀蓮)知道嗎?陳秀蓮:啊真的大哥現在到底
藏在哪裡?大嫂妳沒辦法把他那個?李俐螢:查不出來啊,
我一直一直很怕,妳知道嗎?我真的很怕。陳秀蓮:所以我
才說大哥這一方面真的要靠妳,我們陳家、陳家真的不能造
成遺憾!李俐螢:嘿啊!」(見原審卷第165頁),足見被
告配偶李俐螢亦因被告可能持有槍械而心生畏懼,惟原判決
竟以證人李俐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是公公跟我說,他看
到電視有槍,公公一直擔心我先生會做傻事,我公公認為被
告如果拿到槍,他會把我支開。陳秀蓮一直說被告有槍,所
以我真的很怕我先生做傻事,陳秀蓮一直叫我去查。是因為
陳秀蓮跟我說被告有槍,我才認為被告有槍」等語,而遽認
被告之辯解可採,難謂無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原審認
事用法有上開違誤等語。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
足以證明犯罪事實,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
礎。此所稱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
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
理懷疑之存在,致無從使事實審法院獲得有罪之確信時,即
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再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
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
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
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
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
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觀之被告與被害人陳秀蓮於111年7月21日、24日之通話內容
譯文可知,被告固曾向被害人陳秀蓮陳稱:「我一定會給你
處理」等語(見原審卷第168頁),然細譯雙方之對話過程
,被害人陳秀蓮向被告質問:「我問你,大哥,你現在冷靜
一點,你有須要兄弟之間,每次講到話,哪有意見,你就要
用恐嚇的,用威脅的,什麼要把我們處理掉,兄弟姐妹有什
麼深..」等語,被告則回覆:「我是要把妳們所有的遺產都
處理掉,我跟妳講,如果不相信就試看看啦!沒辦法處理掉
,我再跟妳打賭。」等語,被害人陳秀蓮再對被告稱:「你
說要把我們做掉、處理掉啊!」,被告回稱:「我要把妳的
財產處理掉啦!」等語,此有被告與被害人陳秀蓮通話內容
勘驗筆錄等件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179頁、第185頁),顯
見被告所稱「處理你們」等語,無非係為與被害人陳秀蓮
陳漢郎等人爭取遺產,且被告亦向被害人陳秀蓮陳稱:「這
樣就最好啊!這樣最好,我希望大家都會。早上妳弟弟又跟
我說法律他都知道,我說你知道我也知道,我不是不知道啦
,我不是沒本事處理你,所以我每項都給你過,給你過你還
這樣,對嘛?真的…還在那邊無法無天,事情不解決,只在
搞些有的沒的,對嘛?」等語(見原審卷第175頁),亦徵
被告確有向被害人陳秀蓮表明欲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之意,尚
難以被告上開言語而認其對被害人陳秀蓮陳漢郎等人有何
惡害通知之舉,且觀諸被告與被害人陳秀蓮對話內容可知,
雙方確有意見不合、輒相謾罵、針鋒相對之情形,被害人陳
秀蓮之語句內容或口氣未顯弱勢,亦難認被害人陳秀蓮有因
被告之言行而生畏怖心,尚難對被告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相繩

 ㈡觀諸被告與被害人陳秀蓮於111年7月24日之通話內容譯文可
知,⑴被害人陳秀蓮說:「你說你槍帶回去三次。大嫂…」、
被告說:「妳管我帶什麼?」;⑵被害人陳秀蓮說:「你告
訴我說你的槍帶回去三趟,這是你親口告訴我的,爸爸也打
電話來問我說:『妳的大哥買槍了,說要把漢郎做掉啦』,大
嫂告訴他的,妳知道爸爸,我這些事我都替你們隱瞞,我都
爸爸瞞住,我都說没有這些事,爸爸你不要煩惱。」、被
告說:「不要擔心!」;⑶被害人陳秀蓮說:「我問你啦!
你有需要?我們兄弟有什麼深仇大恨?你就得要去買槍,這
是要做什麼?有必要嗎?」、被告說「:害死老爸還不是深
仇大恨嗎?」、被害人陳秀蓮說:「這有深仇大恨?什麼人
害死老爸?」、被告說:「害死老爸還不算深仇大恨?」;
⑷被害人陳秀蓮說:「你要用槍,要用什麼?」、被告說:
「妳不要跟我說槍不槍的。」;⑸被害人陳秀蓮:「你要用
槍恐嚇我們,我敢回去喔?」、被告說:「誰恐嚇妳?」等
語,此有被告與被害人陳秀蓮間通話內容勘驗筆錄在卷可佐
(見原審卷第180至185頁),被害人陳秀蓮與被告之對話過
程中不斷主動提起「你說你槍帶回去三次」、「你就得要去
買槍,這是要做什麼?」、「你要用槍,要用什麼?」等語
,被告雖未否認其持有槍枝一事,然亦未承認其確實持有槍
枝,抑或以持有槍枝一事恐嚇他人,縱使被告與被害人陳秀
蓮對話過程中,對於被害人陳秀蓮不斷質疑其持有槍枝一事
,並未積極否認或澄清,亦難僅憑被告上揭對話內容,而為
被告不利之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判決就檢察官所舉各
項證據,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並敘明其取捨證據及得心
證之理由,核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違,原判決為無罪之
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檢察官上訴仍執原審已詳予斟
酌之證據,對於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
適法行使,逕為相異之評價,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
告確有公訴意旨所稱上開犯行,尚難說服本院推翻原判決,
另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戎婕彭鈺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愷橙提起上訴,檢察官蔡佩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昀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