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矚上訴字,106年度,1號
TPHM,106,原矚上訴,1,20250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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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駱美良



指定辯護人 吳湘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管新寧


選任辯護人 劉誠夫律師
孫少輔律師
賴可欣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侑群



選任辯護人 方興中律師
廖偉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依凡



指定辯護人 方怡靜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清海


選任辯護人 曾衡禹律師
石宜琳律師
石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啟明


選任辯護人 呂朝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俊雄



選任辯護人 林宗竭律師
蔡頤奕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史強


選任辯護人 陳清怡律師
郭哲安律師
謝憲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秋雄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彭祐宸律師
周平凡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建輝



選任辯護人 沈崇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國



選任辯護人 王韋鈞律師(言詞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魏雯祈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博謙(原名鄭志忠




選任辯護人 李殷財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申馳



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尚典


選任辯護人 蕭元亮律師
呂維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連進


選任辯護人 曾維翎律師
羅開律師
林俊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柏台福



選任辯護人 詹博聿律師
吳孟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德金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謝思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國


選任辯護人 施羽宸律師(部分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賴秉詳律師
劉貹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永昌



選任辯護人 林帥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林慶龍(原名林慶龍)




選任辯護人 鄭凱鴻律師
顧定軒律師
楊定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明光


選任辯護人 曾維翎律師
羅開律師
林俊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峻


選任辯護人 白禮維律師
林永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國祥


選任辯護人 吳政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榮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許德志
選任辯護人 張睿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明騰


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鯤璟


選任辯護人 白禮維律師
林永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夏夫


選任辯護人 楊尚訓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枝財


選任辯護人 潘宜靜律師
張世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子一


選任辯護人 陳玫琪律師
張桂真律師
許哲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明杰(原名李明傑



選任辯護人 吳天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秋美


選任辯護人 何謹言律師
魏憶龍律師
被 告 林裕閎


選任辯護人 林欣諺律師
被 告 吳承澤(原名吳懷民)




選任辯護人 賴昱任律師
陳怡均律師(言詞辯論終結後終止委任)
被 告 陳金盈


選任辯護人 邱晃泉律師
被 告 黃晏樂


指定辯護人 林俊吉律師
被 告 施慧萍



選任辯護人 張世柱律師
被 告 邱永双


選任辯護人 吳順龍律師 上 訴 人即
參 與 人 鑫源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駱美良



上 訴 人即
參 與 人 教昱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博謙(原名鄭志忠




代 理 人 李殷財律師
上 訴 人即
參 與 人 李崇誠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02年度矚訴字第5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偵字第8581、13377、15978、16941、18157號)、102年
度矚訴字第6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
字第8581、12861、16941、18157、19861、22335號,移送併辦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5848、26819、27185
號)、102年度矚訴字第8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02年度偵字第8581、13377、19461、19861、27555號,移送
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5848、26819、2
7185號)、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3377號、103年度偵字第3482、8602號)
、104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25848、26819、27185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
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如下部分撤銷:
駱美良關於其附表一編號1、附表十編號1、附表十四編號1、附
表十六編號1、附表十七編號1、附表十八編號1、附表十九編
號1、附表二十三編號1暨定應執行刑。
㈡管新寧關於其附表一編號3、附表十編號3暨定應執行刑。
㈢洪侑群關於其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4、附表十編號4暨定應
執行刑。
彭依凡關於其附表一編號5、附表十編號5、附表十七編號3暨定
應執行刑。
林裕閎關於其附表一編號6。
陳清海關於其附表一編號7。
㈦楊啟明關於其附表一編號10。
㈧吳承澤關於其附表二編號6。
㈨陳金盈關於其附表二編號7、附表十編號6暨定應執行刑。
趙俊雄關於其附表二編號8。
陳國雄關於其附表二編號13。
史強關於其附表二編號9。
全秋雄關於其附表二編號10。
余建輝關於其附表二編號11。
李尚典關於其附表三編號9、附表四編號3、附表五編號3、附表
六編號3、附表七編號3暨定應執行刑。
陳申馳關於其附表三編號10、附表四編號4、附表五編號4、附
表六編號4、附表七編號4、附表九編號8、附表十編號8暨定應
執行刑。
蘇連進關於其附表三編號11、附表四編號6暨定應執行刑。
柏台福關於其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7暨定應執行刑。
鄭博謙關於其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附表六編號1、附表
二十七編號1暨定應執行刑。
楊國男關於其附表四編號5、附表六編號5、附表九編號9、附表
十編號9暨定應執行刑。
孫永昌關於其附表四編號8(即附表六編號8)、附表二十六編
號3暨定應執行刑。
林慶龍關於其附表五編號5、附表六編號6、附表七編號5暨定應
執行刑。
林明光關於其附表五編號6、附表六編號7、附表七編號6暨定應
執行刑。
楊德金關於其附表五編號7、附表六編號9暨定應執行刑。
張峻關於其附表六編號10。
許榮盛關於其附表九編號10。
黃晏樂關於其附表十編號7。
張明騰關於其附表十編號11。
葉鯤璟關於其附表十編號12。
余夏天關於其附表十編號13。
莊枝財關於其附表十編號14。
王子一關於其附表十一編號6。
李明杰關於其附表十一編號8。
林秋美關於其附表二十七編號4。
鄧國祥關於其附表八編號8。
二、前項撤銷部分,改處如下:
駱美良犯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十四編號1、附表十六編號1、附
表十七編號1、附表十八編號1、附表十九編號1、附表二十三
編號1「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本院 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㈡管新寧犯如附表一編號3「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 表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 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㈢洪侑群犯如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4「本院主文」欄所示之 罪,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 權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 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彭依凡犯如附表一編號5、附表十七編號3「本院主文」欄所示 之罪,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陸萬元。
林裕閎犯如附表一編號6「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 表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陳清海犯如附表一編號7「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 表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㈦楊啟明犯如附表一編號10「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 附表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緩刑伍年,並應於 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陸萬元。㈧吳承澤犯如附表二編號6「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 表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 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㈨陳金盈犯如附表二編號7「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 表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 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
趙俊雄犯如附表二編號8「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 表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 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陳國雄犯如附表二編號13「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 附表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李尚典犯如附表三編號9、附表四編號3、附表五編號3、附表六 編號3、附表七編號3「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表 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褫奪公權壹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陳申馳犯如附表三編號10、附表四編號4、附表五編號4、附表 六編號4、附表七編號4、附表九編號8、附表十編號8「本院主 文」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表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沒收部分



併執行之。
蘇連進犯如附表三編號11、附表四編號6「本院主文」欄所示之 罪,處如上開附表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柏台福犯如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7「本院主文」欄所示之 罪,處如上開附表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鄭博謙犯如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附表六編號1、附表二 十七編號1「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表編號「本 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楊國男犯如附表四編號5、附表六編號5、附表九編號9、附表十 編號9「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表編號「本院主 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褫奪公權 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孫永昌犯如附表四編號8(即附表六編號8)、附表二十六編號3「 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表編號「本院主文」欄所 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沒收部 分併執行之。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林慶龍犯如附表五編號5、附表六編號6、附表七編號5「本院主 文」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表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 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林明光犯如附表五編號6、附表六編號7、附表七編號6「本院主 文」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表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並應 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楊德金犯如附表五編號7、附表六編號9「本院主文」欄所示之 罪,處如上開附表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 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叁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許榮盛犯如附表九編號10「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 附表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張明騰犯如附表十編號11「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 附表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王子一犯如附表十一編號6「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



附表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緩刑叁年,並應於 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李明杰犯如附表十一編號8「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 附表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林秋美犯如附表二十七編號4「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上 開附表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史強被訴附表二編號9無罪。
全秋雄被訴附表二編號10無罪。
余建輝被訴附表二編號11無罪。
張峻被訴附表六編號10無罪。
駱美良被訴附表十編號1無罪。
管新寧被訴附表十編號3無罪。
洪侑群被訴附表十編號4無罪。
彭依凡被訴附表十編號5無罪。
陳金盈被訴附表十編號6無罪。
黃晏樂被訴附表十編號7無罪。
葉鯤璟被訴附表十編號12無罪。
余夏天被訴附表十編號13無罪。
莊枝財被訴附表十編號14無罪。
鄧國祥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三、如下其他上訴駁回:
駱美良如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1、附表九編號1、附 表十一編號1、附表十二編號1、附表十三編號1、附表十五編 號1、附表二十編號1、附表二十一編號1、附表二十二編號1。㈡管新寧如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附表三編號3、附表九編號3。㈢彭依凡如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附表三編號5、附表九編號5、附 表十一編號3。
㈣洪侑群如原判決附表三編號4、附表九編號4。㈤吳承澤如原判決附表三編號6、附表十一編號5。㈥陳金盈如原判決附表三編號7、附表九編號6。㈦楊德金如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3、附表七編號7。㈧鄭博謙如原判決附表七編號1、附表二十四編號1、附表二十五 編號1、附表二十八編號1。
㈨黃晏樂如原判決附表九編號7。
林裕閎如原判決附表十一編號4。
陳申馳如原判決附表二十四編號2、附表二十五編號2、附表二 十八編號2。
楊國男如原判決附表二十四編號3、附表二十五編號3、附表二 十八編號3。
施慧萍如原判決附表二十四編號4、附表二十五編號4。



邱永双如原判決附表二十八編號4。
參與人鑫源盛公司、教昱公司、李崇誠之沒收上訴。  事 實
甲、駱美良係LED燈具廠商鑫源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源 盛公司)董事長,管新寧係該公司副董事長,洪侑群係該公 司業務經理,民國101年10月間升任副總經理,彭依凡係駱 美良之子,並為該公司業務經理,林裕閎(100年7月底離職 )、吳承澤(原名吳懷民,101年6月間離職)、陳金盈均係 鑫源盛公司業務人員。鑫源盛公司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標案名稱:LED路燈)98 年度(招標案號:LP0-000000,契約期間:98年12月18日至 99年11月30日)、99年度(招標案號:LP0-000000、LP0-00 0000-0,LP0-000000契約期間:99年12月14日至100年12月3 1日;LP0-000000-0契約期間:100年5月25日至100年12月31 日)及101年度(招標案號:LP0-000000,契約期間:101 年1月1日至102年1月31日)立約商。鄭博謙(原名鄭志忠) 係LED電子看板廠商教昱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教昱公司)負 責人,教昱公司係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標案名稱:電腦 軟體)100年度(招標案號:LP0-000000,契約期間:100年 9月1日至101年7月31日)立約商。
壹、99年臺北縣八里鄉(現改制為新北市八里區,下同)公所LE D照明燈具採購案(下稱99年八里鄉公所採購案):一、楊啟明於99年間擔任臺北縣八里鄉鄉民代表會主席,受鄉民 委託於八里鄉民代表會行使職權,依地方制度法第37條第2 款規定,有議決八里鄉公所提出預算案之職權。陳清海於98 年1月23日起至99年9月16日止,代理八里鄉鄉長,於擔任八 里鄉代理鄉長期間,綜理八里鄉鄉務,指揮監督鄉公所課、 室等單位,具核定八里鄉公所採購方式及底價,並有選擇共 同供應契約採購廠商之職權。其等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二、99年間,駱美良、管新寧、洪侑群、彭依凡林裕閎為順利 將鑫源盛公司之庫存之LED路燈售出,遂謀以行賄公務員之 方式,運作政府機關,使公務員以共同供應契約之方式採購 ,並指定鑫源盛公司取得採購案(惟100年6月30日前,對於 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行為並非刑事犯罪),並由駱 美良、管新寧、洪侑群、彭依凡等主管,授權林裕閎以採購 金額50%比例作為賄賂公務員之款項。林裕閎取得授權,即 於99年6、7月間與時任八里鄉鄉民代表會主席楊啟明聯繫後 ,與楊啟明期約由楊啟明於鄉民代表會上護航採購預算通過 ,並向八里鄉公所公務員運作由鑫源盛公司取得採購案,鑫



源盛公司則給付楊啟明採購金額45%之賄款,鑫源盛公司將 於八里鄉公所下單採購後7至10天,支付前開賄款之30%作為 前金,於驗收通過撥付貨款時,再支付前開賄款之70%作為 尾款。楊啟明遂基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予 以允諾後,旋即將上情轉達具有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犯意聯 絡之八里鄉代理鄉長陳清海,2人約定由八里鄉公所以共同 供應契約之方式採購LED路燈,使鑫源盛公司順利取得採購 案,並談妥上開採購金額45%之賄款之分配比例為楊啟明25% 、陳清海20%。謀議既定,楊啟明遂於99年7月間之八里鄉鄉 民代表會審議第1次追加(減)預算期間,提出LED路燈採購 意見,並順利納入該年度追加(減)預算中。陳清海則指示 不知情之八里鄉公所工務課課長林聖隆及承辦人袁睿辰(林 聖隆、袁睿辰均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以共同供應契約之方 式辦理該LED路燈採購。雖當時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尚無應選 取2家以上立約商並經比價之相關法令規定,然於採購案送 行政室辦理後,陳清海於行政室簽文中,仍配合鑫源盛公司 之要求,批示由鑫源盛公司以及配合鑫源盛公司虛偽比價之 優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的公司)等2家廠商進行虛 偽比價後,由鑫源盛公司以條件最優惠取得採購案,經不知 情之採購人員簽陳上開比價結果,陳清海批示由鑫源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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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