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35號
ULDV,114,除,35,20250424,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許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宛榆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翁登成 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113年12月8日 100,000元 FA0246529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