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吳○娟(姓名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吳○財(姓名住址詳卷,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
林○美(姓名住址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延長安置於聲請人委託之寄
養家庭、第三人安置或社會福利機構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接獲學校通報,相對人表示於其
就讀國小5年級至國小畢業暑假期間,曾發生遭相對人之父
徒手觸碰胸部及下體之行為,事後有告知相對人之母此事,
相對人之母因此與相對人之父起爭執,然之後仍曾發生相對
人之父詢問相對人是否要看A片等讓相對人感到不舒服的行
為。因相對人之父母與社工討論安全計畫時,無尋求一同執
行或討論安全計畫之意,並且無法諒解相對人此告發行為,
故為確保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聲請人於111年10月27日緊急
安置相對人,並經本院先後裁定准予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在
案。
㈡相對人之父前述行為犯妨害性自主罪,而於112年8月31日入
監服刑。相對人之母對於相對人遭安置一事已能接受,但對
於相對人將本事件說出仍存有情緒,且認為相對人安置後未
主動關心相對人家中之成員狀況。於112年12月29日至113年
1月1日相對人請假返家居住,相對人之姑姑將相對人之父入
獄歸咎於相對人。於113年2月7日至15日相對人再次返家過
節,社工於家訪訪過程中,相對人之母仍談及無法原諒相對
人,甚至表明若相對人返家,會要求相對人休學工作體驗相
對人之父養家辛勞等語。於113年3月7日相對人之「性侵害
補償金決定書」寄送到家中,相對人之母誤解補償金為相對
人遭受性侵後相對人之父須繳納的罰金,在未經確認的情況
下,質問相對人為何要求賠償,且在社工說明後相對人之母
仍舊帶有情緒表示無法接受相對人之背叛。於113年9月上旬
相對人返家時,再發現相對人之母竟將相對人之父遭判決入
獄一事透露給網友,並將責任全部推給相對人,使網友在網
絡上辱罵並揚言攻擊相對人,且相對人之母更向相對人表示
若非社工要求,自己不會讓相對人返家等語,導致相對人產
生創傷反應,並再次有自我譴責之狀態。後續相對人與相對
人之母則未再有聯繫,返家狀態亦互不理採,縱經社工與相
對人之母討論本次事件,相對人之母仍無法理解其行為對相
對人之影響,更持續歸咎相對人。
㈢綜上所述,評估相對人家並無可提供保護照顧相對人之人,
且相對人之家庭成員仍將家庭關係變動一事歸咎於相對人將
事件告發,顯見相對人與其家庭成員之關係尚待修復,且相
對人之母之前揭行為致使相對人再次產生創傷狀態,不利於
相對人返家,現因延長安置即將期滿,為確保相對人安全及
維護相對人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
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延長安置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
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
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
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
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
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雲林縣保護案件
報告表及本院114年度護字第7號民事裁定在卷可佐,足信屬
實。而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表示在這裡可以學習
到獨立,學習出社會如何改變自己,這裡每為同儕都帶給我
滿滿的回憶,同意接受安置等語,且相對人之母亦同意本件
延長安置,有其等出具之表達意願書附卷可稽。本院審酌上
情,考量相對人之身心狀況,以及相對人目前未有合適之照
顧者與安全住所,且相對人與家人間之關係仍待修復,不適
宜返回原生家庭,為使相對人獲得妥善保護與照顧,認現階
段確需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積極協助照護,相對人確有
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