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51號
ULDV,114,訴,51,202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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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曾麗鳳
曾王素
曾謹
曾金川
曾媖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間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11年12月16
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民國111年12月22日所
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二、被告曾王素蓮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1
2月22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曾謹民應將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12月22
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及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
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
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
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5款、第256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曾麗鳳、曾*
*就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曾**於
民國111年12月22日就該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
予撤銷。㈡被告曾**應將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不動產,登記
日期111年12月22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見港簡卷第7
頁)。嗣原告因查得被繼承人曾通地之全體繼承人及附表所
示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遂於113年10月15日以民事追加狀
將被告曾**更正為被告曾王素蓮,並追加曾謹民、曾金川
曾媖梅為被告,及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曾麗鳳曾王素蓮、
曾謹民、曾金川曾媖梅就訴外人曾通地所遺如附表編號1
至9所示之遺產,於111年10月3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
權行為及就前述之遺產分割協議,於登記日期111年22月22
日所為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曾王素蓮應將附表
編號1至6所示之不動產,登記日期111年12月22日之分割繼
承登記予以塗銷。㈢被告曾謹民應將附表編號7所示之不動產
登記日期111年12月22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見港
簡卷第121頁)。末於114年3月31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
更正附表為限於111年12月16日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即
附表編號1至7),亦即刪除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遺產(本院
卷第60頁),經核原告所為上開更正被告姓名及刪除附表編
號8至9所示之遺產、更正遺產分割協議日期部分,屬補充或
更正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就追加被告部分,係基於被告
曾麗鳳等5人關於被繼承人曾通地之遺產所為分割協議之同
一基礎事實,且係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之訴訟標的,追加
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均應予
准許。
二、被告曾麗鳳曾王素蓮、曾謹民、曾金川曾媖梅經合法通
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麗鳳向原告申辦現金卡使用,詎料嗣後未
再依約按期繳款,經原告多次催收無果,計至113年8月29日
止,被告曾麗鳳欠款尚餘新臺幣(下同)172,586元整及其
利息未為清償。經調閱被告曾麗鳳之相關資料,查得被告曾
麗鳳之被繼承人曾通地遺有如下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遺產(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且被告曾麗鳳並未為拋棄繼承之意思
表示,依法其應為繼承人。惟被告曾麗鳳因積欠原告上開款
項未清償,恐繼承遺產後為原告追索,乃與被繼承人曾通地
之其他全體繼承人即被告曾王素蓮、曾謹民、曾金川、曾媖
梅合意,僅由被告曾王素蓮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不動產為繼
承登記、被告曾謹民就附表編號7所示不動產為繼承登記,
被告曾麗鳳則全然放棄繼承登記。被告曾麗鳳之行為等同於
無償贈與其應繼承之財產,是曾麗鳳積極減少財產,顯損害
原告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訴請撤銷
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登
記之物權行為,暨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權憑證、被告曾麗鳳112年度之財產所得清單影本(港簡卷第15至21頁)、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及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港簡卷第23至41、129至184頁)、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港簡卷第43頁)、債權計算書影本(港簡卷第81頁)、被繼承人曾通地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公告(港簡卷第185至195頁)為憑,並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113年9月24日中區國稅北港營所字第1131953093號書函(港簡卷第85至88頁)、保證責任雲林縣水林果菜生產合作社113年9月23日雲水字第113006號函(港簡卷第89頁)、雲林縣政府113年9月25日府地籍價二字第1130082300號函(港簡卷第91頁)、中華電信公司資訊技術分公司113年9月27日資交加字第1130001521號函(港簡卷第93至97頁)、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113年9月30日北地一字第1130006447號函暨檢附之土地登記申請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印鑑證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港簡卷第99至119頁)可證,且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到庭表示意見,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視同對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自認,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正。 ㈡又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定有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 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 滅,同法第245條亦有明文。經查,原告為被告曾麗鳳之債 權人,已如前述,再依其所提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之列 印時間為113年7月9日(港簡卷第23至39頁),又原告曾於1 13年7月9日、113年9月23日調閱系爭不動產之電子登記謄本 、異動索引等資料,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資訊技術分公 司113年9月27日資交加字第1130001521號函暨檢附之地籍謄 本核發紀錄清冊附卷可參(本院卷第93至97頁),足認原告 係於113年7月9日始知悉被告間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就系爭不 動產為分割繼承登記行為,則其於同年9月3日提起本訴(港 簡卷第7頁),並未逾越1年之除斥期間,即堪認定。 ㈢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同條第4項亦有明 文。又繼承權固為具有人格法益之一身專屬權,惟於繼承人 未拋棄繼承,而本於繼承與其他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 共有時,該公同共有權已失其人格法益性質,而為財產上之 權利。從而,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公同共有人間就 公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他 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係 無償行為,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應得提起民法 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號)。再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將 繼承所得財產上之公同共有遺產,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 分割協議,非單純財產利益之拒絕,倘屬有害及債權之無償 行為,債權人自得訴請撤銷,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53 號裁定要旨參照。
 ㈣綜上所述,被告曾麗鳳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與分割 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核屬無償行為,且被告曾王素蓮因而 取得被繼承人曾通地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不動產之所有 權、被告曾謹民因而取得被繼承人曾通地所遺如附表編號7 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已害及原告對被告曾麗鳳之債權實現 。是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請求撤銷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



不動產之遺產分割協議與分割繼承登記,並依同條第4項請 求塗銷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回復原狀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4 項規定,主張被告間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不動產,於111 年12月16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111年12月22 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曾王素 蓮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12月22日以 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被告曾謹 民應將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12月22日以分割 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編號 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範圍/金額 1 土地 雲林縣○○○○○段000000地號 全部 2 土地 雲林縣○○○○○段0000地號 全部 3 土地 雲林縣○○○○○段0000地號 2分之1 4 土地 雲林縣○○○○○段0000地號 324分之43 5 土地 雲林縣○○○○○段0000地號 全部 6 土地 雲林縣○○○○○段0000地號 4分之1 7 土地 雲林縣○○○○○段0000地號 全部 8 房屋 雲林縣○○鄉○○村○○○00號 全部 9 投資 保證責任雲林縣水林果菜生產合作社 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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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