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財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西螺鎮農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