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18號
ULDV,114,訴,118,2025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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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8號
原 告 吳惠雅
訴訟代理人 蔡宗豪律師
被 告 吳惠鐘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表示提出新證據,請求再
開辯論,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0日上午
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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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