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8號
原 告 吳惠雅
訴訟代理人 蔡宗豪律師
被 告 吳惠鐘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表示提出新證據,請求再
開辯論,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0日上午
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