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4年度,29號
ULDV,114,繼,29,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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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曾郁文即被繼承人吳榮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吳榮富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新
臺幣12,025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吳榮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榮富之遺產管理人,被
繼承人吳榮富所遺如附表編號1、3所示遺產,業經本院113
年度司執字第29160號強制執行事件中,經特別變賣程序後
之減價拍賣,由第三人買受,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及擔任遺
產管理人支出之費用參與分配,爰依法向本院提出聲請酌定
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支出之必要費用共計新臺
幣(下同)15,025元等語。
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
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
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
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
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3年度繼字第1號
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13年度家催字第23號民事裁
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13年5月30日公示催告公告及家事庭
通知、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
中部分公司114年3月19日函文、公示催告登報影本等件為
證,是聲請人依上開民法規定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費用,尚
無不合。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僅有如附表所示之5筆不
動產,其中編號1、3所示土地經拍賣後之拍定金額分別為11
7,200元、45,020元,共計為162,220元,遺產內容尚稱單純
,並考量本件遺產管理人管理期間約1年1月,然所進行之事
項並非複雜,包括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申領被繼承人之遺
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聲請公示催告及參與強制執行案件等,
復斟酌聲請人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
任事務之合理報酬,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10,000元
。又聲請人主張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現已代墊費用3,02
5元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墊付費用之收據為憑,惟聲請公示
催告之程序費用1,000元,本院已於113年度家催字第23號裁
定中敘明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自無庸於本件裁定中重複
計算,是扣除上開程序費用1,000元後,酌定本件聲請人任
被繼承人吳榮富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12,0
25元(計算式:10,000+2,025=12,025)。至聲請人若於本
裁定後復行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支出代墊費用,仍得檢具
相關事證聲請本院酌定管理費用,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雅怡附表
編號 財產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986 500/1986 2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804 500/1804 3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703 1/20 4 雲林縣○○鄉○○村○○○000號房屋 30.4 1/5 5 雲林縣○○鄉○○村○○○000號房屋 45.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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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