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29號
ULDV,114,監宣,29,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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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洪宏毅

相 對 人 洪哲夫

關 係 人 洪淑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洪哲夫(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洪宏毅(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洪哲夫之監護人。
指定洪淑琳(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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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